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婚姻家庭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05-12 09:26 熱度: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而家庭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婚姻的締結,可見婚姻關系在整個社會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婚姻的狀況影響著家庭的和諧, 同時也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配偶權的確立就是為了在法律上明確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以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和諧,從而更好的保障整個社會的和諧。在現實生 活中,侵犯配偶權的行為也是屢見不鮮的,如何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對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方式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摘要】配偶權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目前我國并沒有在法律上確立這一概念,其性質特殊,不是簡單的人身權而是因配偶關系產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而且是具有一定絕對性質的相對權,考慮到其性質的特殊性以及侵權方式的多樣性,對配偶權侵權的賠償主體及方式也應進行特別的研究。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論文,配偶權,侵權,救濟
一、配偶權概述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明確的配偶權的概念,對配偶權的的定義僅限于學者的研究,因此對于配偶權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還存有爭議,沒有統一的標準。這些爭議也主要體現在對于配偶權性質的不同理解而導致的對配偶權所做出的不同定義。
1、配偶權的概念
配偶權的概念來源于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對配偶間的權利義務有具體的規定,幾乎都沒有給配偶權下一個完整的定義。我國婚姻法也未對配偶權 作出規定。在英美法系國家,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目前,我國學者對于配偶權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婚姻存續權說, 該說認為配偶權就是存續婚姻的權利,其內容基本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定義;二是身份說,該說認為配偶權是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的身份權;三是基本身份權說,該說 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四是人身權說,該說認 為配偶權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權。上述觀點體現了學者對配偶權的不同理解,都在一個側面表達了配偶權的內容。但通過全面的考察配偶權,其定義應為: 夫妻雙方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2、配偶權的性質
對于配偶權的概念之所以存在爭議,其主要原因在于對配偶權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在人身權還是財產權的問題上,目前一般的觀點認為配偶權為 人身權而否認其財產性質。回顧配偶權的發展,配偶權經歷了從身份權到人格權的轉變,但仍然是在人身權的范圍內發展。然而社會發展到今天,婚姻已不再是簡單 的身份的依附,也不僅僅是人格獨立的問題。人們在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發生財產關系,因此財產權本就是配偶權的應有之意。而且男女雙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 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夫妻關系。夫妻關系的內容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此,就配偶權的性質而言,它既不是簡單的財 產權,也不是簡單的人身權,而是因配偶關系產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其次,配偶權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配偶權的本質特點是相對權,即權利主體和與之相對應的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混合形式 的權利,即有些權利一方面是絕對的,另一方面又是相對的;或者說針對某些特定人的相對權也或多或少的同時受到針對第三人的保護,在這方面和絕對權類似。配 偶權便是一個典型,配偶權本事約束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但在某些方面也約束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
3、配偶權的內容
既然配偶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性質,那么配偶權的內容也應該包括配偶人身權和配偶財產權兩個方面。
(1)配偶人身權,是指夫妻基于各自的獨立人格和配偶的身份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具體包括: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選擇職業自由權、配偶隱私權、配偶知情權、同居請求權、貞操請求權、生育請求權、監護權、日常事務代理權、受撫養輔助權、離婚權等。
(2)是配偶財產權,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財產共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由此可見,配偶權是指雙方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是包含有絕對權內容的相對權,同時也是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內容主要包括配偶人身權和配偶財產權。
二、目前我國配偶權侵權的具體形式
目前,在我國對與配偶權的侵害主要體現在對配偶人身權的侵害,而且這些侵權行為主要體現為以下幾種具體形式:
1、重婚行為
重婚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其中的結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 婚。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構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應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民事責任。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可能包含婚姻 關系當事人的過錯也可能包含婚姻之外第三人的過錯,更可能是包含二者共同的過錯。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違背配偶的忠實義務,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的需要以下構成要件:首先,要求加害人必須是有配偶者,無配 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未婚者同居已經漸成時尚,大有成為“準婚姻”的可能。對此,在修改《婚姻法》中,很多人主張將其規定 為新的婚姻制度,對此意見立法者沒有采納。其次,行為人應當是與他人同居。同居的含義,應當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飲,進行性行為。同時還應該 是持續一定的時間,因為僅僅有一、兩次在一起短暫的起居、性生活,僅僅是通奸的行為,不能叫做同居。具備以上要件,應當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加害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同樣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可能包含婚姻關系當事人的過錯也可能包含婚姻之外第三人的過錯,更可能是包含二者共同的過錯。
3、實施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對方權利人不僅僅是配偶,侵害的客體也不僅僅是配偶權,還包括其他。例如,對孩子和老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也構成侵權,但不是侵害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的,僅僅指的是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可能造成傷害,也可能沒有造成傷 害。侵害的客體也不單純是配偶權,同時侵害的還有健康權或者身體權。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權;沒有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身體權。因此,這種侵權行為實 際上是一種法規競合,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既侵害了受害人的一個權利,又侵害了受害人的另一個權利。由于實施的是一個行為,因此可以就一個行為的訴因起 訴,而不是行使兩個訴權。這樣,受害人可以選擇一個訴因起訴,究竟是選擇侵害配偶權起訴,還是選擇侵害健康權(或者身體權)起訴,由加害人自己決定。
4、虐待、遺棄
虐待配偶者,有些是與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是一樣的,但是也有的虐待不構成家庭暴力。與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樣的行為,構成請求權的競合,由當 事人選擇訴因起訴。沒有與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競合的虐待配偶行為,構成獨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遺棄配偶者,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對配偶一方不盡配偶的扶養、扶助義務,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
以上幾種侵害配偶權的形式,都會使被侵權人遭受到肉體和心靈上的巨大打擊,甚至導致夫妻間婚姻關系的終結,鑒于此對于被侵權人來說這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傷害,然而如何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呢,這就需要我們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對于配偶權侵權的救濟方式。
三、完善我國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方式
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侵害配偶權的幾種形式,以及配偶權的自身特點,我們可以從賠償主體和賠償方式兩方面來進一步完善配偶權侵權的救濟方式,以使被侵權人獲得最大程度和范圍的賠償,獲得更好的法律救濟。
1、關于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
由于配偶權的性質不僅僅是相對權,其具有一定的絕對性,同時從配偶權侵權的具體方式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侵犯配偶權的過錯方也可能是婚姻關系外的 第三人。因此在確(下轉第212頁)(上接第209頁)定配偶權侵權的賠償主體時,應當考慮到第三人對于配偶權的侵害,而使其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
但是,在《婚姻法》規定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可以看出,規定的賠償義務主體,僅僅是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即受害人向有過錯的一方配偶請求 賠償,沒有規定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實際上,在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關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因為他們 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學理認為,確認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權利義務主體,原則是有利于維護現存的合法婚姻 關系,有利于制裁民事違法行為。如果受害人在愿意保持現存的婚姻關系而不追究其配偶的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即沒有離婚的,可以不將他或她的配偶作為加害人, 而只將“第三者”作為加害人予以追究。這樣,既可以制裁違法行為,又可以保護現存的合法婚姻關系不致破裂,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2、關于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在配偶權侵權賠償的范圍上,可以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配偶權的性質決定了配偶權的人身性和財產性,相應的對配偶 權的侵權侵害賠償也應當包括財產和人身兩方面,而對人身權的損害賠償方式中當然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另外侵害配偶權的具體行為既可能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 產權,如將夫妻共有財產用做第三者的供養費用,也可能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如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因此受侵權一方當然可以提出 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嚴重的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出現危機甚至是終結。這些行為不但有損于婚姻家庭的穩定, 也對社會的安定帶來了一定的威脅。有的時候我們雖然無法制止這些事情的發生,但我們卻可以在法律上更大程度上得來保護受侵權人的權益,通過擴大配偶權侵權 損害賠償的主體及范圍,更好的保護受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給侵權人敲響一個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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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婚姻家庭法論文論我國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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