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5-20 16:08 熱度:
摘 要 罰金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刑罰制度,對于罰金刑大家褒貶不一,本文從罰金的概念出發,探討罰金的適用和利弊,以期對罰金刑有更深一步認識。
關鍵詞 法學期刊發表論文,罰金,罰金刑,刑罰制度
作者簡介:車新波,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科員。
一、罰金刑的概念界定
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具體是指強制罪犯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罰金屬于附加刑,是財產刑中的一種。在現實社會中,很多人容易將罰金和罰款混為一談,其實兩者是不同概念。
首先,處罰的性質不同。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行為人承擔的是一種刑事責任,它與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一樣,是以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的。如果一個行為雖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那該行為是無法處以罰金的。罰款雖然也剝奪行為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但它承擔的是行政責任,更多意義上是一種行政處罰,較為常見的如違反交通規則后,要求違法行為人繳納的罰款。
其次,決定的主體不同。在我國,做出罰金決定的是各級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可以代表國家實行刑罰權,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罪犯做出罰金決定。而罰款多由公安機關以及其它行政機關依照行政法規作出的。罰金與罰款相比,是一種更為嚴厲的否定和處罰。
最后,適用依據不同。罰金的適用范圍和罰金數量的確定依據刑法總則、分則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而罰款的正當性依據來源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行政法規。
二、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及方式
縱觀我國刑法,罰金刑主要適用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等章節涉及的罪名。
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罰金的適用方法可概括為四種,即單處罰金、并處罰金、選處罰金、并處或單處罰金。單處罰金,主要適用于單位犯罪以及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定可以單處罰金的罪名,且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情節相對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情形。
確切地講,單位犯罪只能判決單處罰金,因為單位是個集合概念,在此情形下不存在剝奪單位這一整體的自由或者生命的可能。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對于自然人而言,單處罰金的情形主要為以下幾種:(1)偶犯或者初犯(此種罪犯有別于累犯或者慣犯,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說明罪犯有悔罪表現,愿意認罪伏法);(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我國對未成年人一直以來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且未成年罪犯心智不成熟,要給其改過自行的機會);(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相對于既遂犯而言,上述犯罪未完成狀態造成的危害結果相對較輕);(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6)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單處罰金意味著罰金只能單獨使用,不能附加使用,如刑罰判處了罰金,就不能判處其他刑罰。并處罰金中,罰金只能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使用,不能單獨使用。并處罰金又可細分為“必須并處”和“可以并處”兩種情形:如刑法規定是“并處”,意味著人民法院在對罪犯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如刑法規定是“可以并處”,意味著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犯罪人的財產狀態,決定是否判處罰金。單處或并處罰金,意味著罰金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不管單獨使用還是附加使用,必須保證使用。選處罰金,是與其他主刑并列的,意味著可以使用罰金刑,也可以選擇其他主罰,但兩者只能擇其一,且一旦選擇使用罰金刑,只能單獨使用。
三、罰金刑的利弊分析
罰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法,理論界通說認為它起源于賠償金制度,其存在歷史比自由刑更為悠久,在我國西周時期就有罰金刑萌芽的“罰絲”、“罰帷”等。罰金刑自進入公眾視野來,學者及其社會大眾對它的爭論就不曾中斷過。罰金的優點相當明確,以致有些人將其奉為上策;罰金的缺陷也顯而易見,以致有些人將其貶得一文不值。對于罰金刑這樣一種制度,我們必須要有清醒和理性的頭腦,將其一分為二來看,既要看到罰金帶來的積極方面,也要意識到罰金帶來的消極影響。
(一)益處
1.罰金刑的有效性。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及資本主義浪潮的沖擊,人們對于金錢的欲望大大增強,以往的“重義輕利”漸漸變為“重利輕義”,經濟型犯罪比重逐漸提升。罰金刑使貪利型罪犯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主觀上減弱犯罪的誘惑力,客觀上削弱罪犯的再犯可能,從而有效防止新的犯罪發生。“對于這些貪利性犯罪,若僅以自由刑作為懲罰手段,則不能剝奪其犯罪的資本,因而難以遏制甚至會變相刺激這種犯罪的蔓延” 。對于貪利性犯罪,施以罰金刑不但能使刑罰從強度上與犯罪相對稱,也能使刑罰的實施方法與犯罪相對稱。
2.罰金刑的誤判易糾性。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及審判人員素質的層次不齊,加上司法審判或多或少受到外界壓力干擾,任何一個案件都存在刑罰誤判、錯判的可能。
例如近期鬧得沸沸揚揚的“呼格吉勒圖案”,正是因為錯誤的判決,年輕的生命就此逝去,帶給親人的是無盡的悲痛,也給司法公正形象帶來負面影響。這一案件讓我們看到了生命刑的致命弱點,一旦發生錯誤,人死不能復生;自由刑較剝奪自然人生命的死刑而言,發生誤判后可以釋放罪犯而得以糾正,但失去的自由與已逝的年華卻無法挽回,例如浙江的“兩張叔侄案”。罰金以交付金錢為內容,與犯罪分子的人身有相對的分離,一旦發現有錯誤,可以將所罰金錢返還受冤者,并賠償其利息損失,加上相應的精神慰藉,例如恢復名譽等,可以較好地恢復原狀,使司法錯誤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能較好地彌補生命刑和自由刑存在的缺陷。 3.罰金刑符合經濟原則。刑罰投入過大是當今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中國一年的罪犯數量是相當龐大的,為關押罪犯所建造、維護、管理監獄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定是一筆巨大的開銷。罰金刑的適用順應時代的發展,一方面彌補了自由刑所需巨大開支的缺陷,另一方面通過強制罪犯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增加國庫收入。同時,罰金刑的實施不影響罪犯的正常工作和生產,使其通過自己的力量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
4.罰金刑具有人道主義價值。幾千年的人類歷史,既是社會發展史,也是刑罰進化史。自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人權觀念傳播以來,“以牙還牙”,“以命抵命”的原始報應主義,鞭打、剜肉的殘酷肉刑,逐漸轉變為現代預防主義,強調對罪犯的人權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及人道主義觀念的影響,以剝奪自由和生命等人權的刑罰將進一步受到限制,罰金作為一種不以自由和生命為剝奪內容的刑罰手段,其存在順應了刑罰發展的歷史潮流。
(二)弊端
1.罰金刑具有不平等性。刑法明確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因此,對犯有同樣罪的人,在犯罪情節類似的情況下,往往會處以接近數額甚至同等數額的罰金。 然而,這種形式的平等卻掩蓋了實質的不平等。因為社會個體所占有的財富并不相同,而是差異懸殊,同樣數額的罰金對于存在明顯貧富差異的個體而言,不僅處罰的感受大不相同,處罰的效果也大相徑庭。對于經濟實力雄厚的罪犯,罰金猶如九牛一毛,對其幾乎起不到應有的懲罰和預防作用,使其產生“再犯以罰金了事”的僥幸心理,未能對其產生震懾作用;而對于家徒四壁的貧困罪犯而言,一次罰金就可使其傾家蕩產,生活無著落,使得他們“談罰金色變”。由此可見,同等數額的罰金對于受刑人所產生的作用是有天壤之別的,這種現狀的存在勢必產生刑法實質效果的不平等性。
2.罰金刑存在執行不力的風險。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上,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導致以財產為執行內容的罰金刑執行成為難題。對富有者而言,罰金的繳納理論上不是問題,但實踐中,部分罪犯通過事先轉移或者隱匿財產,造成自己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假象,使得執行陷入困境;對貧窮者而言,由于自身經濟能力有限,缺乏足夠的財富繳納罰金,使得罰金刑客觀上難以有效執行。而上述罰金執行難的現狀,一方面導致罰不當罪,變相地減輕甚至消除了罪犯應得的懲處;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刑罰的威懾力,有損司法威信。
3.罰金刑往往殃及無辜。現代刑法已從古代“滿門抄斬”,“株連九族”的丑惡歷史及“連坐”思想中清醒過來,確立了“責任自負”原則。由于金錢和人格的可分離性,罰金刑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上述原則的限制。如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無生活來源,其罰金往往由父母代為支付;如家境貧困者犯罪,其親朋好友往往集資相助代為支付;在單位犯罪中,雖然是決策層的錯誤致使法人犯罪而被判處罰金,一般無辜的員工也會因單位的經濟惡化而受到牽連。上述問題是罰金刑在適用時時常遇到,而又無法避免的。上述罰金的最終繳納從罪犯轉移到罪犯以外的個體身上,違反了刑罰的專屬性,使得罰金的刑罰效果大打折扣。
4.罰金刑易誘發新的犯罪。在被判處罰金的情況下,部分罪犯或因家境貧困及自身經濟條件有限,無法足額支付罰金,迫于判決的強制性,為了履行罰金,也許會不折手段,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從而違背刑罰的初衷。此外,罰金的判處及繳納,可能剝奪了罪犯有限的經濟基礎,使其喪失必要的生活來源,而難以為繼,容易誘發罪犯不惜實施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以獲得財富,從而制造新的不穩定因素。金錢雖不是萬能的,但金錢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左右了人的意志。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我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逐步改變了以往“重打擊,輕處罰,重追贓和賠償,輕經濟制裁;重自由刑和生命刑,輕財產刑,很少適用罰金刑”的傳統觀念,越來越重視運用罰金刑。罰金作為一種刑罰,是對犯罪行為正當性的否定,也是最罪犯財產權利的。雖然在單處罰金的情況下,易使公眾產生“以錢贖罪”、“以罰代刑”的誤解,進而產生恃財輕法的心理。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罰金刑是符合當前刑罰發展的趨勢的,并且在體制不斷完備的未來,它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注釋: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張一平.罰金刑的功能及利弊分析.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5(4).
文章標題:法學期刊發表論文范文淺議罰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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