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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論文發表科技發展對環境刑法適用的影響

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11-13 16:43 熱度:

  摘要:現有研究較少關注科技發展與環境刑法適用之間的關系。探討“科技發展與環境刑法適用”源于對“科技與犯罪”的關注。一個系統的分析顯示,環境刑法不能獨立于當代科技發展水平獨立適用,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罪與非罪的判斷,包括環境犯罪罪名的創設;二是影響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個案的裁判理由應具有科學上的依據;三是影響環境刑罰,包括環境刑罰刑種的配置以個案中刑事責任大少的具體裁量。

  關鍵詞:公司法論文發表,科技發展,環境刑法,司法適用,環境犯罪,罪名認定,刑罰裁量

  An Analysis on the Impact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n the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ZENG Yuxina, JIANG Difeib

  (a. Faculty of Law; b. Facult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500, Yunnan, China)

  Abstract:Nowadays, few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Our discussion on this topic resulted from the concern about 'Technology and Crime'. A system analysis shows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cannot be applied independently because the level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will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will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1) It will affect the judgment on whether it is a crime or not, including new offense creation; 2) It will affect the affirmation of this crime or the other, including sciencebased judicial trial grounds announced; 3) It will affect penalty configuration and penalty sentencing.

  Keywords: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judicial application; environmental crime; conviction; discretion of penalty

  從智能手機到衛星精確制導,從生物克隆到3D打印,從萬維網到大數據分析,科技正在以難以想象的力量影響著當代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不斷改變著人類對世界的總體認識和看法。從全球的環保實踐來看,科技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關系密切,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沒有科技發展就不會有可持續的環境保護事業,科技發展是不斷提升環境保護工作效能的關鍵因素。環境刑法是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既然科技發展會影響到環境保護事業,那么科技發展是否也會影響到環境刑法的適用?這種影響表現在那些方面?這種影響的程度有多大?這些問題是每一個關注環境保護的法律人所不能不面對,也不得不回答的問題。

  一、研究現狀分析

  通過“中國知網”數據庫進行查詢,與本文選題相同(或相似)的文獻為0篇。以“科技”“刑法”為題名項進行檢索,所得文獻較少,主要集中在“現代生命科技對刑法的挑戰”主題方面,內容集中于討論生命科技刑法的立法建議方面,與本文論題相去甚遠。以“科技”與“法律”為題名項進行檢索,能夠檢索到較多文獻,大部分文獻集中于討論“法律與科學技術”的法理學問題。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文獻是蘇力教授1999年發表于《中國社會科學》上的《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一文。該文就“科學對法律的影響”和“技術對法律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舉例說明科技發展對法律適用的影響及程度,并在文章最后提出“目前法律中的科學技術的因素不是太多了,而是遠遠不夠。法律中的科學精神,法律對實證科學的關注以及對實證研究成果的采納都太缺乏了。如果不改變這一點,我們就會永遠停留在原則的爭論之中,永遠無法推進對法律的了解和對實際問題的解決。這一點,在缺乏科學技術傳統并歷來容易將社會的政治法律問題道德化、不關注法律的操作性的中國,也許格外應當引起警惕。”[1]也正是因為蘇力教授的這一論斷,才促使本文開始關注環境犯罪、環境刑罰與科技發展的關系。

  從上面的檢索結果來看,本文所討論的這一主題目前未被學者關注。那么,這是否可以說,本文的這一選題本身是錯誤、沒有意義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從邏輯上看,“科技發展與環境刑法適用”可以被還原為“科技發展與環境犯罪”,進一步講,該主題可以被歸于“科技與犯罪”范圍內。“科技與犯罪”,這不就是千百年來刑事偵查科學、法醫科學所討論的主題嗎?   從歷史上看,科技的每一次重大進步都會對犯罪認定、刑罰適用產生特別的影響,如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神明裁判就是在科技不發達的情況下,人們對個案中因果關系不能得出正確判斷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特定現象。早期人類還曾經對動物、植物、家具器物進行過審判,這從另一個側面表明當時的科技發展水平低下,人們還不能正確認識自然現象與人類生活之間的關系。畢竟,當人類在面對超出自己解釋能力的特殊現象時,求助于神仙、上帝、鬼神既比較有效率,又還是解脫自己比較好的方式。而上述特殊的審判方式,隨著科技的發展,人類認識世界、解釋現象的能力得到大幅度加強之后,逐步被淘汰出了法庭。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們已經不可能看到諸如“滴血認親”“決斗”“鞭擊動物、桌凳”等荒唐的情形。相反,當代社會,科技的發展程度大大提高,技術偵查、測謊技術、物證鑒定、犯罪畫像、紅外成像、道路鑒控、GPS定位等科技成果的廣泛應用,不僅大幅度降低了刑訊逼供的使用,還使得“零口供”可以成為一項常規的訴訟制度,大大提高了法庭審判的公正與效率。

核心期刊論文投稿

  歷史上科技與犯罪的關系提示我們,犯罪的認定與刑罰的適用不可能獨立于各時代科技發展這一大背景之外來進行。特別是環境犯罪這一新型犯罪,其中涉及的科技因素多,與科技發展水平的高低密切相關,對環境犯罪的認定與刑罰適用更不可能獨立于當代科技發展水平來判斷。就具體的實踐而言,科技發展之于環境刑法的適用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影響,如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斷,對環境犯罪刑罰的影響。

  二、科技發展對罪與非罪判斷的影響

  環境犯罪并不是隨著刑法誕生就被規定于刑法之內的自然犯罪,而是隨著近代工業文明發展進程加快,人類為了應對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破壞事件而設計出來的新型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學界常有人引用“殷之法,刑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來證實中國古代的立法已規定有環境犯罪,其實這可能是誤讀了古文的原意。根據考證,該句原意并不是說明古代立法已經著眼于環境衛生的保護,而是說,之所以禁止當街棄灰是為了防止街鄰之間因棄灰發生矛盾,致雙方互毆、家族尋仇等情況的發生,其意在防微杜漸,維持王治。此句原文為“殷之法,刑棄灰于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也。’”參見佚名:《殷之法,刑棄灰于街者》,http://wwwxinfajianet/3416html(新法家),2007年7月18日發表,2014年5月 12日訪問。。據初步考證,人類直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才第一次在法律上規定了對破壞、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罰。1969年,巴西通過憲法修正案第172 條,首次在憲法中規定了環境方面的處罰,即公共權力機構(各級國家機關)被責成對那些破壞性地使用土地的人處以罰款。1970年,日本國會通過了《關于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以單行刑事法規的形式規定了有關懲治環境犯罪的內容[2]。美、英、德等國家亦在這一時間段前后進行了環境立法。從立法時間上看,20世紀六、七十年代前后正是二戰后全球范圍內資本主義國家工業化進程最為快速、經濟增速最為強勁的時期。這一時期,美、法兩國的企業合并數大幅增加,資本集中趨勢明顯。例如,美國“在60年代初,每年大約可數得一千個合并”。法國“從1963年開始,合并數量上升:1950-1960年間有八百五十次合并,而1961-1971年間則超過兩千次。”[3]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工業文明的確立,從另一個側面說明當時的科技發展水平已經較戰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人類認識世界、理解世界的能力得到了加強,人類開始認識到環境之于人類生存的重要性及規律。這一時期,1962年,美國海洋生物學家蕾切爾・卡森(Rachel Carson,1907-1964)出版了《寂靜的春天》一書。在全書中,卡森以女性作家特有的細膩筆觸,用詳實的調查數據、真實的科學依據,嚴肅地剖析了以DDT為代表的殺蟲劑及其衍生化學藥物是如何侵入生態系統,進而給我們的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的、難以逆轉的破壞。卡森之后,全球的環保事業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

  上述歷史考證至少可以說明一個問題,歷史上一直存在著的環境破壞、環境污染事件,之所以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才被不同國家的立法者當作犯罪來對待,環境保護運動之所以興起,其中科技發展的因素不容小覷。可以說,正是因為科技發展,卡森在《寂靜的春天》中就運用了大量生物化學研究成果及數據,才使得人類第一次認識到環境破壞、環境污染的危害性,才使得有識之士能夠站出來為自己、為民族、為人類的未來而吶喊,才使得立法者能夠下定決心用刑法的手段來抑制、打擊這種新型犯罪。換言之,環境破壞、環境污染行為之所以由“非罪”向“罪”轉化,科技發展的貢獻功不可沒。至少,最基本的一點在于正是科技發展,才使得判斷環境污染、環境破壞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成為了可能。這一認識在具體的個案中亦得到了印證。以日本熊本水俁病案例,從1909年8月20日日本氮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在水俁市設置了水俁工廠開始排放工業廢水,一直到1963年2月16日,熊本大學醫學部公布研究報告,稱水俁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新日本氮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水俁市氮化肥廠排放的廢水中含有水銀所致,其間一共經過了53年的時間。可以說,一個53年來已經被人習以為常的行為之所以最終被確定為法律上的有責行為,其中疫病學的統計方法的使用、水銀中毒原理的發現、動物試驗技術的成熟在其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4]。相反,對于云南玉溪陽宗海砷污染案,由于后期的科研研究顯示,整個陽宗海的砷(As)污染系多源造成(湖泊南部大范圍區域沉積物中的As 來自談葛營附近的磷肥廠,西岸30畝村區域主要是受粉煤灰老堆場的影響,東岸寶尖山附近的As 由高爾夫球場貢獻,北岸施加咀和湯池鎮附近的高As 區是由火電廠及溫泉排污所致)。2005年至2012年間,陽宗海周邊的工礦企業和城鎮迅速發展是造成陽宗海湖泊表層沉積物中砷含量富集的主要原因 [5]。因此,從科學依據上看,認定被告對陽宗海砷污染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的理由至少在事實上是存在疑問的。   三、科技發展對此罪與彼罪選擇的影響

  科技發展不僅影響著對環境行為罪與非罪的選擇與判斷,還會影響到司法實踐中對環境犯罪行為此罪名與彼罪名的選擇適用。

  2009年8月14日,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對“鹽城2・20水污染案”進行宣判,判決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月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0年和6 年。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違規排放工業生產廢水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緊隨其后,2009年9月1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法院同樣以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山東省臨沂市億鑫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于皓有期徒刑11年。兩起案件的宣判,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因為此前,中國在對類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責任時,均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于這兩起案件顯示出的“同案不同判”情況,學者們各有不同的分析進路。有學者認為這體現了中國特色的能動司法[6],體現了治世用重典的司法政策;更多的學者則從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主體方面不同展開論述,認為案件選擇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有不妥之處,更妥當的方法應當是對立法進行修正和完善參見吳獻萍:《我國水污染犯罪刑法適用的困境及其解決途徑 ―――以鹽城水污染案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1年第11期;金澤剛、顏 毅:《為何同案不同判―― 由“鹽城水污染案”“億鑫化工重大污染案”引發的思考》,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就本文而言,上述討論各有道理,但如果解釋者能夠換個角度,從科技發展的角度來討論,也許會有不同的認識。這里有一個基本思路,即從涉案污染物質的毒性大小來考慮。

  上述兩個案例討論的焦點均涉及到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已將原338條所規定的“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修正為“污染環境罪”,因此本文不再討論“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的罪名選擇。從立法的條文上看,《刑法》第114、115條所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刑法》第338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在條文的表述上分別使用了“毒害性”“有毒物質”等字眼。因此,如果不做進一步解釋,僅從條文上看,兩個條文之間存在著交叉重合之處,影響司法適用。因此,正確區分兩個條文的打擊對象,除了正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外,最關鍵的客觀判斷因素就是對涉案物質毒性大小的判斷。這里當然需要當代毒物學的科學研究提供支持,對物質毒性大小做出科學解釋。換言之,要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是污染環境還是投放危險物質,必須要以科學判斷為依據區分“污染物”和“劇毒物”。從專業的刑法學理論上來說,區分“污染物”或“劇毒物”,也是在案件辦理中是否能夠適用“工具不能犯”認定犯罪既未遂形態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大體上來說,《刑法》第338條所規定的污染環境罪中的“有毒物質”應該是專指污染物;而第114、115條所指的“毒害性物質”則是專指劇毒物(從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立法過程來看,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前身是“投毒罪”)。因此,在解釋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污染環境罪的區別時考慮“污染物”和“劇毒物”的區分,這既是刑法主客觀原則相統一的基本要求,也是科技發展影響環境犯罪罪名選擇的必然結論。就上面兩個案例來說,在鹽城水污染案中,經司法判決書確認該案的主要污染物是“鉀鹽廢水”;在億鑫化工重大污染案中,主要污染物是“含砷廢水”。通過查閱文獻,目前尚不能確知人若是攝入了被這兩種重金屬廢水污染過的食物、飲水后是否會立即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說是致人死亡是一種大概率事件)。目前的研究僅僅表明,飲用被砷、鉀鹽等重金屬污染過的水,會使人體患上惡性腫瘤、地方病等慢性病,有損人體健康[7]。此外,從砷、鉀鹽的理化性質來看,單獨的砷、鉀鹽對人體的毒副作用并不大,只有當這兩種物質與其它化學物質在一定條件下生成新的化學物質后,才會產生劇毒性。例如,“百度百科”上對砷的介紹中提到“單質砷無毒性,砷化合物均有毒性”,最常見的砷化合物為砷的氫化物或稱胂、五氧化二砷和三氧化二砷,有劇毒[8]。通俗地說,雖然我們知道人若是攝入“砒霜”(化學名“三氧化二砷”),氰化鉀立死,但對于司法判斷來說,似乎不能夠僅因砷(As)、鉀(K)的化合物具有劇毒就連帶認定砷、鉀也是劇毒物,這并不符合科學原理。進一步而言,兩案中涉案的“含砷廢水”“鉀鹽廢水”要轉化為可以立即殺人致命的劇毒物,還需要有其它化學物質、物理條件的參與。故本文認為,兩案中的“含砷廢水”“鉀鹽廢水”并不屬于能立即致人死亡的劇毒物質,只能認定為污染物。從反面解釋來看,這種認定也符合劇毒物的科學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A57―93)第4條規定,劇毒物是指少數侵入機體,短時間內即能致人、畜死亡或嚴重中毒的物質。這里所說的“短時間”根據動物試驗來看,則是指14天內[9]。如此來看,在“鹽城水污染案”和“億鑫化工重大污染案”的判決中,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確實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這種司法判斷至少缺乏將“含砷廢水” “鉀鹽廢水”認定為“劇毒物”的科學依據。此外,僅就涉案物質毒性大小這一問題來看,隨著毒物學研究的不斷深入,現在公認的“污染物”“無毒物”也可能將來被認定為“劇毒物”(或是相反),這完全取決于科學研究的進展程度。目前,國家公安部、衛生部等幾部委相繼于2002年和2012年公布和修訂了《劇毒化學品目錄》,其中共收錄了335種劇毒化學品,這些都可以為司法審判中判斷類似個案中到底應該適用“投放危險物質罪”還是“污染環境罪”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

  四、科技發展對環境刑罰的影響

  科技發展除了會對環境刑法適用中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適用產生影響外,還影響到了環境犯罪的刑罰。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環境犯罪的刑種設計上拒絕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罰的配置;二是就個案來說,對環境犯罪被告人的量刑,基本上是從輕或減輕適用自由刑,而重財產刑的適用。

  (一)環境刑法立法設計上拒絕重刑罰的配置   對于環境刑法立法上不配置無期徒刑、死刑等重刑罰的現象,絕大多數學者認為這是我國刑事立法順應世界范圍內保護被告人人權,輕刑化、去死刑化潮流,立法實現現代化的必然選擇。長期以來,這種認識一直在刑法學界占據了主流地位,成為一切解釋輕刑化、廢除死刑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理由。但本文認為,犯罪與刑罰配置之間不全然受制于理論上的論證與選擇,更大程度上還受制于“罪量與刑量相等”的基本原則。這也就是為什么有些案件依照立法上最重(或最輕)的刑罰處罰,仍然會被社會公眾認為刑罰不公平,而不得不改變罪名以量刑。比較明顯的例子如許霆盜竊案這種現象又被稱之為量刑反制定罪、刑罰反制機能。相關文獻可參見馮亞東:《罪刑關系的反思與重構――兼談罰金刑在中國現階段之適用》,載《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張明楷:《許霆案的刑法學分析》,載《中外法學》2009年第1期;蘇力:《法條主義、民意與難辦案件》,載《中外法學》2009年第1期;高艷東:《從盜竊到侵占:許霆案的法理與規范分析》,載《中外法學》2008年第3期;曾粵興:《量刑對定罪的制約》,載張士寶主編:《法學家茶座(第31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那么如何判斷罪量呢?這似乎是一個“不說還明白,說了倒還糊涂”的問題。對此,本文將不做進一步分析。大體上,本文認為,判斷犯罪行為罪量的大小,依倫理風俗、公眾社會反應來判斷是一條進路,但不是唯一的進路。特別是在分析環境犯罪這類新型犯罪時,從科技發展水平的高低來分析,亦不失為一條可行的路徑。例如,刑法學上比較著名的教學案例:甲、乙、丙三人向站在遠處的丁開槍射擊,丁死亡,但尸檢后只發現丁身中一槍,是致命傷,但無法查清丁身中致命槍傷是三人中誰人所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斷甲、乙、丙三人就成了問題。三人均開槍射擊,且丁死亡,因此不能不處理三人;但現在無法查明致命傷是三人中何人所為,因此又無法對三人都處以極刑。最后妥當的做法是,對三人均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但僅判處三人自由刑。其實,這樣的案例既是教學案例,也是現實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案例。這其中,為什么既要處理三人,又不能對三人判處極刑,從科技發展的角度來看,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科技檢測水平無法通過分析清楚確證何人的行為應對死者的死亡負責。也就是說,當下的科技發展程度只能達到“甲、乙、丙三人的行為與丁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水平,還不能達到確定某個人的行為與死者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水平。如果科技分析手段能夠明確丁的死亡是甲(或乙、或丙)所為,那么行為人承受極刑,另外兩人不受刑罰處罰才是最為理想的結果。以該例為樣本,我們不妨大膽設想:如果把確切證實的因果關系看作是“1”,相應犯罪行為的罪量為“100%”;那么,因果關系上的不確定,即達不到“1”的程度,行為的罪量亦會降低,達不到“100%”,這樣為了與一個被降低了罪量的行為相適應,刑罰的刑量亦應當下降。這種解釋似乎并無不妥之處。舉一反三,我們不難發現環境刑法之所以在刑罰配置上拒絕設置無期徒刑和死刑等重刑,也能用類似的理由進行解釋,即當下科技發展水平難以達到確證每一起環境犯罪行為與環境污染、破壞結果之間具有確切因果關系的程度,由于科技發展的水平限制,因此立法者不得不做出從整體上看環境犯罪行為的罪量難以達到“100%”程度的判斷。因此,在刑罰配置上,立法者只能做出讓步,即拒絕為環境犯罪頂格配置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相反,在故意殺人、搶劫等自然犯罪的因果關系判斷過程中,現有科技分析手段完全能夠達到百分百確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程度,有了科技分析手段的支持,因此立法者為這些犯罪配置了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罰。

  (二)個案中,對環境犯罪被告人的量刑,基本上是從輕或減輕適用自由刑,而重財產刑的適用

  目前,環境執法不力已經成為一個備受國人詬病的問題。一個普遍的認識是,每年全國發生的環境污染、破壞事件上萬件,但真正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寥寥無幾,即便進入了司法程序,但最終的判決大多數都是以輕緩為主。這種指責以數據說話,論證的邏輯似乎無懈可擊。但是,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仍然從科技發展水平這一進路來分析,也許我們會對這種現象有一個新的認識。與立法上不設置重刑罰的論證理由相似,本文認為之所以當今中國環境執法上呈現出上述現象,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依然是當下中國科技發展水平過低。因此,司法審判在個案的處理中有必要在個體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平衡上做出讓步。這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現有科技水平在個案的處理當中無法完全明確確定污染后果的個體責任;二是環境犯罪的個案多發于地方產業轉型、升級的過程中,這其中涉及到地方政府產業規劃是否科學合理,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污染治理技術是否同步升級等問題。因此,用純粹的個體責任無法完全涵蓋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全部后果。

  就前一方面而言,目前的環境科學研究表明,很多環境效應無法用單一污染物的作用機理來解釋,過去依賴單一效應制定的有關評價標準無法真實反映環境質量要求。復合污染才是環境污染的常態[10]。有研究發現,污染物進入自然界后會形成共存狀態,不同污染物之間通過拮抗、協同以及加和作用,形成復合污染狀態。復合污染比單一污染物的污染后果更為嚴重,如影響生體酶的活性、改變細胞結構等[11]。這一認識也得到了生物試驗的證明[12]。與科學研究的進展相比,環境犯罪的刑事司法過程中,我們更常見的是對單一污染物所致污染事件的刑事責任問題考察。例如,前述的日本水俁病案、陽宗海砷污染案、鹽城水污染案、億鑫化工廠污染案,案件中所論及的污染物均是單一污染物。一面是科學研究所確認的多污染物復合污染效應,一面是司法審判中對單一污染物責任大小的判斷問題。面對如此難題,難怪乎有學者認為與傳統刑事犯罪相比,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判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學者提出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與普通刑事犯罪的因果關系相比,具有原因行為價值上的社會妥當性、經濟相關性;導致危害結果因素的多元性;危害結果具有延時性、代際性、隱形惡化性;不完全的倒查邏輯以及較強的條件性等幾大特點。參見曾粵興、李霞:《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然而,細究起來,不難發現這種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上的分離正是因為當下的科技發展還有欠精確性才造成的,即現有的科技水平雖然能夠確認某一污染后果是由某幾種污染物共同作用而成,但尚未達到確認某一污染物在整個污染事件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水平。這與前文所述“甲、乙、丙共同殺害丁”的情形幾乎一模一樣。換言之,正是由于這種科技發展上的不足,無法完全明確確定污染后果中個體責任的大小,才使得環境司法中刑罰輕緩化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如果套用前文所說的“罪量與刑量相等”的原則來考察,則可以認為復合污染知識背景下的個體污染行為其罪量無法為“1”,故其刑量也無法達到“100%”。因為,法官也是人,在面對這種科學認識與司法價值判斷存在矛盾的情況下,做出輕刑化處理無疑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不得已作法。   就后一方面來說,如果說在微觀化學元素水平上,環境污染事件中混合污染因素的存在影響到了個案的量刑;那么,在宏觀的地區環境規劃與治理層面上的多因素交叉作用同樣會影響到個案中環境刑罰的適用。2012年,中國人民大學的洪大用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了《經濟增長、環境保護與生態現代化――以環境社會學為視角》一文,文章全面分析了中國政府在實踐中生態現代化戰略中的進路選擇及可能的風險。在文章中,洪教授提到了與本文寫作有關的兩個內容,一是經濟發展不平衡背景下,城市和東部地區的一些污染企業將淘汰工藝和落后產能向農村地區和中西部地區擴散和轉移;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生態現代化過程中,出于不同的利益訴求導致環境政策實施過程中的扭曲式創新[13]。從科技發展的角度來看,洪教授所提的兩方面問題,其中至少涉及兩方面的科技問題:一是城市功能規劃的科學性(從最廣義的科技發展層面上理解,城市規劃同樣是一門專業的科學技術);二是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有效性。就城市功能規劃而言,地方政府缺乏科學的城市規劃,主動引入落后產能造成環境污染,這其中既有政策選擇的因素,也有城市規劃水平低下、城市規劃科學論證能力欠缺等因素在內。就工業污染防治技術的有效性來說,如果落后產能轉入地區本身就不具備處理污染、減排降污的能力,或者說雖然有一定的污染處理能力,但污染處理能力不達標,再或者說污染處理方式選擇錯誤都會引發環境污染、破壞事件發生目前,可以用于處理水體污染的技術方式大體有生物手段、物理手段和聯合手段。其中:生物手段中包括人工濕地、生物操縱、水生植物恢復三種方法;物理手段包括引水沖污、底泥生態疏浚技術兩種。不同的技術方式對應不同的水體污染類型。參見王麗君、張慧婧、胡涌剛等:《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治理水體污染》,載《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2008年第6期。換言之,方式的錯誤選用同樣會造成污染加劇、治理無效的后果。這種情形在具體案件中也會發生,如被告人趁雨夜排污,希望借助天降大雨機會將污染物一沖入海,殊不知水務部門見天降大雨關閘蓄水,結果導致污染事件發生。這里,如果沒有關閘蓄水這一節的內容,那么被告人趁雨夜排污完全符合“引水沖污”的治理方式。。然而,僅就治污技術而言,目前中國的科技水平還無法完全實現清潔排污的目標。現有數據表明,在電力、交通、建筑、鋼鐵、水泥和化工與石油化工等六大部門中,如果要實現二氧化碳的減排目標則需要有60多種關鍵的專門技術和通用技術的支撐。然而,到目前為止對于其中的42種關鍵技術,中國目前并不掌握核心技術[14]。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城市規劃的不合理、減排降污技術的失效或無效都是宏觀層面上造成環境危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環境犯罪的司法審查過程中,司法者將不得不考慮這些案件發生地的“地方性因素”或者說是地方性科技發展不足的因素。換言之,個案中環境犯罪的刑罰輕緩化,其中一個原因是地方科技發展水平不高使個體環境犯罪行為的罪量不斷被削減,司法者不得不在個體責任與社會責任之間做出一定的妥協和讓步。這種司法實踐事實上也符合刑法學上“社會責任論”的基本原理。

  五、科技發展對環境刑法未來的影響

  上文中,筆者運用比較典型的例子論證了科技發展對環境刑法適用存在的影響,但這并不是說科技發展對環境刑法適用的影響僅限于行為入罪、毒性鑒定、因果關系判定等有限的領域。事實上,科技發展對環境刑法的影響力可能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更多的可能性,也許在不遠的未來就會發生。比如,如果有一天,高新能源技術能夠使得不可再生資源實現可再生利用,或者新的技術發現了新的再生資源,又或者新能源技術能夠實現廉價清潔能源生產與供應的產業化,再或者生物基因技術使得瀕危動植物的種族復興成為可能,那么可以預見目前《刑法》中所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破壞資源型的環境犯罪將逐漸從《刑法》中消失,取而代之的可能是知識產權、專利技術保護類刑法的勃興。又比如,如果有一天,未來的水體、大氣、土壤污染治理技術高度發達,能夠廉價運用于工業生產的全過程,工業生產能夠完全實現廢水、廢氣、廢渣的清潔排放,那么污染型環境犯罪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價值就值得商榷了。一如幾年前在學界多有討論的光污染入罪問題,隨著高層建筑外立面玻璃抗反射技術的提高,光污染隨即不再成為問題,入罪的討論嘎然而止!又或者,既便不取消污染型環境犯罪的罪名,但是對這種犯罪的刑罰處理亦有可能因為新技術的出現,而促使刑法進化出新的刑種,如恢復環境原樣,回收廢物重新處理等。

  也許有人會說,未來太遠!那么讓我們看一下當下,大數據技術就是一個不錯的例子。目前,信息科學催生的大數據技術(數據挖掘技術)已經被廣泛應用于商業和科研領域。大數據技術突破了傳統信息技術僅限于信息傳遞領域的技術瓶頸,轉而進入到了更為高級的數據分析領域。目前,商業和科研領域已經開始廣泛應用大數據技術預測個體和群體的行為。與傳統的社會分析不同,這種數據分析技術的核心不再是追求明確的因果關系確證,而是轉而追求發現大概率的“相關性”事實[15]。大數據技術的精彩出場莫過于2009年,谷歌公司僅依靠分析檢索詞的頻繁程度就比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前兩周時間預測出H1N1禽流感將在泰國流行。到目前為止,人類還有那一項技術能夠讓人如此興奮呢!因為,這是人類第一次能夠運用技術分析的手段預測未來。要知道,在過去這一向都被視為是上帝的權力!從大數據技術回到本文主題,我們不禁要問:這種預測技術的產生會不會對環境保護事業產生影響?會不會改變環境執法的模式?會不會將環境刑法立法到底應該采用行為犯模式還是結果犯模式的討論推進到一個新的層面,一個有科學技術因素支持的層面?會不會影響到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確證,進而產生一種新的因果關系理論?

  身處于科技發展日新月益的時代,我們有理由相信,科技不僅改變著世界,而且也改變著法律,改變著法律人的思想和認識。環境刑法亦需要主動并入這一潮流,應勢而動。

  參考文獻:

  [1]蘇力.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J].中國社會科學,1999(5):71.   [2]付立忠.環境刑法學[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111.

  [3]米歇爾・波德.資本主義的歷史――從1500年至2010年[M].鄭方磊,任軼,譯.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260.

  [4]冷羅生.日本公害訴訟理論與案例評析[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286-300.

  [5]張玉璽,向小平,張英.云南陽宗海砷的分布與來源[J].環境科學,2012,33(11):3768-3777.

  [6]李輝.罪刑法定原則與我國的能動司法――從鹽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切入[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0(1):59-65.

文章標題:公司法論文發表科技發展對環境刑法適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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