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04-16 11:58 熱度:
論文導讀:邊區政府為實現農商負擔的公平合理,保證解放戰爭的勝利,加重對工商業者的稅收負擔亦具有合理性。對此兩難問題,要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務必要把握好一個合理的尺度,始終堅持以發展民生為根本。盡管1947年對工商業實行“高壓強制”式的營業稅征收問題,只是黨在某個地區局部執政時期發生的特殊事件,但其留給我們的教訓和啟示卻是十分深刻的:民生問題是人民群眾關心的最基本的問題。關系國計民生的工商業發展狀況事關民生問題全局,對于一個經濟體而言,過重稅負不僅會影響經濟體的活力和競爭力,更重要的是影響到民眾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問題,關系到民心向背問題。本文選自《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制與社會發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雙百方針”,鼓勵理論創新,支持學術爭鳴,促進思想解放,活躍和繁榮理論法學研究。本刊堅持以新世紀的時代精神和主旋律為其精神導向,以新時代的重大實踐主題為其現實坐標,努力推進法學理論認識的深化、法學理論內涵的豐富、法學理論體系的升華。面向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努力學習組織、引導和支持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課題攻關,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提供科學而富有效益的智力支持和理論指導。
關鍵詞:營業稅條例,社會問題,法制與社會發展
1946年生產供給會議及1947年《營業稅條例》的內容及實施
1946年邊區政府召開生產會議,對工商業負擔確定了兩個原則:一是工商業負擔應與農業負擔看齊,二是工商業負擔以其純收入為標準,小商負擔一般要占其純收入20%,中商40%,大商60%。依此原則,制定了《1947年晉綏邊區修正營業稅暫行條例》,并于1947年3月公布。與以前的條例相比,其對營業稅征收影響最大的是營業稅征收范圍和征稅標準的變化。第一,營業稅的征收范圍。關于課稅人的范圍,該條例規定:“凡在本區境內經營工商業者,均須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凡在邊區境內從事牲畜買賣者,不論公私均須交納牲畜買賣稅”;“凡在邊區市場上買賣糧食者,不論公私均須經當地稅務機關設立之過斗人員統一過斗,并交納糧食買賣手續費”;“城鎮兼營工商業與農業者,其工商業收入部分計征營業稅,其農業收入部分,計征公糧”;“為逃避負擔,不占門面,進行不定期之貿易者,應在其所在地做交易時征收營業稅”。[4](P299-300)第二,營業稅的征稅標準。該條例規定:“營業稅按其收入之多寡,本累進稅率每年征收一次,不滿一年者,按月計征。營業稅之起征額為10萬元,起征率為10%,最高率為42%,42%以上不再累進。但601萬元以上之商戶,與一般商戶比較負擔過輕者,亦可酌情增加稅率。”[1](P712)條例公布后,3月20日執行,并限4月5日前完成任務,“執行中又提稅率,從42%提到60%”。“各種牲畜(牛、驢、騾、馬、駱駝、豬、羊)之買賣成交后,買主須從價交納5%的牲畜買賣稅。凡糧食買賣經稅務機關設立之過斗員過斗成交后,賣糧人須從量交納3%的糧食買賣手續費”。“地主、大商等富有者,其總收入不論多寡,均以最高稅率征收之”[4]P300)。此時,已將地主和大商人的性質等同起來。與以前相比,1947年營業稅征收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征收標準的變化上,征收額度和征收比率大大提高。征收標準為總收入按比例累進征稅,改變了過去以純收益征稅的標準,并且大幅度提高營業稅稅率及累進幅度,實行了“高壓強制”式征收。雖然該條例規定營業稅最高率為42%,但條例于3月20日執行,竟要求4月5日前完成任務,因此導致了“執行中又提稅率,從42%提到60%”。由于種種原因,邊區政府不顧工商業發展實際情況,令各區連續增加任務,如“一分區原分配30000萬元(系邊區本幣,下同),增加后完成44037萬元;三分區原分配63000萬元,后提到1360000萬元;六分區原分配30000萬元,最后完成168800萬元。全邊區共分配171500萬元,完成928417萬元,超過原數的四倍半弱”。不僅如此,還提前預征1947年度營業稅,這樣的做法,無異殺雞取卵,“造成了商人恐慌,商業倒閉,市面蕭條的嚴重惡果”[4](P44-46)。工商業經濟的急劇萎縮,造成貨物奇缺,市場蕭條,物價高漲,交易不便,數年來大力發展的自給自足經濟受到嚴重損害。不難看出,1947年對征收標準、征收額度和征收比率的規定是錯誤的。究其原因,除了為解決龐大的軍事開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共識外,還有以下兩個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邊區政府對不同經濟性質錯誤的認識。將較大工商業者等同于地主,將中等工商業者等同于富農,然后根據套用的成分確定稅率,從而“征收毀滅性的工商業稅”[5](P296)。第二個方面的原因在于領導者制定條例時,存在著對商人的報復思想。他們認為:“商人幾年來負擔太輕,生活水平比農民高,而且一部分商人又是地主富農轉化來的,有些商人與地主富農分子,又時時鉆我們的空子,投機取巧,盜竊情報,挖取革命財富。”基于這種認識,他們認為商人負擔應該重一點。他們仇視商人,在做法上只注意收集賺錢獲利一面,不管其消耗與缺損。
1947年營業稅征收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邊區政府對工商業者增加稅收無可厚非,但不顧工商業發展實際情況,對工商業者實行殺雞取卵式征收,不但直接影響到工商業的生存和發展,更為嚴重的是,它不可避免地導致工商業者對黨和邊區政府的不滿,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一)工商業負擔沉重導致大量破產倒閉在1947年,營業稅征收雖然在邊區政府帶有強制性的說服動員下,超額完成了任務,但工商業者負擔達到極點,導致大量工商業破產倒閉。負擔沉重,一方面體現在稅率方面。1944年的條例規定最高只征收純收益的20%,1946年提高到25%,1947大幅度提高,最高征收其總收入的42%,但在實際執行中最高達到了60%。二是在數額上違反條例規定,屢次增加任務,有的增加半倍左右,有的增加了八倍半。[2](P211)據對崞縣的調查,最初規定“營業稅任務為2000萬元,后來屢次增加,竟然增加到15000萬元。結果20戶較大商戶負擔12086萬元,占總稅稅款的88.8%,致使7家較大商號停業”。然而,稅務分局緊接著又布置征收1947年停業戶的營業稅,“并決定按各戶財產70%征收”[4](P61)。如此稅率,與沒收財產無異。不僅如此,晉綏邊區還進行預征1947年的營業稅,邊區分配的任務按去年負擔數字(1100石米)預借1/3,共預借小米406石,還有約800石要負擔,有些商戶根本不敢做買賣了。“不幾天工夫,就垮臺二三十家。”據統計,“1947年因征收營業稅而停業占總停業戶數的41.8%,因懲治奸商停業的占總數的8.4%,因土改而停業者占30.7%”[4](P68)。可見,營業稅的過度征收嚴重損害了工商業者的利益,阻礙了工商業的發展。(二)商民間負擔不平等,影響工商業合理發展以崞縣為例,為超額完成專署分配的30000萬元,進行評議會評議。“20戶較大商戶負擔12086萬元,占總稅款的88.8%;20戶小商販負擔160萬元,占總稅款的0.9%。”代縣在生產供給會議后,縣政府領導把地主、商人并提,3月份分配任務2000萬元,4月份增加到10000萬元,不久又增加到20000萬元。征收中專署又來指示,要完成40000萬元,還要求不受此數字限制,征收結果完成數為65000萬元。征收辦法為,組織16名中小商的評議會,評時不宣布任務,只是暗示他們往高評。采取的策略是依靠小商,團結中商,打擊大商戶。并告訴評議員,如給大商戶評不上去,就會加重中小商的負擔任務。如此不斷增加,中小商怕加在自己頭上,便盡量往大商戶頭上加。當時評議員們說:“反正大商戶是個垮,寧愿垮一家大商戶,不愿垮10家中商。”這說明了當時一種不實事求是的精神,結果40戶較大商戶,即負擔57277萬元,占總負擔的88%。但對小商則采取了一種不正當的態度,評的收入還比自報收入低。“如冀林山自報360萬元,評為40萬元;申其昌自報250萬元,評為60萬元。”這顯然是有意偏袒小商,加重大商負擔。這樣一來,一般較大商戶,均恐懼失望。有的商人均大散物資,向外面轉移財產,有的財產轉移以后即逃往敵區。總的來說,“大商逃跑停業,一部分化形隱蔽,觀望風聲,中商停滯不前,怕‘拔了高粱露出黑豆’,大商完了,負擔就到他們頭上,小商雖稍有發展,但貨物驟減,市面已大為冷清”[4](P63)。(三)商民和黨、邊區政府關系緊張由于過度征收營業稅,懲治奸商過程中錯誤粗暴行為以及一連串土改的壓力所帶來的負擔,工商業大量停業。工商業者對黨和邊區政府怨聲載道,不滿情緒日益滋長。邊區政府指示按總收入60%的高稅率征收,并不斷的增加任務,“各地商人由叫重而不敢叫重,有些負擔戶則死拖不交”。1947年稅務局布置征停業戶之總財產70%的稅后,商人反映:“我們想垮也不敢垮了,垮時就按總財產征70%,等于全交了公家,不如還作著。”[4](P59-61)1947年預征營業稅政策出臺后,有些商戶就不敢作買賣了,并說:“共產黨是要農不要商”;“政策就是要把商人搞垮”;“地主商人田忠信、梁春生等數人在院內一面飲酒,一面大罵共產黨,大商聚興瑞全體伙友九人,每日賣多少,吃多少,恣意消耗,一文不留,直到剩下幾件家具,然后散伙。”[4](P65)在所謂的“懲治奸商”過程中,由于什么是奸商也無明確條件,執行中未分清是非輕重,以為“無奸不商”。對奸商進行強制扣押,并嚴重損害了商人的人身權利。如“崞縣上午計劃了7家,下午便引上公安局人員去商家檢查,被扣審訊11家37人,商人一時莫名其妙”[4](P66)。在評議分配任務時,為防止商人逃跑,“在代縣縣城,經調查評議決定各戶數字后,即突然扣起大中商戶42人,然后才給他們宣布任務。并對商人采取了肉刑拷打、逼繳稅款的手段,王朝士、石東仁等便是如此處理”[4](P64)。如此做法,使邊區商人不僅經濟負擔沉重,經濟遭受重大損失,更為嚴重是造成了人身傷害,使社會上一般商人恐懼與不安,對共產黨和邊區政府不滿情緒日益滋長,使黨、邊區政府與商民關系空前緊張。
問題的解決
晉綏邊區在總結過去征收營業稅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工商業政策》中指出的“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總方針,逐步糾正1947年營業稅征收中的錯誤,并于1948年公布了《晉綏邊區修正營業稅暫行條例》,開始對營業稅進行改革。(一)晉綏邊區行署和晉綏稅務分局作了檢討,糾正1947年營業稅征收錯誤根據中央的指示和毛主席的報告,晉綏分局與行署對工商業政策均作了檢討。晉綏邊區政府在1948年發布的《行署關于發展生產的指示》中說:“我們領導在反封建的潮流下,對工商業采取了冒險的政策;為了適應戰爭的要求,缺乏群眾觀點與財政觀點統一的認識,也缺乏按照實際情況規定自己的工作計劃的思想方法與工作作風。實際工作檢查,證明了去年生產供給會議所規定的各種方針,除稅收政策外,基本上都是正確的。”在執行過程中,一些人認為,“抗戰時期,商人生活舒服,對抗戰沒有貢獻”;“商人不知亡國恨,商人沒有民族意識,他們走私漏稅,販賣假貨,應該嚴重懲處”。[4](P63)因此產生一種仇視報復心理,在做法上只注意收集賺錢獲利一面,不管其消耗與缺損。在征收過程中又不按條例征收,任意加征,使工商業者負擔沉重。晉綏邊區在檢討的同時,指示各地區迅速檢查糾正執行政策中的偏向與錯誤。“凡超過1946年所頒布之營業稅條例而超征之稅款,不論其經營者屬于何種成分,均應一律退還。”為促進工商業負擔的公平合理,對營業稅的征收“改定以純利為計征標準,確定1947年度營業稅按最高不超過純利的30%再折半計征;如某些工商業有特殊苦難,還可呈請行署免征1947年度營業稅;各地不得預征營業稅”。根據指示中所規定的原則和具體辦法,估計共需退還本幣1277325萬元,合標準布51093匹,合小米42577.5石。以當時征到的營業稅折成標準布與計劃應退標準比較,則這次退布數占原征稅布數的44%,即此次退還原征稅的44%。[2](P214)(二)調整營業稅征收政策,減輕稅負,簡化手續,地主富農經營的工商業同等對待1948年公布了《晉綏邊區修正營業稅暫行條例》,開始對營業稅進行改革。新條例的改革主要在于“取消了過去按總收入計算的累進比例征收制度,而代之以資本額多寡累進定分‘固定任務,平均分配’的民主征收辦法。負擔原則,對工礦業負擔最高不超過純收益20%,商業負擔不超過純收益25%”[4](P316)。改變過去查帳、翻底子、計純利的做法,消除工商業者顧慮,調動他們生產積極性,大膽發展工商業。為了方便農村納稅并照顧平等定分的困難,新條例規定:“農村專營之各種作坊(油、粉、磨、氈房)與專營之小商販、運輸、手工業者之營業稅,在征收公糧同時,由區村政府負責征收,但不平等定分,以其純利不超過15%比例計征。屬于專門販賣業者,以其純利最高不超過25%比例計征。”針對以前對地主、富農的偏激政策,為了防止再度侵犯地主富農經營的工商業,新條例還專門規定:“地主富農經營之工商業,應同樣受保護,同樣按條例征收,不得歧視。”[2](P200)(三)動員干部下基層,依靠群眾和商人糾正錯誤,重新贏得群眾和工商業者的信任根據黨中央和邊區政府的指示,各地的糾錯工作一般首先是動員各級黨政干部負責同志親自深入下層,并配合土改工作團與下面干部積極分子從各方面進行宣傳教育工作。然后召開各種商人會議,廣泛深入地宣傳我黨工商業政策,同時組織群眾性的調查討論與糾正退款等工作。“如臨縣商人大會經過宣傳教育后,商人活躍起來,有個商人便直接找到劉專員給他們解決問題。”為充分取得群眾和商人的信任,在經過宣傳教育后,“接著經過群眾路線,組織商人的小組會、貧雇農會、市代表會、評議會和商人大會,進行調查評議與反復評議,把過去征稅、懲奸和土改三項工作的偏向與錯誤加以研究,對商人處理不當或負擔過重的,均根據實事求是的精神,解決各種問題”[4](P72)。通過政府、群眾、商民等共同的努力,“五寨城關經過宣傳教育已退完,計退戶為70戶,占負擔戶的29%。代縣共退兩次,第一次已退一部分。進過宣傳政策之后,即宣布1947年預借稅全部退還,并分二期付給”。宣布后,群眾皆大歡喜說:“共產黨打人厲害(即征的重),退的也周到。”[4](P73)當即有30戶準備復業。通過以上努力,晉綏邊區由“營業稅”過度征繳而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也相應地得到了較為妥善的解決,黨、邊區政府與商人關系得到大大改善,使邊區商業重新活躍起來。據臨縣稅務局1948年《關于各市鎮目前工商業發展情況的報告》說:“從2月10日到4月5日,55天中恢復與新增加的就有66家,榆林村高等云等,把數年來沒人占而破爛了的六七間鋪房都修整起來,至現在二道河與市場街兩個主要市場已再找不出空房。每逢集日,街市上也擁擠得很。”[2](P214)再如“代城商人于1948年元宵節前后自動召開了三天繁榮市場大會,調劑物資,供給農民春耕必需品。……大街上,共計有226家,其中66家是整頓市場退款后才復業或新開的。小攤子共有181家,攤上盡擺的土布、山貨、農具等農民實用的東西,四鄉翻身農民盛贊這一新氣象”。可見,工商業者積極性提高,市場得到重新活躍,不僅有利于農民和農業生產的發展,更重要的是為解放戰爭的勝利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經濟基礎。
結語
邊區政府為實現農商負擔的公平合理,保證解放戰爭的勝利,加重對工商業者的稅收負擔亦具有合理性。對此兩難問題,要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務必要把握好一個合理的尺度,始終堅持以發展民生為根本。盡管1947年對工商業實行“高壓強制”式的營業稅征收問題,只是黨在某個地區局部執政時期發生的特殊事件,但其留給我們的教訓和啟示卻是十分深刻的:民生問題是人民群眾關心的最基本的問題。關系國計民生的工商業發展狀況事關民生問題全局,對于一個經濟體而言,過重稅負不僅會影響經濟體的活力和競爭力,更重要的是影響到民眾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問題,關系到民心向背問題。所幸的是中國共產黨是一個善于總結經驗教訓、不斷走向成熟的黨,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發現征稅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后,能夠及時糾正錯誤做法,從而使工商業重新恢復活力和生機。
文章標題:民商法論文范文論地方營業稅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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