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監理工程師在處理索賠事件中的作用
5.1監理工程師處理索賠事件的原則和方法
(1)預防為主的原則。任何索賠事件的出現,都會造成工程拖期或成本加大,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難,對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來說都是不利的,因此,監理工程師應努力從預防索賠發生著手,洞察工程實施中可能導致索賠的起因,防止或減少索賠事件的出現。
(2)必須以合同為依據。遇到索賠事件時,監理工程師必須以完全獨立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審查索賠要求的正當性。必須對合同條件、協議條款等到有詳細了解,以合同為依據來公平等處理合同雙方的利益糾紛。
(3)公平合理原則。監理工程師處理索賠時,應恪守職業道德,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作出公正的決定。合理的索賠應予以批準,不合理的索賠應予以駁回。
(4)協商原則。監理工程師在處理索賠時,應認真研究索賠報告,充分聽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意見,主動與雙方協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結果。這樣做不僅能圓滿處理好索賠事件,也有利于順利履行和完成合同。當然,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有權作出決定。
(5)授權的原則。監理工程師處理索賠事件,必須在合同規定、建設單位授權的權限之內,當索賠金額或延長工期時間超出授權范圍時,則監理工程師應向建設單位報告,在取得新的授權后才能作出決定。
(6)必須注意資料的積累。積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賠論證的資料,同施工企業、建設單位研究的技術問題、進度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會議應當做好文字記錄,并爭取會議參加者簽字,作為正式文檔資料。同時還應建立業務往來的文件編號檔案等業務記錄制度,做到處理索賠時以事實和數據為依據。
(7)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索賠發生后必須依據合同的準則及時地對單項索賠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不宜采用所謂"一攬子索賠"處理方式。
5.2監理工程師審查索賠報告。
1.監理工程師審核施工單位的索賠申請
接到施工單位的索賠意向通知后,監理工程師應建立自己的索賠檔案,密切關注事件的影響,檢查施工單位的同期記錄時,隨時就記錄內容提出他的不同意之處或他希望應予以增加的記錄項目。
在接到正式索賠報告后,認真研究施工單位報送的索賠資料。首先在不確定責任歸屬的情況下,客觀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重溫合同的有關條款,研究施工單位的索賠證據,并查閱他的同期記錄。通過對事件的分析,監理工程師再依據合同條款劃清責任界限,如有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提供補充資料。尤其是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都負有一定責任的事件影響,更應劃出各方應承擔合同責任的比例。最后再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補償要求,剔除其中的中合理部分,擬定自己計算的合理索賠款額和工期展延天數。
2.索賠成立條件
依據合同條件內涉及到索賠原因的各條款內容,可以歸納出監理工程師判定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為:
(1)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單位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施工單位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上述三個條件沒有先后主次之分,應當同時具備。只有監理工程師認定索賠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處理。
第六章FIDIC合同條件下索賠處理
6.1業主的索賠
如果承包商違約,給業主造成損失,業主有權從承包商那里索取賠償,賠償程序及要點如下:
(1)如果業主認為根據合同的規定有權向承包商索賠某些款項和要求延長缺陷通知期的時間,業主或工程師應向承包商發出通知,并附詳細說明書。
(2)如果由于業主向承包商提供了水電、燃氣、設備及服務等而承包商應支付業主的話,則業主和工程師不必發出上述通知。
(3)業主應在意識到引起索賠事件發生后盡快發出通知。
(4)如果是要求延長缺陷通知期,則通知應在缺陷通知期屆滿之前發出。
(5)通知所附的詳細說明書包括業主索賠所依據的條款,索賠金額與延長缺陷通知期的時間的論證書。
(6)在此類通知發出后,工程師可以決定承包商支付業主的賠償額和缺陷通知期的延長時間。
(7)可以從合同價格中和支付證書中扣除業主獲得的索賠額。
6.2承包商的索賠
承包商的索賠對承包商提交索賠通知的時間限制,對承包商按工程師指示保持同期記錄要求,對承包商提出索賠報告的內容要求以及時間限制,對工程師批復時間限制以及他批復應準守的規定。條款規定如下:
(1)若承包商認為按照合同有權索賠工期和額外款項,他應盡快
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導致索賠的事件。
(2)該通知由承包商應在知道或本應知道該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發出,否則,承包商失去一切索賠權利,下面的規定一概不再實用。
(3)承包商還應提供合同要求的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賠的證據。
(4)承包商還應在現場或工程師接受的其他地點保持用來證明索賠的必要同期記錄,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后,可以監管承包商同期記錄情況,并可指示承包商進行進一步的記錄。
(5)承包商應允許工程師查閱此類記錄,并在要求時提供拷貝件。
(6)在承包商得知(或本應意識到)索賠事件發生后的42天內,或承包商建議并經過工程師同意的其他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供完整的索賠報告,包括索賠依據,索賠的工期和款額。
(7)若索賠事件是持續性的,該索賠報告可視為是臨時性的,之后,承包商每月提出進一步的臨時索賠報告,給累計索賠工期和款額,以及工程師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
(8)最終的索賠報告在索賠事件結束后的28天內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時間內提交。
(9)收到每項索賠報告后的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承包商同意的其他時間內,工程師應給予答復,予以批準。若不批準承包商的索賠,則說明詳細原因,工程師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交進一步的證據,但此情況下,也應將原則性的答復在上述時間內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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