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3-02-27 09:46 熱度:
摘要:集體合司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化解勞資矛盾、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制度,已被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百多年的歷史所證實。本論文就集體合同的立法和完善等問題進行分析。
關鍵字:集體合司,勞動關系,立法,完善
一、集體合同制度的立法背景
國家實施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和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我國的勞動關系也因此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革。勞動關系正在呈現出復雜多變、矛盾沖突加劇等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關系市場化發展迅速
目前在我國非公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市場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據主導地位。究其原因是,非公經濟企業迅速成長壯大,在數量上和吸納就業人數上都大大超過了國有企業,而且在這些企業部門的勞動關系均是按照市場化模式建立的,這種勞動關系已經完全擺脫了計劃經濟的印記;另一方面由于國有企業的改制,導致企業管理者與內部職工的利益取向和差別日益明顯,產權制度特別是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些都說明了市場化的勞動關系已經建立并將繼續不斷深化,勞動關系市場化已逐步完成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和轉型,為集體合同制度的產生埋下伏筆。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失衡
在我們的周圍,這種現象經常可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的非法威脅和侵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嚴重失衡。在市場化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自身就占有資本、崗位資源和管理等優勢,并且在我國這種優勢地位更加突出,因為我國目前并將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是勞動力嚴重供大于求的現狀,這便與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形成鮮明的對比。正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利益追求的對立和不一致導致了用人單位往往運用其優勢地位壓制和侵犯勞動者的正當要求和合法權益,以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而勞動者為了生存大多選擇忍氣吞聲,導致勞動者的地位更加脆弱,形成惡性循環。
3收入差距增大
廣大勞動工人階層不能共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收入差距拉大。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和人均生活水平呈現大幅度增長的趨勢;而與這種經濟高速增長形成強烈對比的是:部分勞動者的收入沒有隨著經濟的迅速增長而提高,反而卻有所下降。這種現象在一些私營企業集中的地方或經濟較發達的地取更為常見。
如上所述,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和力量相差懸殊,導致我國勞動關系矛盾重重,勞動關系狀況令人堪憂。要想有效的解決習問題,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會讓情況進一步惡化,并不能得到緩解。
因此,解決此矛盾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予以規范和協調,此處的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包括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其中宏觀機制具體指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具體指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具體指勞動合同制度。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意愿,從而,集體合同制度理所應當地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時集體合同制度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百年實踐得出的人類寶貴經驗和財富。
二、集體合同制度的完善
盡管目前我國開始實行集體合同制度,但由于我國沒有制定《集體合同法》,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集體合同的時候缺少相關的法律根據,我國集體合同制度面臨著一些困境。依據《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和《工會法》以及地方性法規所簽訂的集體合同,在履行過程當中產生了諸多的問題,導致了集體合同的形式主義。《勞動合同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集體合同形式主義的問題。因此,應當及時制定《集體合同法》,將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程序,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的審查,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等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具體做法如下:
2.1明確規定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角色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和勞動力必須結合在一起才能形成經濟活動,企業和工會以及職工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每一個主體都希望通過經濟活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這需要通過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方式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加以確定。政府擔任的角色應該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市場秩序一旦出現糾紛,政府應當依法以第三方的角度加以協調和處理,避免將自身置身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爭議中,把問題解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 避免勞動者把不滿情緒宣泄給政府,造成群眾和政府的正面沖突,造成經濟的不穩定和社會的動蕩。
2.2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中的責任
在這里,我們假設如下說法是正確的:社會法調整方式的集中體現形式是集體合同,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給用人單位設定義務,那么我們就應當按照這一立法的精神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中的責任和義務。但是法律責任的規定正是集體合同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集中體現,在《勞動法》中正是由于集體合同制度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而使集體合同制度流于形式,而《勞動合同法》由于也缺少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制度所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同樣會使集體合同制度流于形式。因此,要完善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通過制定《集體合同法》,或者修訂法律明確用人單位在集體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責任。
2.3明確集體合同是由全體職工批準
我國《勞動法》和《工會法》只規定了集體合同在簽訂前,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在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并且未提出異議之后合同生效。我們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構成了集體合同的主體,合同內容關系著職工和雇主利益,批準與否應當是雙方的權利。但《集體合同規定》中對于合同由誰批準并沒有規定,只是增加了審查程序。而在市場經濟國家,集體合同簽訂后,談判雙方不僅擁有一個合同批準的程序,而且企業級的談判一般要經過全體會員的投票批準,行業和產業級的談判要經過其所屬工會組織的批準。因此,我國今后在集體合同立法時,建議增加合同批準程序,并將批準的權利交還給廣大勞動者,這能從根本上杜絕集體合同形式化的問題。
2.3明確規定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重要性
從理論上說,當勞資沖突出現,并達到一定的程度時工會制度產生了,它是勞動者無法與資本經濟抗衡,而團結起來,形成的一個整體的合力與資產階級進行斗爭的產物,并且集體合同正是這種斗爭的重要標志。因此,如果工會不能在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的工作中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那么工會制度的存在價值就無從體現了。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履行集體合同在客觀上都要求工會必須要成為廣大勞動者權益的代表者。所以,我國集體合同制度的關鍵所在在于:工會要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上不斷進取、在自身工會體制上不斷改革完善,從而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結束語
集體合同制度多層次運作模式,使我們對勞動關系的概念和結構特征有了進一步領悟,只有從企業、產業和社會多元視角來把握勞動關系的整體狀態,才能感受到它對社會政治與經濟發展秩序產生的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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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論集體合同的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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