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1-12-29 09:41 熱度:
一、問題的提出
在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東是公司風險最終承擔者,因此各國的公司法基本上都是采取由股東選任或者解任董事這一層面的管理人員。同時為了減少機會成本,公司治理實踐中通常又發展出專門從事監督的機構,在英美法上是獨立董事,而在大陸法系主要是監事會制度。所以說,股東選任管理人員是股東權利的固有組成部分。但是股東任免權必須集體行使,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因此在這一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經常會受到各種各樣的干擾,很多國家為此專門規定了司法選任權。通常司法選任權在兩個方面發揮作用:其一,股東按照正常的表決不能有效地選任管理者,包括召集股東會不便,以及會議表決中的僵局;其二,選任管理層或實際控制人對股東選任權的進行壓制。所以說司法任免權正是這一背景下產生的,它是指在公司治理機關出現梗阻的情況下,由外部的司法機關充當選任主體,繼而恢復公司正常的運營。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對于董事的選任權利是作為股東的表決權組成部分,由此達到股東對管理層的直接約束。但是在特定情況下,一味地遵循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來選任董事的規則,對股東權益保護而言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在公司運營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股東無法通過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或者即使可以行使也要遭受重大障礙,此時,為了落實對股東權利的周全保護,法律規定股東可以繞開股東會的程序,直接申請法院選任董事。此外,在一些國家還規定了法院直接選任除董事外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這也突破了必須由董事會選任的框架。
二、各國司法選命權論文
1.美國
《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23條規定,在董事的死亡、辭職或其他原因導致董事職位空缺,則任何經理、股東、股東的執行人、管理人、受托人等,可以向衡平法院提起請求,要求以簡易程序選舉董事。此外,在補充空缺董事前,如果當時在任的董事數目少于董事會中所有丟失職位數目的半數以上,則擁有百分之十的流通股股東可以向衡平法院請求通過以簡易程序選舉董事。
2.德國
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04條規定:“監事會不擁有做出決議所需的成員數的,法院可以根據監事會、一名監事會成員,或者一名股東的申請,為他補足這一數目。”
3.加拿大
加拿大商業公司則將法院選任董事的范圍限于公司重組,其第191條第3款規定:“法院可以委任董事以替換或補充任何現任董事。”
4.日本
日本原商法第258條曾經對法院選任董事做出規定,目前該條被納入它的新《公司法典》第351條:“代表董事缺員情形或章程規定的代表董事的人數不足,因任期屆滿或辭任退任的代表董事,至新選定的代表董事就任止,仍負有作為代表董事的權利義務。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選任應執行臨時代表董事職務者。”《日本公司法典》第854條規定,在公司負責人有關職務的履行過程中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實,而解任該公司負責人的議案在股東大會上仍然被否決時或解任決議依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不實效時(即類別股東大會的要求),則自六個月前連續持有全體股東表決權的或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該股東大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請求解任該負責人。
此外,《日本公司法典》第346條規定,在高級管理人員空缺時或者不足法定或章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選任臨時執行高級管理人員。
5.意大利論文
作為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意大利在其《民法典》第2409條中規定:“如果董事和監事在履行各自義務時有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則在持有異議的股東人數所代表的資本額達到公司資本的1/20時,持有異議的股東可以將上述事實向法院舉報。如果舉報的違章情況依舊存在,……在更為嚴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解除董事和監事的職務,任命一名司法董事并且確定其權限和任職期限。”
6.我國澳門地區
《澳門商法典》第457條規定,因無足夠的在職董事且未根據法律進行替代而不能在一百二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會議時,或在董事任期屆滿后一百八十日內未進行新選舉時,任何股東得申請法院委任一名董事直至選出新董事會。
三、我國相關規范的完善
我國目前對于董事缺位時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僅僅在新《公司法》第101條規定,在董事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應當召開股東大會。這一規定無疑是想通過股東大會的召開選任新的董事。但是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的空缺任何處理卻沒有任何規定,這無疑對股東的權益保護不利。因此,我國在未來公司法修改時應規定司法選任權。相關制度建議如下:
1.請求選任的前提條件
在上述各國的立法中,可以請求法院行使選任權一般限于管理人員缺位或不能正常履行職務的情況下。就管理人員缺位的情況下,并不是所有的國家都賦予法院享有任免權的,有些國家采取的是由董事會行使臨時任免權,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94條規定:“因死亡、辭職一個或若干個董事席位空缺時,董事會可在兩次股東大會之間任命臨時董事。董事人數變得低于法定最低限數的,其余董事必須立即召集普通股東大會以補足董事人數。董事人數變為低于章程規定的最低限數、但不低于法定最低數時,董事會應在自發生席位空缺之日起三個月的期限內,任命臨時董事以補足其人數。董事會根據上述第1款和第3款進行的任命提交最近一次召開的普通股東大會批準,沒有予以批準的,董事會在此之前做出的決議和完成的行為仍然有效。”美國標準公司法采取的也是相同的策略,其第8.10節(董事會的空缺)規定:“如果董事會出現空缺,并且留任的董事不能構成董事會的法定人數,他們可以去填補,辦法是由留任董事的多數的肯定票來填補空缺。”筆者認為,基于我國實行的是股東中心主義,我們目前還不能仿照美國標準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選任董事,但是可以規定在空缺期間由留任的董事會選任臨時董事。而在留任董事人數或意見不合導致無法就臨時董事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規定可以申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
此外,就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一般是指在現任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時,通常是指其違反了信義義務的情況。對于違反信義義務的董事,傳統公司一般采用的是民事責任懲處機制。但是這種責任畢竟是一種事后的威懾,其發生效用的范圍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確立法院在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務時行使選任權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在我國目前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法院的選任權可以有效地對管理層非法行使職務形成一定制約。但我國的司法選任權應該僅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股東除了可以請求法院制止其違反行為外,還應該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為了保持公司運營的連續性,允許法院臨時性指定類似于《意大利民法典》所規定的司法董事。
2.請求人
各國的關于請求法院行使選任權的范圍并不一樣,有的規定只能是股東,有的規定除了股東以外監事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請求選任。并且即使是同樣對于股東,有的國家還專門限制了股東的持股要求,有的則沒有任何限制。這種差異的產生主要是因為各個國家所規定的請求的前提條件所設定的不同。因此,筆者主張我國的司法選任權的請求人也應根據請求前提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簡而言之,在因為董事會人數欠缺的情況下,不應該限制請求人的主體,所有利害關系人都可以請求法院選任董事。而在董事違法行使職務的情形下應該嚴格地將請求人限于股東和監事會。同時為了避免這一規定成為一些中小股東敲詐公司的工具,繼而演變成為阻礙公司正常運營的制度,還應就股東持股比例也同時做出要求,目前建議還是按照代位訴訟的1%的持股比例做出要求。
3.請求選任對象
不同的國家對于司法選任的對象也作了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僅僅規定可以請求法院選任董事,而有的規定除了選任董事以外還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如日本。就司法選任權的實際價值構造而言,它主要是避免了因為召開股東大會的煩瑣過程而產生的時效性和便捷性,因此它的主要優勢和存在基礎就應該是在選任董事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及時性,以有效確保公司的正常運營。相反,選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則不具有比較優勢,因為法院很難具有比董事會更高的選任能力,即使在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的情況下,股東一般只需行使制止請求權即可,而無需動用法院選任權。因此,我國司法選任權的對象應該僅僅限于董事的選任。此外,如果法院做出任命司法董事的裁決,一定要對其權利行使的期限和范圍做出明確規定。
文章標題:公司治理視野中的司法任命權論文
轉載請注明來自:http://www.56st48f.cn/fblw/zf/gongsifa/10987.html
攝影藝術領域AHCI期刊推薦《Phot...關注:106
Nature旗下多學科子刊Nature Com...關注:152
中小學教師值得了解,這些教育學...關注:47
2025年寫管理學論文可以用的19個...關注:192
測繪領域科技核心期刊選擇 輕松拿...關注:64
及時開論文檢索證明很重要關注:52
中國水產科學期刊是核心期刊嗎關注:54
國際出書需要了解的問題解答關注:58
合著出書能否評職稱?關注:48
電信學有哪些可投稿的SCI期刊,值...關注:66
通信工程行業論文選題關注:73
SCIE、ESCI、SSCI和AHCI期刊目錄...關注:121
評職稱發論文好還是出書好關注:68
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關注:51
英文期刊審稿常見的論文狀態及其...關注:69
政治法律論文范文
軍事論文 城市管理論文 思想政治論文 國際政治論文 行政管理論文 勞動與社會保障論文 國際法論文 公司法論文 婚姻家庭法論文 環境法論文 知識產權論文 民事訴訟論文 民商法論文 犯罪學論文 法律史論文 行政法論文 憲法論文 法理論文 刑法論文 刑事訴訟法論文
SCI期刊分析
copyright © www.56st48f.cn, All Rights Reserved
搜論文知識網 冀ICP備15021333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