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03 13:44 熱度:
虐待兒童行為是指對兒童負有撫養、監管義務及有操控權的人做出的對兒童的生命、健康、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或潛在傷害的行為,包括各種形式的肉體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等。本文是一篇人民論壇期刊投稿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我國防治兒童虐待行為的相關制度完善。
摘要: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和各大媒體的頻繁曝光,各類虐童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其他虐待行為相比,虐待兒童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社會未來的棟梁,承載著一個家庭的幸福和希望,對于兒童,我們應當給予特別的關注與愛護。虐童事件的發生不僅不利于社會的和諧有序發展,而且破壞了社會的穩定性,同時,也極易導致社會矛盾加深。本文分析界定了虐待兒童行為的概念和類型,分析我國現有的關于兒童虐待的相關法律制度,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對構建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提出建議。
關鍵詞:兒童虐待,報告制度,虐待罪
一、虐待兒童行為概述
兒童虐待行為主要分為以下種類:
1.肉體虐待:對于兒童身體進行暴力傷害并形成外傷,或實施有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的行為。臨床檢驗證據主要依據有擊打傷、燒傷、燙傷、淤血痕跡、骨折等等,明顯不是出于意外造成的傷痕。
2.性虐待:主要指猥褻兒童行為,或讓兒童從事淫穢的行為。具體包括的行為有:性行為展示、性謀殺、性脅迫、強暴、拉皮條、戀童癖,以孩童從事色情交易等等。
3.精神虐待:對兒童施加長期、持續、反復和不適當的精神情感對待,對兒童產生消極影響,以及任何對兒童隱蔽或明顯的不重視,并由此所產生的消極后果,導致兒童行為異常的均為情感虐待。具體又可細分為七類:拒絕、否定、貶斥、恐嚇、孤立或教導其從事某些不符社會規范的行為等。
4.忽視:負有監護責任和義務的人沒有為兒童提供最基本的維持生活必須或正常身心發展所需的照顧。具體可細分為四種情況:無成人監管兒童;囑托給不適宜的人監管兒童;監護人在非正常狀態下監管兒童(酗酒或嗑藥);放任兒童做出危險有害的行為。
二、國外兒童虐待的相關立法經驗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要求兒童虐待的預防應采取綜合的預防措施,在負有監管義務的人照料兒童時,各國要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肉體或精神傷害。縱觀各國,均將立法作為預防兒童虐待的重要舉措。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完善兒童福利與兒童保護法律體系的現代國家。1889 年制定了《預防虐待和忽視兒童法》,該法案設置了“故意虐待、遺棄兒童罪”和“雇傭兒童乞討、賣藝、兜售物品罪”。1894年《預防虐待兒童法》和1933年《兒童及少年法》中將規定的更為細化。1989年出臺的《兒童法》中,規定了忽視、身體傷害、性虐待和情感虐待均應界定為虐待兒童的范疇;最具意義的是,明確禁止校園體罰,防止教師以“合理的懲罰”為理由虐待學生。
在兒童虐待立法領域中最具影響力的是美國,在1974年美國就通過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該法先后經過 6 次修訂,不斷擴大并細化法律的內容。美國聯邦政府依據這個法案成立了兒童虐待防治的專門機構,負責主導規劃和協調各部門內外機關的兒童虐待和疏忽防治工作。此后,美國又通過了《兒童保護法案》和《收養與家庭安全法案》,通過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建立了一套完整、詳實的防治兒童虐待行為的法律規范。
日本在本世紀初公布并實施了《虐待兒童防止法》,并在此后又進行了部分修改。修改中最受關注的焦點是從“如果發現有虐待的必須舉報”,修改為“認為有虐待的必須舉報”。也就是說不需要舉報人去收集并掌握相關證據,只要舉報人有理由懷疑兒童正在遭受虐待,即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同時,在虐待形式上,語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范疇。
三、我國兒童虐待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當前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散見于《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當中,尚未制定防治兒童虐待的專門立法。我國關于兒童虐待的現有法規及其主要弊端如下:
1.法規中有關兒童虐待形式的規定不全面,不利于充分保護兒童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第2款、第21條、第41條第1 款規定、第43條第3款以及《刑法》第260條針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形式做出了列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綁架、打罵、溺嬰、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歧視、體罰、拐賣、捆綁、凍餓、限制自由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行為均被法律所禁止。
但是,從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現有法規對虐待形式的列舉多局限于肉體虐待,對精神和情感虐待僅做了籠統性規定,而并未將具體虐待形式列舉出來,如忽視;由于負有監管義務的人的言行舉止而引起孩子的不安、恐懼;辱罵;冷落;拒絕與兒童進行情感交流;挫傷兒童的自尊心,與其他的家庭成員或同齡人比較明顯地怠慢;忽視或否定孩子,反復用語言傷害孩子等。
2.報告制度設計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 條第2款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此法條為授權性法律規范,僅賦予了組織和個人勸阻、制止或提出檢舉控告的權利,而未將此作為一項義務。在義務和責任不明晰的情況下,很大一部分人會由于證據不明、礙于情面、懼怕報復等這樣或那樣的顧慮選擇不報告。所以,在現有的授權性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增加命令性法律規范是十分必要的。但增加后的義務性規定中的主體范圍不適合過于寬泛,否則,不符合立法精神及現實意義的,因此主體范圍應相對于原有的授權性規范適當縮小。
3.現有法律規定對虐待兒童的違法行為處罰較輕,違法成本過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第60條、第62條、第63條第2款規定的違法處罰措施有: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此可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調整的僅僅是尚未觸犯刑法并構成犯罪的部分較為輕微的虐待兒童行為,其懲戒措施是由行政部門做出的。對于嚴重的虐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刑法》調整。
然而,《刑法》中對于虐待兒童行為的懲戒措施也并不嚴厲,法條中規定必須是虐待家庭成員,而且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并且最高刑期是兩年;虐待至重傷、死亡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
虐待兒童的違法成本如此低廉,首先違背了法律對婦女兒童權益優先保護的基本原則。其次,法律的懲罰和教育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處罰較輕所產生的后果就是違法犯罪人在觸犯法律后沒有得到足夠的懲戒,而且案件的判決對其他人也沒有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不利于預防案件的再次發生。如溫嶺虐童案中的女教師,在做出將幼兒頭部向下倒插在垃圾桶、拉著幼兒耳朵至雙腳離地、吃飯時用膠帶封住幼兒嘴巴、對幼兒進行毆打等多種嚴重虐童行為后,受到的懲戒卻僅僅是行政拘留15天,這未免難以令人接受。處罰的合法性是彰顯了,合理性卻無從體現。
4.配套法規及相關制度不健全。《收養法》規定以下三類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是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此可見,受虐兒童并不能作為被收養對象予以保護。《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只有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十八歲以下的兒童才能成為被寄養對象。由此,受虐兒童也被寄養制度排除在外。所以,只要作為施虐方的父母或撫養義務人不同意,這兩類法律制度就無法對被虐兒童提供保護。
四、我國兒童虐待的相關立法建議
1.對現有刑法條文中虐待罪的修改建議。有觀點認為虐待罪無需修改,原因是尋釁滋事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同樣可以提供補充保護。但從溫嶺教師虐童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以上三種罪名無法規制教師對兒童的虐待行為,因此,最適當的方法是對現有法律予以修改。
(1)虐待罪的主體應擴大范圍。現有法律中只有家庭成員對兒童才能構成虐待罪,無論是參考各國法律,還是國際公約,我國的虐待罪主體范圍都過于狹窄,應擴充為對兒童有義務撫養、監管及有操控權的人更為合理。
(2)告訴才處理的規定應刪除。在現實情況中,被虐待的兒童都是未成年人,作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可能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或者迫于施虐人的威逼脅迫,很難做到親告。因此,此規定會導致很多被虐兒童無法擺脫受虐困境。
(3)法定刑應加重。現有規定二年以下,和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過輕。兒童是祖國未來的棟梁,承載著一個家庭的幸福和希望,對他們要提供特別的關注與愛護。而且,相對于其他虐待行為,虐待無自我保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行為更為惡劣,主觀惡性程度更強。因此,加重法定刑是十分合理的。
2.創建強制報告制度,劃定與兒童密切接觸的強制報告人的范圍,明確報告義務和責任。目前,我國的報告制度屬于授權性法律規范,從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我國應創建命令性的強制報告制度。并且,為了打消報告人的顧慮,應當允許匿名報告和善意誤報,并對報告人身份予以嚴格保密。
3.整合資源,建立專門處理機構。我國現有的兒童保護機構有:民政部兒童福利處、衛生部婦幼保健司、全國青聯、共青團組織少年部、婦聯兒童部等。機構眾多雖然便于更大范圍的保護兒童權益,但也有其弊端。比如機構紛繁,權限劃分不清,民眾在遇到相關問題時不知應求助何組織。所以,應整合現有機構資源,建立專門處理虐待兒童案件的處理機構,培訓相關工作人員,為民眾提供更加專業、有效的幫助。
4.加強宣傳教育。從過往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當前社會上發生的虐童案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教師、保姆或其他負有監管義務的人道德水準低且法律意識淡薄,沒有認識到虐待兒童的嚴重后果;二是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封建家長制思想嚴重,依然信奉著“不打不成器”這句古訓,認為對子女采取打罵等嚴厲的教育方式是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是長幼有序精神的傳承;三是未成年人本身不懂得如何通過正確的方式保護自己。所以,我們應當利用多種媒體形式進行宣傳,引導公眾愛護少年兒童的正確認識,普及相關法律常識;聘請教育專家在社區開辦講座,向家長傳授正確養育子女的方法;在中小學校開設相關課程,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
相關期刊簡介:人民論壇是由人民日報社主管、為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國家期刊獎百種重點期刊、國家百種重點社科期刊。1992年創刊,國內外公開發行,2006年改成雙周刊。在各級黨政干部、企業管理者和知識分子群體中有著重要影響.
文章標題:人民論壇期刊投稿我國防治兒童虐待行為的相關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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