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環境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04-15 09:40 熱度:
論文導讀: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近幾十年工業化的過程中,付出了慘重的環境污染及生態惡化的代價。但日趨惡劣的生態環境及日益猖獗的環境犯罪同環境刑法相對滯后之間已經嚴重不協調,因此,如何加強刑罰手段保護環境、減輕污染就顯得十分緊迫及必要。
關鍵詞:環境保護的不足,加強刑事對環境的保護
一、現階段我國刑法對環境污染行為控制的不足之處
(一)環境刑事責任模糊
因果關系在犯罪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環境犯罪作為犯罪的一類,其因果關系既具一般因果關系的特性,又異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因果關系。對于環境犯罪這一類犯罪,其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集中表現在環境污染犯罪中。其復雜性具體表現在:第一,犯罪行為作用于受害人的間接性。與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傳統犯罪不同,環境污染犯罪并非直接針對被害人的人身、財產等,而是作用于環境這一中介,通過污染環境對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第二,危害結果出現的遲緩性。相對于普通犯罪而言,環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結果一般具有不及時性,需要較長的周期才能出現。因此,及時取證基本不可能。第三,造成環境破壞的污染源難以查清。環境污染源來自工業、農業、交通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等各個方面,污染物的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受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人類對于這些物質能否導致某種危害結果至今尚不得而知。綜上所述,從發展的眼光分析刑法,如果能夠突破傳統犯罪認定犯罪的主觀標準,在環境刑法中有條件地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或者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將可以更好地預防犯罪,保護環境。
(二)法定刑懲罰力度不夠
我國刑法中,對于環境犯罪的處罰力度輕重不均衡,且總體偏輕。雖然少數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但是,刑法中也存在最高刑才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生態資源的形成往往需要經歷一個很漫長的過程,一旦造成各種程度的毀壞,恢復原樣幾乎是不可能的,最多能做到的就是彌補而已。在環境犯罪巨大的社會危害性面前,現有刑法規定的處罰總體偏輕,尤其是對單位判處的罰金刑與其豐厚的經營利潤相比不成比例,因而對有效地遏制環境犯罪的發生所起的作用不大。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大環境刑罰的處罰力度。
(三)環境犯罪的客觀形態構成單一
受到傳統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我國刑事立法歷來奉行結果無價值的本位主義,刑法素來重視打擊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危害行為。我國絕大多數環境污染犯罪規定的是結果犯,要求造成重大損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但由于危害環境行為與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即一旦產生后果,往往會對環境造成巨大的非經濟價值所能衡量的損失;而且危害時間長,涉及范圍廣,甚至產生某種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很難恢復或不能恢復。因此,隨著現代社會環境危機此起彼伏,生態狀況持續惡化,那種以出現嚴重實害后果為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的做法顯得消極、被動,無法更好地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發展而又非常脆弱的生態環境系統。
二、加強刑法手段控制污染行為的法律思考
(一)在環境刑事立法中確立嚴格責任原則
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犯意并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因為在此原則要求下,只要被告人實施了某項法律所規定的禁止行為,就可以認定犯罪,不用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環境犯罪嚴格責任的意義在于從法律上對那些從事的活動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人提出比一般人更高、更嚴格的責任要求,賦予他們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環境的結果嚴加防范的特定的義務。嚴格責任的確立是將環境違法犯罪化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與非犯罪化的世界立法趨勢相左。
(二)在犯罪既遂規定上,增設危險犯與故意犯
環境犯罪的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的行為,從而造成了一種危險狀態,對環境或人身及財產構成了嚴重威脅,即可構成的犯罪狀態。危險犯的規定在國外已經有成功的立法先例。德國刑法典第325條第1款規定了空氣污染罪的危險犯:“違背行政法義務,在設備、尤其是工場或機器的運轉過程中,造成空氣的改變,足以危害設備范圍之外的人、動物、植物健康或其他貴重物品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環境犯罪危險犯作為加大環境刑事立法的一種方式,筆者贊成在我國環境刑事立法中規定危險犯,以充分發揮刑法的預防作用。除此之外,筆者還建議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應增加故意犯罪從重處罰,以求更加嚴密的刑事法網。
(三)加大法定刑處罰力度
刑法中對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犯罪的規定注重經濟效益,忽視生態效益。然而此類犯罪行為對于生態效益的危害遠遠超越了對經濟效益的危害。環境污染的危害結果具有極端性、不可逆性,但反觀現行的環境刑法,對于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處罰卻與其犯罪結果嚴重失衡。例如,環境刑法中自由刑的處罰力度較小,大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這在很大程度上違反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因此,筆者建議將現有環境刑法體系中的法定刑規定升格,以期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行為。
三、結語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近幾十年工業化的過程中,付出了慘重的環境污染及生態惡化的代價。但日趨惡劣的生態環境及日益猖獗的環境犯罪同環境刑法相對滯后之間已經嚴重不協調,因此,如何加強刑罰手段保護環境、減輕污染就顯得十分緊迫及必要。本文通過對刑法手段對于環境污染保護的價值分析,提出了刑法制約污染行為的必要性以及相應建議。筆者認為,我國的環境污染犯罪的刑法系統還很不完善,有很長的路要走。
文章標題:環境法論文范文為何加強對環境污染的監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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