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11-18 14:00 熱度: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項,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域外已有不少成功案例,也符合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本文是一篇中國社會科學報投稿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研究。
摘要: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域外是普遍現象,也必然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重要方向。今年六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等十三個省市區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在實踐中開展積極探索,為未來立法積累經驗。本文將就構建完善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問題提出建議,以求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
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新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可謂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道路上重要的里程碑。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過程中,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公益訴訟”一詞也逐漸被人們所熟悉。今年六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這一決定充分體現公益訴訟制度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涵義
公益訴訟是基于“公共利益”而產生,其有別于純“私人利益”的訴訟,早在古羅馬時期即以起源,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市民皆可提起的為公益訴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益訴訟是指由法律授權,與案件不存在利害關系的機關和社會團體,由其對給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并追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
關于何為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法學理論界也存在多種定義,筆者認為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在民事經濟關系中,由經過法律授權的特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違反民事、經濟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律活動。
二、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開展遇到的實際困難
近幾年,隨著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不斷增多,公眾對公益訴訟制度的關注度不斷增強。雖然環境污染、產品缺陷等問題屢見不鮮,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壟斷經營、隨意漲價等事件時有發生,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但是由于我國公益訴訟起步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導致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處于尷尬地位,不能充分行使手中職權。
(一) 訴訟主體資格不明確
對于檢察機關能否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很大分歧,爭論的關鍵在于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否具有法律支撐。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將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確立其中,這無疑是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取得的重大發展。但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于訴訟主體僅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進行規定,存在訴訟主體資格規定模糊的問題,需要對如何取得訴訟主體資格,予以明確規定。在現階段,檢察機關取得訴訟主體資格仍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這種籠統規定的條款,不僅會使各個機關之間相互推諉,而且也不利于檢察機關有效行使手中的職權。
(二) 訴訟地位沒有具體規定
檢察機關自身的性質和職責決定其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身份。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充分將法律監督權運用到司法實踐中,確保國家法律得到有效實施。關于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理論界與實務界仍存在很大爭議,主要有“法律監督說”、“原告說”、“公訴機關說”、“雙重身份說”幾種觀點,從全國各地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來看,主要有原告和公訴機關兩種身份。主張“原告”身份認為,既然在民事程序中提起訴訟,理應遵循民事訴訟中的平等原則,無論何種身份、何種訴訟目的,都不應當賦予其特殊的權利。主張“公訴機關”身份認為,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國家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介入,是對當事人處分原則的某種限縮。檢察機關參與到民事公益訴訟,體現了公權對私權的滲透,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私法完全自治的制約,因而賦予其類似于刑事訴訟中公訴人的地位,更能體現國家公訴機關的性質。
(三) 面臨辦案人員緊缺和訴訟成本較高的困境
一方面,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檢察官承擔,這必將需要大量辦案人員參與其中,但是,在我國各級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中,都面臨辦案人員緊缺、專業力量匱乏的問題,而且部分檢察官的業務水平有待提升,運用專業知識、釋法說理能力還需進一步加強。另一方面,從我國目前立法情況來看,尚未有一部法律就公益訴訟費用的承擔問題進行具體規定,對此也存在多種觀點,有的觀點認為,任何司法活動必將產生司法成本,任何訴訟活動在運用一定的司法資源后都應支付價款;有的則認為,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而提起,而不是維護個己私益,如果由原告方承擔訴訟費用,不僅會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而且將會增加原告方提起公益訴訟的顧慮;還有觀點認為,既然是公益訴訟就應體現公益的目的,先期不收取受理費用,如果被告方敗訴的,則由被告方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三、 完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幾點想法
公益訴訟已成為多數國家維護公共利益所采用的普遍手段,同時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最終、最有效方式。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既是履行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也是完善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當前,如何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積極作用,關鍵是要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建設,更好的指導訴訟實踐。
(一) 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益訴訟是以保護受益主體為不確定多數人的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提起的訴訟行為,這種利益的最大特點為開放性,一旦該損害侵犯不確定大多數人的利益,那么該種利益即可歸為公共利益范疇。檢察機關能夠維護的公共利益,也應該在以上范疇之內。現階段,例如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壟斷性經營、國有資產流失、群體利益受損等案件都應該屬于民事公益訴訟范疇。
(二)明確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證據制度是所有訴訟的根本制度,舉證責任更是證據制度的重中之重。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應承擔收集和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否則其主張將在審理過程中不予采納。關于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如何分擔舉證責任,學者們也有檢察機關舉證說、被告舉證說、舉證責任分擔說等不同觀點。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般具有社會影響力大、案情錯綜復雜、專業技術性強等特點,而且,檢察機關屬于事后介入,對于調取事發時相關的證據存在很大難度,因此,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公共利益已經受到損害或即將因民事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方承擔其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平衡,從而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賦予檢察機關完全的處分權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訴訟權利指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訴等。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訴訟權利來實現自己在訴訟活動中的實體權利。那么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擁有哪些處分權呢?首先,檢察機關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一方主體,應享有與另一方主體平等的處分權,這樣才能達到權利平等,從而實現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其次,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代表的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如果不賦予檢察機關完全的處分權,必將會影響訴訟程序的正常進展,導致案件審理的過分拖延,從而影響訴訟效率,不能夠及時有效地保護公共利益,從而失去民事公益訴訟的價值。所以,在民事公益訴訟過程中,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完全處分權,當然也有必要由人民法院通過審查核實等方法,對檢察機關行使處分權加以限制和監督。
相關期刊簡介:《社會科學論壇》是人文社會科學綜合性學術半月刊,全年出版第1至24期。每期208頁,異型16開。單數期每月10日出版,雙數期每月20日出版。 從2010年第1期起,本刊將做重大改版。屆時,封面學術氣息將更加濃厚,裝幀設計(包括開本)將更加大氣,期號標示將更加規范,欄目設置將更加科學,所刊文章及編校印質量將更加上乘。
文章標題:中國社會科學報投稿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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