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11-02 14:07 熱度: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經過一個世紀的實踐與理論的發展,目前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肯定和采納。該制度起源于美國,從本質上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能夠維護和補充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能夠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本文是一篇齊魯師范學院學報投稿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研究。
摘 要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而有條件的、暫時的否認公司獨立人格,使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公司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起直接責任。它最突出的優勢就是能夠在平衡公司整體利益體系的基礎上維護公司法人制度,正因為如此,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得到業界的廣泛采用和肯定。
關鍵詞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管轄問題,濫用行為
作者簡介:劉淑閩,山東佳仕特律師事務所。
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概述及其價值與缺陷
法人人格制度是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只有公司、法人、人格這三個要素都具備時,才是完整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這樣公司才能獨立承擔法律基礎,享有民事權利和義務,即公司具備了獨立的法人人格。無論是持哪種法人本質學說,也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公司法人人格制度都具有一些共同的法律特征。即公司股東不能直接支配其出資,股東只是在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方面享有一定的特權,而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相互分離的。公司作為法人,與組成公司的成員人格相互獨立出來,這就是公司的股東有限和法人人格獨立原則。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質特征就是承認和認可公司的股東的有限責任與公司的獨立人格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能夠平衡各方利益的價值,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可能導致利益天平倒向股東一方,使股東能夠輕易逃避責任,無法保證平衡利益的目標實現,也阻礙了經濟發展。這是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常常使得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人格獨立過于絕對化。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內涵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或者“刺破公司面紗”制度)是指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暫時的、有條件地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使公司的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等股東對公司的公共利益或者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從而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杜絕出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現象,實現公正公平利益化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本質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建立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實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是公司必須具備獨立人格。如果公司缺少獨立人格的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如向特定登記機關注冊登記、公司章程、法定資本、發起人等,那么一經提請判決公司的法人資格無效,那么法人資格被否認的情況也就不存在了。另外,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即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無法保證公司整體平衡利益時,才可以就股東超過范圍的出資要求其進行清償,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否定只是為了彌補法人制度的不足和漏洞而暫時實施的,其效力并非永遠和全面的,不影響公司繼續作為法人的權利資格。
(三)法律價值
立法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追求正義和公平。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也是為了實現這種公平和正義,但是在實行的過程中國難免會出現一些犧牲個別正義、實質正義以及個人正義的現象,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正是為了彌補和改善這種不足和漏洞。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如果沒有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那么一旦出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情況時,要么任由濫用人格行動繼續蔓延,使公司各方利益繼續失衡發展,要么全盤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造成公司被撤銷,打亂社會經濟秩序且浪費社會資源,要么促使股東提前提交有效擔保,這樣則會導致股東投資的積極性受到影響,增加投資成本,使公司法人制度難于有效實施。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承認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只有針對特殊情況,才會暫時性地否定公司獨立人格,向超出范圍資出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追索責任,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的平衡,保證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實行。可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強有力的支持。
三、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現狀
(一)立法現狀
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和制度引進我國的《公司法》之后,就目前而言,其立法條文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客體不規范。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建立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實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是公司必須具備獨立人格。如果公司缺少獨立人格的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那么法人資格被否認的情況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不少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規定的否認人格的對象是一些不具備獨立法人人格的公司。有的法律將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依據定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否充足,這顯然是不全面的。(2)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標準不清。相關的司法解釋將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最主要的依據定為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否充足,但是對于注冊的“資金”到底是什么,卻沒有明確的概念和規定,只是簡單的將其視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充足,公司就具備了法人資格,就能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這顯然很不合理。(3)沒完全認清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彌補公司法人制度的不足而對其進行改善和矯正,而且是針對濫用法人人格事件發生后才施行的“事后矯正”,但是我國目前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并沒有以此為依據。
(二)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1.立法內容籠統。我國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首次引進了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起步較晚,只是初步確定了該制度,對于具體的適用標準、適用范圍以及構成要件等方面并沒有具體明確的司法解釋,法律制度立法內容比較籠統,層次單一。這就導致我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形同虛設,在實際案例中不能給法官提供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沒能充分發揮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作用。 2.缺少配套的保障程序。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而基層法院能否勝任對案例的判決,都有待深入探討。在國外,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主要是依據法官的正義和良心,而我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則歷來重視案例中的證據收集和采用,法官只有很小的自由裁量權。在重視舉證的條件下,由于公司股東的不配合,使公司債權人難于掌握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股東在公司的出資情況、公司賬目及其控制程度等方面信息,處于舉證困難的劣勢地位中。另外我國目前在舉證標準方面還處于初級階段,不僅在實踐中應用理論指導無法實現,甚至相關的理論研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
(三)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有爭議
1.執行程序存在爭議。就目前而言,我國公司債權人發現股東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者發現股東出資不足等各種逃避債務的情況時,對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執行程序是否適用還存在著爭議。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開辦單位抽逃注冊資金或者后期發現投入的注冊資金不足時,可以裁定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其在相應的資金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顯然這種規定是不合理的。
2.破產案件爭議。由于我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很多方面沒有明確和完善的規定,尤其是在破產案件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理論依據。有的學者認為應該將破產案件與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合并起來進行審理,以便于更好地節約司法成本和更加公平地清償債務。但是還有一些學者認為,一旦將破產案件與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合并起來進行審理,那么債權人將會因為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具有較小的勝訴率,而在訴訟活動中打擊到積極性,引起最終敗訴,故將破產案件與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合并審理將很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破產公司的適用上存在很大的爭議。
四、完善制度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自從在美國起源之后,在英美國家適用時,法官一般根據自己的正義良心,通過相關的理論指引,輔助模糊的適用標準來進行審判。我國在2005年正式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由于該理論在我過起步較晚,適用的案例較少,因此一直處于學術談論階段。另一方面,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半身具有的先天平衡性使我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很難對其作出完全準確的歸納和適用。而我國又需要杜絕司法濫用的情況,通過實行一定的法律規范才避免和減少另外一些法律的不足和不確定性。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國的現行國情,了解并深入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立法現狀和存在問題,以便更好地適用該制度。
(一)完善實體法律
1.確立司法原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有效推行的指導依據就是司法運用原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遵循禁止濫用原則、效率原則以及公平正義原則。在接受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時,法院應該首先考慮堅持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承擔責任是否會侵害債權人的權利,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能否在讓股東承擔責任的同時產生其他不公平的現象以及能夠徹底解決不公平的問題。法院應該在充分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遵循效率原則,保證經濟效益,實現有效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同時法院在選擇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時還應該力求做到不枉不縱,禁止濫用。
2.把握構成要件。作為成文法國家,我國應該通過立法對主要要件(包括權利主體、責任主體)、行為要件以及結果要件等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進行歸納,使之成為司法實踐的理論依據。
另外我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應該突破傳統的適用范圍,“反向揭開公司面紗”且“揭開姐妹公司面紗”,應該對人格混同、資本顯著不足、公司形骸化、利用公司獨立人格規避法律義務及合同義務等適用情況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明確資本不足中的“資本”概念和范圍,對判斷資本顯著不足的時間段以及資金顯著不足的程度進行明確規定等等。
(二)完善程序法律
1.規范適用程序。任何實體法如果不經過一定的程序法的保障都將難以實現其真正的法律價值,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法也是一樣,需要有配套的法律保障程序。但是目前我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舉證責任、管轄以及當事人方面缺少必要的保障程序。當事人不僅涉及到法律將會判決誰來承擔責任,誰的利益被保護,確定該段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也能確定相應的管轄法院,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在訴訟當事人的確定方面遠遠不夠,很多實際問題無法解決。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股東所在地就是管轄法院所在,而訴訟管轄原則應該是“原告就被告”,但是針對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情形,管轄法院是否仍為股東所在地出現了一定的爭議。我國應該在舉證責任、破產程序、執行程序、管轄法院以及當事人等方面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程序提出建議并作必要的完善。
2.避免直接引入到執行程序。應該避免在執行程序中直接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如果不進過審判程序,而是直接通過執行程序就確定責任的承擔者為股東,這樣有可能會因為法院過于任意的操作性導致被執行人的訴訟權受到損害。
3.謹慎合并破產案件與法人格否認案件。將破產案件與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合并起來進行審理,能夠節約司法成本和更加公平地清償債務。但是一旦將破產案件與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合并審理,那么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就具有較小的勝訴率,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因此應該謹慎對待破產案件與法人格否認案件的合同,原則上不應合并。
在公司占據市場經濟主體的今天,只有及時發現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執行中的問題,健全和完善我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才能保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黃來紀,陳學軍,李志強.完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2]張勇健,金劍峰.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期刊簡介:《齊魯師范學院學報》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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