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fā)布日期:2013-10-12 10:38 熱度:
摘要:恢復性司法是一種理念,也是一種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變傳統(tǒng)刑事司法以懲罰為主的觀念,把促進和解、修復受損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社 區(qū)、受害人關心犯罪和罪犯,促進罪犯回歸社會作為依歸,同時改變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受害人邊緣化的地位。在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獄應成為恢復性司法程序的啟 動主體,在罪犯入監(jiān)服刑改造初期為罪犯制定個別矯正方案的同時,為適用恢復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復性司法方案。將罪犯“認罪悔罪,積極參加勞動改造,獲取勞 動報酬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確認為“確有悔改表現”,結合其他減刑、假釋條件由監(jiān)獄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假釋建議。這涉及到對《監(jiān)獄法》的修 改,是對我國刑事獎勵制度的補充完善。
關鍵詞:恢復性司法,刑罰執(zhí)行,刑事獎勵
一、恢復性司法的定義與特征
恢復性司法是對刑事犯罪通過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并通過社區(qū)等有關方 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國際上對恢復性司法較為通行的的定義是:恢復性司法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關涉各方共同解決犯罪問 題,處理犯罪后果的過程及其對未來的意義。
恢復性司法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參與性”和“恢復性”。“恢復”是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理念,被稱為恢復性司法之父的霍華德·澤赫對此作過經典 的描述,他說“犯罪引起傷害,傷害帶來義務,正義即意味著將一切都恢復正常”。恢復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恢復以及被害人的恢復,比如,要恢復被害人的身心健 康和財產權利,要恢復犯罪人的合法的生活狀態(tài)以及與社會的和諧關系。所謂“參與性”就是在處理犯罪案件的過程中,主體將不再僅僅局限為以國家為代表的司法 機關和犯罪人,而是把其他與犯罪有關的人加入到處理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從而使得整個處理的案件的過程納入到社會的環(huán)境之中進行處理,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參與 到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執(zhí)行和賠償,以及矯正和重歸社會的努力中來。恢復性司法為個人參與司法活動提供了條件,在恢復性司法活動中,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各方 面人員,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社區(qū)成員等,都有機會參與司法活動,發(fā)表自己的意見,使對自己由于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而遭受的損害獲得補償或 者恢復。
二、在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中適用恢復性司法的意義
(一)有利于罪犯回歸社會,預防其重新犯罪
在傳統(tǒng)的司法模式中,雖然也有感化和教育的職能,但是更多的是體現對罪犯的懲罰,而在恢復性司法中,更多的是讓罪犯認識到因為自己逞一時之氣而 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促使其反思自己的行為,以及得到被害人及其相關人員的諒解、社會對犯罪行為的寬恕,從而有利于罪犯回歸社會。鑒于罪犯中原系農民和無 業(yè)人員的占多數,他們原來居住的農村和小城鎮(zhèn)屬于中國傳統(tǒng)的“熟人社會”,恢復性司法的修復功能對幫助罪犯回歸社會作用明顯,而且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社會關 系的修復有利于降低罪犯再犯的幾率。
(二)尊重與修復被害人的利益,緩解減刑、假釋對被害人及家屬的沖擊
我國傳統(tǒng)司法模式更多的是認為犯罪行為侵犯了國家的利益,主要是以被告人為中心,而沒有更多的考慮被害人的權益。恢復性司法最為人稱道的價值之 一就是重視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把被害人從傳統(tǒng)司法中“邊緣化的、被遺忘的”狀態(tài)中拯救出來,賦予其真正的主體地位,使其成為整個恢復性司法過程的主角。作 為“一個以受害者為中心的刑法公義制度”,恢復性司法吸收了被害人學關于“重視被害人的主體地位、參與、和解、賠償和恢復”的思想,把被害人權益的恢復作 為自己的首要目標。在恢復性司法中,將犯罪視為不僅僅是對政府權威的侵犯,更是對被害人和社會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侵害;反對政府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回應方面的 權力獨占,提倡被害人和社會對司法權的參與;不但犯罪人承擔的責任形式是以補償被害人的損失為目的,而且,被害人還被賦予犯罪處理程序參與權甚至犯罪人責 任形式的決定權,被害人真正成為了刑事訴訟的主角。在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階段引入恢復性司法,通過制度設計使被害人參與到罪犯的改造中來,成為刑事司法的主體。 如從尊重與修復被害人權益出發(fā),被害人享有罪犯服刑改造知情權,以及從罪犯獄內勞動報酬中優(yōu)先接受賠償權,這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效的心理與物質補償。在 此基礎上,被害人諒解犯罪給自己帶來的危害,寬恕罪犯。由于事先知情與諒解,對罪犯通過改造獲得減刑假釋提前出獄能夠接受。與此同時,被害人的參與也是對 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最容易發(fā)生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問題的減刑、假釋的監(jiān)督,是監(jiān)獄“陽光工程”的陽光。
(三)豐富罪犯勞動內涵,提高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的效率
作為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的對象,罪犯被剝奪人身自由,切身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追求自由的愿望非常強烈。監(jiān)獄在刑罰執(zhí)行中通過減刑、假釋等刑事獎勵 制度,提供滿足罪犯自由需求的合法途徑,這也是我國監(jiān)獄激勵罪犯積極改造的主要手段。但現狀是罪犯提前出獄主要靠減刑,減刑主要憑借罪犯參加獄內勞動獲取 獎勵分。以分減刑雖然有可量化易考核的優(yōu)點,但也造成監(jiān)獄對罪犯的改造唯勞動化,改造手段單一;罪犯改造功利化,唯分數是視,有償改造的弊端。勞動改造作 為我國監(jiān)獄三大改造手段之一,是我國對罪犯改造應該堅持的特色。問題在于現行的做法削弱了罪犯勞動本身具有的豐富內涵,使勞動對罪犯而言變成單薄可憐的 “掙分減刑”的手段。在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階段引入恢復性司法,使罪犯參加獄內勞動獲取勞動報酬,通過協議賠償被害人進而獲得諒解,爭取減刑假釋。這樣,對罪犯 進行勞動改造的目的仍然是令罪犯順利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而過程增加了內容:一是罪犯接觸被害人與原居住社區(qū),引發(fā)悔疚心理,促進其認罪悔罪;二是罪犯 與被害人平等溝通達成協議,學會用溝通協商的方式處理矛盾;三是讓罪犯參加勞動獲取報酬賠償爭取減刑假釋,給罪犯提供了一個用自己的主動行為承擔責任,彌 補罪錯,改變自身處境的機會。如此罪犯參加勞動就有了多層意義,豐富了勞動改造內涵。對適用恢復性司法的罪犯而言,等于是另外增加了一個合適的、具有新的 標準和要求的通向自由的出口。他們將更加容易拿到自由的鑰匙,從而有效地消除“過剩的刑罰”這部分罪犯的出獄將在很大程度上減輕監(jiān)獄押犯的壓力,也相應地 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他們的順利出獄將對其他罪犯產生良好的教育示范作用,產生監(jiān)獄在改造罪犯中最需要的正向激勵。從以上兩點分析,在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中引 入恢復性司法,豐富罪犯勞動內涵,勢必提高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的效率。
三、在我國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階段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具體設想
(一)明確適用范圍
綜觀恢復性司法的國外實踐,恢復性司法適用的范圍非常寬泛,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在我國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階段適用恢復性司法,理想狀態(tài)是由法院在審 理案件階段,通過審查由犯罪客觀事實所表現的犯罪心理的反社會性即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在刑事判決中附加判定該名罪犯是否適用恢復性司法。但考慮到我國刑事 司法的實際情況,現階段可先對在刑罰執(zhí)行階段適用恢復性司法的案件類型做出限定。首先,鑒于某些案件僅涉及公共利益而無具體被害人的情況,恢復性司法僅適 用于被害人為自然人的犯罪。其次,恢復性司法適用于犯罪人主觀惡性不大的案件。從理論上說,只要符合犯罪人主觀惡性不大,且被害人為自然人兩項條件的所有 案件均可適用恢復性司法。實踐中可以先適用于過失犯罪、瀆職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前二種犯罪因主觀惡性不大,對社會危害不大,所以可以適用恢復性 司法。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納入恢復性司法的范疇,是因為未成年人在認識方面與成人存在差距,未成年人年齡小、思想不成熟,更需要鼓勵和引導,包含協商、溝 通的未成年人恢復性司法無疑更易于幫助未成年加害人回歸社會。其他國家針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恢復性司法已有成功先例。由美國全國少年司法研究中心 (NationalCenterforJuvenileJustice)1992年在猶他州進行的一項研究,調查了6336件官方少年假釋案件,這項調查 發(fā)現,賠償的使用與一些少年犯罪人中累犯行為的顯著減少有聯系。那些在非正式處理中同意支付賠償金以及那些被正式判令支付賠償金的少年犯罪人中,重新回到 法庭的數量要少于沒有支付賠償金的少年犯罪人。
(二)界定適用條件
1.罪犯認罪悔罪
恢復性司法是“以假設犯罪者承認了犯罪為前提的”,罪犯認罪悔罪是開展恢復性司法的先決條件。認罪悔罪意味著罪犯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所為,認識 到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實際危害,對被害人有愧疚心理。如果加害人拒不認罪,被害人被阻滯的情感就無法得到疏通和發(fā)泄,被害人因犯罪所受的精神損害和心理創(chuàng) 傷就不能得到修復和撫慰。在現行的一元刑事司法結構中,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追訴,將被害人一方摒棄在外,從求刑到量刑直至行刑階段罪犯面對的都是 一個抽象的損害對象或概念,排斥了情感,忽略了自己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和社區(qū)的傷害,導致罪犯對自己行為罪惡感的減弱,改造意識的淡化。實踐中監(jiān)獄在刑罰執(zhí) 行初期的入監(jiān)教育階段就有認罪服法教育,但由于沒能吸納被害人和社區(qū)參與,使得這樣的認罪服法教育較空洞與抽象。筆者向兩所監(jiān)獄共600名罪犯發(fā)放調查問 卷,收回有效答卷598份,犯罪有被害人并選擇“感到對不起被害人”的僅占13.33%。說明罪犯對犯罪帶給他人的危害缺乏認識,情感上未達到對被害人愧 疚,認罪但不悔罪。適用恢復性司法后,在刑罰執(zhí)行初始階段促成罪犯與被害人平等對話,雙方溝通交流,有助于幫助罪犯達到知情意合一,形成初步的改造意識。
2.罪犯與被害人雙方自愿
罪犯與被害人在平等對話的基礎上,基于自愿進入恢復性司法程序。罪犯與受害人都應該具有個人意愿意下的自主選擇權,罪犯的認罪悔罪和賠償必須是 出于自己的自愿,必須完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真誠表示歉意,不能是一種虛偽和投機心理;受害人接受對話和賠償也是出自真實意愿,并非外力施壓或強迫而為。 在此基礎上,由罪犯出于自愿并經受害人同意向法院提出適用恢復性司法的申請。
3.通過司法審查
在刑罰執(zhí)行階段適用恢復性司法的結果可能引起刑罰執(zhí)行的變更,如減刑和假釋,因此必須進行適用審查。恢復性司法的適用審查,應當由具有刑事判決 權與刑事獎勵裁決權的法院,針對罪犯提出的適用恢復性司法申請,經過審查做出是否適用的裁定。根據國外已經開展的恢復性司法實踐,法院在收受申請之后必須 進行詳細的審查,查明案件是否宜于適用恢復性程序,罪犯是否承認犯罪及其悔罪程度,被害人是否愿意參與以及參與的具體原因,案件是否屬于恢復性司法程序的 適用范圍,社區(qū)是否具備幫教條件等。經過審查,如果法院認為具備了適用的條件與可能,就可以裁定適用恢復性程序。作為刑罰執(zhí)行機關的監(jiān)獄應當根據罪犯在獄 內的改造表現,綜合現有的評估手段做出罪犯人身危險性評估,出具適用恢復性司法意見書,為法院的司法審查提供依據。
(三)合理規(guī)定程序
程序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在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階段適用恢復性司法,需要在現行司法程序下根 據適用的范圍、對象規(guī)定適用所必須遵循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即恢復性司法程序。筆者設想一個完整的恢復性司法應包含以下階段:
1.啟動階段
監(jiān)獄作為刑罰執(zhí)行的主體,出于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幫助罪犯重新回歸社會的目的,應成為恢復性司法程序的啟動主體。啟動恢復性司法的第一步, 在罪犯入監(jiān)服刑改造初期,由監(jiān)獄在為罪犯制定個別矯正方案時,或監(jiān)獄幫助罪犯制定服刑計劃的同時,為適用恢復性司法的罪犯制定一份罪犯個人的恢復性司法方 案。第二步,在罪犯接受三個月的入監(jiān)教育轉入監(jiān)區(qū)服刑改造后,由監(jiān)獄向社區(qū)和被害人通報罪犯在監(jiān)獄的服刑改造情況。這樣做一方面是尊重受害人的知情權,另 一方面是為下一步恢復性司法程序的開展打基礎。
2.溝通和解協議階段
由社區(qū)作為調解機構,促成罪犯與被害人雙方進行溝通交流,在此基礎上達成諒解與賠償的協議。依靠司法機關之外的社會中立力量主持罪犯與受害人雙 方當事人協商是西方各國普遍的做法和發(fā)展趨勢。這種做法既能確保恢復性協議達成的自愿性,又能有效緩解公正與效率之間的尖銳沖突。我國有著調解的深厚傳 統(tǒng),以居委會和村委會為基礎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擁有國家的各種資源支持,具有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與恢復性司法的調解恢復理念有著天然的契合。在調解過程 中,通過社區(qū)的幫助,被害人能夠告訴罪犯犯罪行為對自己造成的身體、情緒和經濟后果,還可以直接參與制定罪犯向其償還經濟債務的賠償計劃;罪犯能夠從交流 中認識到犯罪行為給他人帶來的危害,同時學會用溝通交流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承擔責任。
3.申請與審查階段
由罪犯向原判法院提出適用恢復性司法程序的申請,該申請以被害人同意為要件。被害人、罪犯與恢復性結果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是否參加恢復性程序 本身應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愿,因此,同意適用并提出申請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法院對罪犯的申請進行審查,裁定是否適用恢復性司法程序。恢復性司法的 適用審查,應當由法院審查后做出是否適用的裁定,作為刑罰執(zhí)行機關的監(jiān)獄應當出具適用恢復性司法意見書,為法院的司法審查提供依據。
4.執(zhí)行階段
罪犯獲得法院裁定適用恢復性司法后,即進入恢復性司法程序的執(zhí)行階段。在此階段,罪犯通過參加獄內勞動獲取勞動報酬,按照協議賠償被害人,取得 被害人的諒解。此階段的執(zhí)行人是監(jiān)獄與社區(qū)。罪犯積極參加獄內勞動,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確有悔改表現”由監(jiān)獄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建議, 法院依法裁定給予罪犯減刑、假釋。
5.回歸階段
罪犯獲得減刑、假釋后提前出獄,回歸社會。社區(qū)進行幫教與安置。恢復性司法的一個重要價值取向就是實現被告人的重返社會,故實施恢復性司法程 序,必須關注被告人的矯治和回歸工作,社區(qū)、學校、單位、家庭等各方要積極參與,必須注重恢復環(huán)境的建設,不能一“放”了之。在恢復性司法的最后一個環(huán) 節(jié),社區(qū)幫教與安置是實現罪犯順利回歸社會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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