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婚姻家庭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3-10-09 09:28 熱度:
今年來,隨著社會壓力的增大,很多年輕人對生活感到了很大的壓力,社會老齡化也在逐漸增長著,對老年人的贍養問題好多家庭都出現了分歧,有的家庭也都鬧上了法庭。老年人沒有了勞動能力,子女不贍養,但是法律會給老年人一個堅實的后盾,這就需要婚姻家庭法了。家庭法論文發表期刊推薦國家級期刊《法律與生活》。
摘要: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問題一直為全世界社會保障立法所關注。隨著時代的發展,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又生發出新的問題,即立法在關注老年人的物質贍養的同時,還應強調子女于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權利義務的規定。本文從精神贍養對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性方面出發,淺析子女對老年人提供精神贍養不僅是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應有之義,進而對子女關于精神贍養的法律問題提出一些淺見。
關鍵詞:老年人權益,精神贍養,“精神贍養”,實現的安排
一、老年人權益法律保護的完善
(一)老年人權益的立法思考
中國社會轉型期下的老年人隊伍正在不斷壯大,人口老齡化問題及空巢老年家庭已成為不可忽略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問題在超出家庭范圍的同時,將進一步成為建設和諧社會及和諧家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也將必然成為中國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研究的重點關注部分。
關注弱勢群體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普遍價值觀。相對而言,由于老年人存在生理及心理的特殊性,其弱勢特征尤其突顯。故法律在給予這一特殊群體立法保護的同時,還應積極結合社會發展中新近出現的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進行立法完善。
老年人權益包含了兩部分內容:一是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普遍權益;二是老年人應該享有的特殊權益。即老年人作為社會整體中的一員,除了享有國家《憲法》所規定的賦予全體公民應當享有的權益,例如生存權、發展權、居住權、參與權等;還應享有作為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根據自身特點及需要,由國家賦予的相關特殊法律利益,如被贍養權、共享社會發展權、閑暇生活權等。簡言之,老年人的權益保障需從兩方面進行立法設計,不僅要關注作為普通公民應該獲得的法律保障,還應考慮特殊群體的法律利益需要。
(二)新時期老年人權益基本內容的修正
因老年人特殊的主體情況,其時常被排斥且處于社會的邊緣地帶。故于此惡性循環下,其繼而形成不同于其他群體的生理與心理特殊性,突顯出其雙重弱勢性。盡管現今物質養老已不再是問題,子女積極履行每月給予父母贍養費的義務使其衣食無憂的行為表現符合法律與道德雙重標準。但這種劃一的客觀行為卻使人們忽略了對老年人最重要的精神關懷。另外,加之“空巢家庭”的增加,使得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相關內容的進行立法成為亟需正視與解決的問題。最后,傳統中僅子女一方對老年人負有“精神贍養”責任的理解并不全面。但追根溯底,老人的精神動力仍是源自家庭,家庭仍是“精神贍養”的主要承擔者。
按照馬洛斯的“需要層次論”,人的需要從低級到高級可分為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安全需要(人生安全、職業安全、經濟安全)、社交需要(友情、情感、歸屬)、尊重需要(自尊、權威、地位)和自我實現需要(勝任感、成就感)。馬洛斯認為:人只是在低層次需要獲得相對滿足之后,才能希望較高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
故結合上述理論及老年人自身的特殊情況得出:老年人的需要結構可分為三類,即生存性、發展性和價值性需要,然后兩種需要位于生存性需要之上。新時期下第一基礎層面的老年人生存性需要(健康與安全)已普遍得到了保障,而基于其衍生出的發展性需要和價值性需要卻淡出道德與法律的視線。在發展性需要中側重強調對老年人情感的呵護,例如老有所樂、老有所親、老有所學等,而價值性需要則關注老年人自我價值的實現,包括老有所為、老有所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等。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人類物質文明的進步,第一種需要與最后一種需要的要求往往更容易得到滿足,然而處于兩種需求中間的第二種需求卻面臨著窘境。所以,當下的子女還應并重踐行精神贍養義務。
(三)精神贍養與完善老年人權益法律保護
因我國以往立法對老年人的物質贍養關注集中,較忽略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立法考量。當城鄉二元結構中空巢家庭數量上升時,“精神贍養”已是老年人立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精神贍養是指家庭生活中,子女及其他作為負有贍養義務的贍養人對被贍養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從而使被贍養人獲得情感的撫慰及家庭的溫暖。實質在于滿足老年人三方面的精神需求,即自尊、期待和親情的需求。盡管我國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第11條第1款中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并未囊括精神贍養的內容,故遇此類案件時因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造成各地地方法院難以據此展開工作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精神贍養對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意義
(一)積極方面
2011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中明確了贍養人的精神贍養義務。第16條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我國的社會轉型是工業化和市場化雙重轉型的統一,在轉型過程中,社會家庭的結構在發生變化,就產生了所謂的“空巢家庭”。精神贍養案件的出現與社會轉型有著密切的聯系。社會中,子女肩負著社會與家庭的雙重壓力,其在競爭中往往忽略對父母必要的關懷。
《(修訂草案)》為確保精神贍養得以實現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符合道德責任法律化要求。第16條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草案不僅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指導子女加深對父母心理需求的理解與關注,也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和諧。
(二)存在問題
雖修正案對老年人權益保護是積極的,但在入法上還需仔細推敲。
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立法除需以社會大環境作為考量背景外,還應考慮到部分具有特殊情況的子女,切不可標準劃一,避免有悖公平,加劇家庭矛盾沖突的發生。
“精神贍養”入法旨在大力倡導贍養人經常看望慰問老人,發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的美德。當其他法律無涉時,難免會使法律保障的效力有所縮減。故為更好實現“精神贍養”立法目的,有必要在那些規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兩者的權利義務做進一步安排。最后,政府還應結合中國式家庭的實際,從基層養老抓起,充分發揮家庭與社會的互補功能,形成一套互動有效的養老機制支持、補充和實現“精神贍養”。
三、老年人“精神贍養”的實現
截至2011年底,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85億人,占總人口的13.7%。預計到2013年底,中國老年人口總數將超過2億,到2025年,老年人口總數將超過3億,2033年超過4億,平均每年增加1000萬老年人口。在此背景下,“精神贍養”問題必將成為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
當下,老齡工作已取得較好成績,但若單靠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精神贍養”進行支持是略顯單薄的。因此,關于“精神贍養”的實現有必要將法律規制和社會政策統一起來。
(一)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法律支持
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整體規定上較為簡練且原則,致在老年人“精神贍養”訴訟中操作性差。因此,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應跟進補充“精神贍養”的法律內容,如在我國的《憲法》、《婚姻法》、《繼承法》中完善老年人“精神贍養”立法,規定雙方法律權利與責任,對無正當事由怠于“精神贍養”義務的子女,規定其在對父母的權利方面減損相當權益。
另外,“精神贍養”的實現還需時間與空間的相互配合,故探親假的實行問題是值得討論的。對于此主要是由1981年3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即享受探親假的主體必須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職工。其把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排除在外,顯然范圍太過狹窄。事實上,不論是何種單位性質的職工,在贍養父母的義務上是沒有差別的,理應享受到同樣的探親假待遇。因此,打破所有制的界限是有必要的,應把探親假待遇適用的主體擴展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這樣才能使廣大在外務工人員的探親需要及老年人“精神贍養”需求得到落實。
(二)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其他社會力量支持
除法律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入法保護,“精神贍養”更多地關涉人們情感、心理問題的關注、探討,尋求的是社會內部調節機制作用的發揮。
文化層面上,精神贍養是孝道能否得到繼承的問題;在經濟層面則是成本問題。養老的時間、機會和心理成本上升是競爭性社會帶來的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故在法律以外,養老還可另辟其他徑,如:鼓勵子女與老年父母的同房居住,此舉不僅有利于保持父母與子女的密切聯系,也容易滿足老年人“精神贍養”的需求。但因我國經濟發展和居民人均收入的實際問題,此往往實現較難。所以,地方政府就此可以適時出臺相關政策,在核實購房人實際情況下,給予政府津貼、降低貸款利率等優惠政策來支持子女與老人購房同住。此外,促進與提高老年人福利院與社區的相互融合,將兩者寓于社區生活的功能之中,發展適于全民娛樂健身的設施、老人看護等機構以節省子女于精神贍養中財力與精力的成本耗費。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是社會道德文化觀的價值表現。中華民族養老敬老的文化傳統美德源遠流長,對當代我國正面臨的老齡化問題有著積極的指導意義。“精神贍養”的出現是社會老齡化問題中老年人精神需求與子女“孝”義務內容不可調和的產物。當下,諸多老年人心理問題及家庭矛盾出現的幾率越來越高,甚至嚴重影響到社會和諧,所以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法律保障是尤為重要的。但道德入法的同時,還應立足于實際,考慮不同情形,注重法律間的協同配合。另外,根據我國家庭養老的特殊性,還應積極充分發揮其他可行的社會養老機制,降低老年人“精神贍養”的成本,使“精神贍養”實現最優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三者的有機統一。
文章標題:家庭法論文發表老年人精神贍養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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