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環境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04-15 14:46 熱度:
論文導讀:制定可持續發展基本法是解決與可持續發展背道而馳問題的根本之道,而制定這一法律,將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規制和理念貫穿于經濟、社會、環境立法的始終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探索和實踐經驗為制定科學的可持續發展基本法提供了充實、有力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支撐。本文選自《中國生態農業學報》。《中國生態農業學報》原名《生態農業研究》,1993年創刊,中國科學院遺傳與發育生物學研究所和中國生態經濟學會主辦,科學出版社出版。系中國期刊方陣雙效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刊、萬方數據庫統計源刊、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源刊、中國期刊網統計源刊以及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源刊,并被國際農業生物學文摘(CABI)、美國化學文摘(CA)、哥白尼索引(IC)、美國烏利希國際期刊指南等國際數據庫及檢索單位收錄。《中國生態農業學報》是以農業生態學為理論基礎,研究農業生態系統及其穩定發展理論與技術的大農業學術期刊。主要報道農業生態學、生態經濟學、生態學及資源與環境保護等領域創新性研究成果。主要刊登土壤、施肥與植物營養、水資源及其高效利用、作物水分生理生態、農業高效栽培技術與機理、作物抗性生理生態、抗性育種、病蟲害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資源優化配置及其效益分析、農業生態工程技術、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農業環境污染防治及農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研究報告、研究簡報及綜述,以及生態農業建設和生態農業示范區建設典型模式與典型經驗等。適于國內外從事農業生態學、生態經濟學及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有關專業師生、農業及環境管理工作者及基層從事生態農業建設的技術人員閱讀和投稿。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中國生態農業學報
一、制定可持續發展基本法是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的必然選擇
1994年我國政府針對可持續發展問題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作為指導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開啟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國21世紀議程》明確指出:要運用法律手段,提高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法制化水平,繼續加強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加快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形成基本完善的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自此,我國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基本原則開始了建立可持續發展法律體系的努力,在環境保護、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分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其中在環境保護領域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等20余部法律,在經濟領域制定了《反壟斷法》等數十部法律,在社會領域制定了《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等法律。但是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蘊含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無論在環境保護領域還是在經濟領域以及社會領域都出現了較為嚴重的損害可持續發展的現象。在環境保護領域,人民群眾賴以生存發展的自然環境遭到人為的嚴重破壞,如近期發生的上萬頭病死豬拋入黃浦江嚴重危害用水安全事件、河北滄縣紅色井水事件。特別是國家有關部門調查稱:我國水資源總量的三分之一是地下水,目前90%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其中60%污染嚴重。對118個城市連續監測顯示:64%地下水源嚴重污染,33%輕度污染,基本清潔的地下水只有3%。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嚴重問題。而就大氣環境而言,以北京為例,2013年1月份,北京南郊觀象臺記錄的霧霾日數為26天,僅有5天不是霧霾天,為1954年以來同期最多。在經濟領域,由重復建設、城市盲目擴張、政府形象工程等引發的資源浪費現象也較為突出。1998年中國有78個城市表示要建國際化大都市,2003年上升為182個,目前已超過200個。對大都市的癡迷如果僅僅是一種對高速發展的渴望也罷,問題是這種不切實際一廂情愿的渴望已經或正在演變成狂熱的實施。如不必要的機場建設問題,目前全國正在運營的180多座機場,70%以上虧損。永無休止的標志性建筑如雨后春筍拔地而起。城市竟爭、過度投資、不惜代價強力增速,結構失衡、產能過剩,在經濟發展中對資源的過度開采利用也損害了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長此以往將難以為繼,在我們不能承受而必須重新審視并作出判斷時,我們會發現要付出的代價將遠遠大于現在的暫時利益。目前我國在治理環境方面的投入已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社會領域,立法本身較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求,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并沒有完全形成,教育、養老、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也未能實現均等化。如央視日前報道:湖南婁底1996年9所小學可容納8萬名學生,2012年已接收15萬名,10多年沒有新建學校,原因是教育投資見效慢。令人欣慰的是該市政府已決定3年投入9個億予以改善。老少邊貧地區的醫療狀況也還沒有趕上時代的腳步,尚未滿足當地群眾基本的醫療需求。這些嚴重阻礙可持續發展的現象之所以出現,一方面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不力有關,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另一方面更與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不科學、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甚至沖突有關,致使鉆法律空子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人不作為甚至亂作為。這種法律運行中的不和諧,使有關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諸多法律部門的各個單項法難以充分發揮作用,更難以實現對國家可持續發展秩序的全面保護。尤其是在有些領域,政府進行社會管理的政策方面存在因人而變的情況,如2013年2月份山西大同市市民自發挽留市長耿彥波事件,市民的挽留表達了對市長發展觀的認同,也說明對市長離任后其原有政策能否得到執行、城市建設項目等是否能夠順利進行的擔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今年人代會閉幕式上“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的講話引起與會代表的強烈共鳴,反映出人民群眾對科學發展的熱切呼喚和期待。
二、制定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2003年胡錦濤同志提出科學發展觀理論,指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這一理論在黨的十七大寫入黨章,是我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指導思想。根據科學發展觀,發展是一種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就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科學發展觀的有關理論為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堅實的理論支撐。而1994年我國政府制定的《中國21世紀議程》,明確了21世紀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及保障措施,總結了以往我們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成就和經驗,為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制度依據。《中國21世紀議程》制定后,我國在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利用與保護、生態保護和建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等領域,尤其是立法領域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積累了大量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經驗,為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實踐基礎。同時,至2010年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為我們制定可持續發展基本法提供了法律基礎和總體法律支撐。近年來,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有關經濟、社會、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不斷進步完善,修正了其中與實際相悖、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規定,為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具體法律支撐。同時全國各地對于如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保護同步發展,實現三者協調可持續發展方面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積累總結了大量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實踐經驗,多年前,國家有關部門曾在江蘇省常州市和無錫市華莊鎮設立了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這些有益的探索所取得的經驗需要我們上升為法律進行推廣施行,更為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堅實基礎。
三、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展望和設想
可持續發展事關人類生存空間的消長,事關地球村的未來。改革發展的實踐越來越表明,保障社會、經濟、生態協調發展的最為重要的手段是完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立法。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將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貫徹到具體法律的制定中,如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我們已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今后也應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針對具體領域設計制定和改進修正相應的單項法。另一方面是將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設定上升為法律,制定可持續發展基本法。可持續發展基本法旨在綜合統領各單項法,引領現在主要是從單向資源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角度進行規范向從生態系統的角度進行規范轉變。突出程序嚴肅剛性,確保實體規則的施行,最大限度克服制約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就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主要內容而言,作為基本法其應該包括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規則和一系列制度設定,而就法律屬性而言,可持續發展基本法主要涉及到環境法、經濟法和社會法三大法律部門。在基本原則的設定上,與環境法、經濟法、社會法相對應,這一法律至少包含生態原則、節約原則和公平原則。在主要內容上應總結我國近些年在可持續發展實踐中所獲取的經驗和具體做法,將其抽象化、制度化上升為法律,并且應注意借鑒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如《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將這些公約中適合我國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概括總結上升為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具體規則,這一方面可以增強可持續發展法的科學性,另一方面也履行了因參加國際公約所負有的國際義務。同時,在可持續發展基本法規則的設定中應突出強調規則的剛性和可執行性,凸顯整合統領單項法的作用,立足于解決單項法規制局限和執行乏力的程序性問題。嚴格規定違反規則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規則的剛性使規則的執行力加強,違法成本的提高確保有關義務主體恪守義務,進而保障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貫徹實施;在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效力等級上,其作為基本法,其他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法、經濟法、社會法必須以此作為立法依據,不得與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原則和規定相違背,應將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原則貫穿于有關具體法律制定和執行的全部過程。同時,在有關單項法律之間發生沖突時,可持續發展基本法應具有較高效力,協調這種相互沖突的狀態。綜上,我國應盡早考慮制定可持續發展基本法,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貫穿于社會、經濟、生態等領域,使其相互協調一致,確保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全體國民及子孫后代的根本利益,早日實現全中國人民的中國夢。當然,有關可持續發展基本法的制定屬于一個高度復雜的問題,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給予更多、更充分的調查研究,更詳實的資料和論證。在此,僅是提出建議,以期能夠引起有關職能部門的重視和理論界更深入的探討研究。
文章標題:環境法論文范文論對可持續發展的不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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