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8-06 14:37 熱度:
公司法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一項法律。本文是一篇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范文,主要論述了我國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下債權人利益的救濟。
摘 要: 2014年,實施的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資問題上確立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然而,如何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改革下保護債權人利益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首先,我國缺乏信用制度,無法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其次,在公司注冊時資本完全虛化,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嚴重威脅,需要構建債務擔保系統。最后,在公司運營時,引入衡平居次制度,防止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只有構建起與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配套的機制,才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關鍵詞: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債權人,利益保護
一、新《公司法》中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1.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出臺和改革背景
我國《公司法》面臨著現代化改革,如何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立法觀念由管制約束型向促進發展型的轉變,貫徹“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核心的彰顯自治的公司法理論”,放寬了公司設立門檻,取消驗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開公司可以“零首付”,從而確立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我國資本制度變革根本原因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市場經濟要求寬松的公司政策,減少政府干預,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的決定作用。如何調節和自主性之間的平衡是改革公司法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問題。最新公司法的改革就是減少政府干預,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我國資本制度變革的導火索是深圳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和上海自貿區的實踐。我國資本制度變革國內政治原因是十八大司法改革的浪潮,以放松管制為取向的新經濟體制改革。在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是中國可持續發展、中小企業融資難,然而政府的手伸太長導致許多行業是完全國有壟斷。這次改革就是為了減少政府干預,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我國資本制度變革國際原因是公司資本制度改革不斷推行,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已經是潮流。西方國家立法的出發點,保護股東的利益來進行自由與安全的經營,盡可能擴大經營,與此同時,保護交易安全,確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此次改革中,我們可以看到特拉華公司法的影子,中國開始從英美法系的授權資本制吸取一些精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分析
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以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為立法觀念,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有著“自由”為養分的法律文化土壤。在歐洲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制度采取部分法律移植,如法國是有限責任公司層面植入授權資本制的轉化,德國是在維持現有標準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上增設的一種沒有最低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然而,這次中國的最新公司法改革,取消了除金融公司外的所有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統一采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對不同公司種類沒有區別對待而一刀切的做法非常不妥,存在著商業交易的安全隱患。如果公司其中一個環節的運行存在問題,不僅僅會影響公司本身,甚至會影響整個經濟的運轉,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血的教訓。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給予公司充分自由的同時,如果沒有完善的制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充分的制度保護公司的運營安全,一旦出現華爾街那樣的破產,整個國家的經濟變陷入谷底。
其實,中國經濟發展起來就在改革開放的這三十年。這三十年我國經濟可以如此快速的發展,歸根結底是很好地運用了市場和政府這兩只無形的手。之前我國采用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在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發揮了巨大作用,它的歷史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如今,世界性的經濟危機過后,整個世界都處在經濟發展的恢復期。我國經濟發展處在瓶頸期,很多中小企業發展不起來。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并且采取實繳制度,把一部分資金放到固定賬戶中,已經不適宜中國的國情。注冊資本中最低30%的實繳資本,不僅遏制了資本的流通,而且不足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要打開這種禁錮,改革勢在必行。但是,此次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改革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改革的步子邁的過快過大,并沒有對不同公司存在的不同風險區別對待,而是一刀切。況且,只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等部分改革,與之相配套的債權人利益救濟制度卻未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法律移植沒有錯,但是并不是拿來主義,而是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建立一個完善的資本制度,找到適合這種資本制度的法律文化土壤。
二、我國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1.對債權人利益的積極影響
新《公司法》使企業設立的門檻降低,投資者入市變得更為容易,忽略經營上相對資本力量,更重視企業的創新力。這樣的修改,增加了公司活力,提高了公司運作效率,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的自主性和應對市場的能力。有活力的公司能夠更快地完成資金周轉,更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2.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消極影響
首先,債權人對公司的知情權受到影響,投資風險變大。由于公司設立毫無門檻,容易出現以詐騙為目的公司如皮包公司、空殼公司等公司的真正實力和價值很難判斷,再加上我國商業誠信的缺失。因此,改革使注冊資本的公信力受到挑戰,債權人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其次,公司注冊資本完全虛化,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嚴重威脅。目前,在我國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和尚未構建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在注冊資本與上市交易規模不匹配之下,注冊資本極低卻從事高額的商事交易存在交易風險或者注冊資本極高卻遲遲繳付不到位,都會嚴重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最后,股東濫用獨立法人地位,不能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和均衡各方利益。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使原來法律機制的設計幾乎廢棄。只有對現有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進和調整,才能更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和均衡各方利益。
三、我國現有資本制度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缺失
1.誠信機制尚未建立
投資和交易的安全性是同樣重要的,在鼓勵投資的同時,也要關注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穩步增長。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只有建立在完善的社會誠信機制之上,才能夠發揮優勢作用。在良好的誠信機制作的保障下,公司才可以正常有序地經營,從而,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及對債權人利益的侵害。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通道和信用管理體系,沒有第三方機構的評價作為輔助,容易使債權人很難對公司的真實情況做出判斷。而且,我國并沒有失信懲戒機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也不會承擔相應的失信成本,難以對公司行為形成制約。
2.債務擔保體系的不完善
第一,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化。新《公司法》第16條關于公司擔保事項方面的規定,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而過于原則,使得該規定在實踐中實際運用易引發爭議。第二,違反公司法對外擔保法律規定的行為效力及責任不明確。首先,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違反了公司法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效力沒有明確,不僅直接導致了作為擔保人的公司很有可能逃避法律責任承擔的問題,還涉及到做出公司擔保決定行為人,即董事,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其次,違反公司法對外擔保法律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明。公司作為擔保人因違反《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導致與第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歸于無效后,《公司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如何分配問題。另外,對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就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公司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第三,缺乏對于公司擔保事項實質性條件的限制。我國《公司法》僅僅從程序上對公司擔保事項加以規范和限制,對于任何實質性條件卻沒有限制。如果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公司的股東利用合法的程序進行經營和管理來掩蓋其非法以及不正當的目的,必定會危及到公司的財產及其資金的安全。
3.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難以實現
第一,實踐中適用范圍較窄。因為我國公司法只在第20條第3款和第63條中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有關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具體適用規則的規定。法官對于案件的具體裁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不公平現象的出現。而且因為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往往嚴格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果股東能補足出資義務,就會判令股東承擔補足出資責任,而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空間狹小。但股東承擔補足出資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力度是不同的,如果以認定補足出資責任為先,對債權人是極為不公平的。第二,法律未明確規定股東“濫用”的情形及其適用標準。公司法只規定了構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行為要件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未規定究竟何種行為才能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劉俊海教授認為股權資本顯著不足和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的高度混同應認為是股東對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朱慈蘊教授則認為在資本顯著不足、人格混同、過度控制、公司形骸化的情形可認定股東濫用。對濫用情形的規定不明確,會使債權人難以提起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訴訟,因為債權人難以確定股東的行為是否會構成濫用。第三,債權人的舉證責任過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債權人為了達到法院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目的,必須要證明股東有逃避債務的行為、自己的利益嚴重受損、股東的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股東逃避債務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
四、完善我國授權資本制度下債權人利益救濟制度的建議
1.建立誠信評估體系
第一,建立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通道和信用管理體系。為了促進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我國應該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終結信用體系多而雜的現象。在不侵犯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公開透明披露公司各項信息,包括年檢、財務、信用記錄、產品質量、社保繳費等信息,尤其是公司資產的變動以及公司資產的結構更應當持續披露、時時更新,并能為債權人高效便捷地查詢到。第二,引入民間信用評級機構。民間信用評級機構,雖沒有國家公信力作為后盾,但在一些西方國家卻有著超乎國家公信力的社會信任度,例如,在美國有一類專門負責調查企業資信的公司,通過 D&B 數據庫記錄公司的資信情況。我國應給予民間信用評級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使它可以在工商部門經濟戶籍庫的基礎上,匯集各市場主體的信息,借助科學的評估方法和評估標準,對公司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評定。隨后,將評定結果定時通過媒體公布,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單”,以同樣方式定時公布。第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公司的信息社會的各種宣傳要真實,真實的信息可以成為良好的信用關系的基礎。因為不真實信息的發現主要依賴于社會的舉報和監督,所以政府應向社會報告提供最便捷的通道的監督報告,并及時報告信息的開放社會。
2.構建債務擔保體系
從內部因素考慮,需要完善與公司擔保制度的相關法律條款。第一,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并強化其操作性。針對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擔保事項方面的規定過于原則化。最有效、直接的完善途徑就是補充、完善關于公司法擔保方面的法律條文,確保語意的精準、科學清晰、消除不必要的歧義。首先,法律對公司普通擔保做出一般性的規定,這是在法律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授權章程自主選擇擔保決議機構的同時,作為必要的補充。其次,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所帶來的一些確實無法消除歧義的問題,利用法律解釋方法并且結合我國的現狀,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以及公司財產利益的情況下做出最合理的解釋。因此,可以考慮在公司法擔保規范中加入一條“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由董事會決定”。第二,明確違反公司法對外擔保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責任體系。對違反《公司法》第16條的公司擔保行為,法律在判定其無效的同時還應強化相應的責任追償機制。在擔保無效的情形下,公司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以彌補相對人期待利益的損失;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擔保事項的決策人追償。第三,明確關于公司擔保事項實質性條件的限制。可以借鑒英美法根據“合理商業判斷”標準的實踐,具體到公司的擔保事項上,只要公司董事依據“合理商業判斷”標準,判斷公司擔保能夠給公司帶來利益而做出擔保決議的,,該擔保有效,對公司有法律約束力。,
從外部因素來說,我國要堅持資本三原則中的資本充實原則并且在稅法上調整,不同注冊資金的公司不同對待,使得公司在設立時考慮資金問題。第一,建立健全公司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體系。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也有利于公司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出發,在存續過程中的企業應該始終保持其現有的實際資本與注冊資本一致性。我國應當建立健全公司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體系,催繳出資。首先,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這種責任包括認購擔保責任、繳納擔保責任和價格填補責任。其次,補充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者的繳納擔保責任,以適用未履行出資及出資不足的場合,使發起人的設立責任體系進一步完善。再次,應將資本充實責任擴展適用于公司成立后增資或發行新股時的董事,以防止公司在增資過程中出現資本不實的情況,F代公司中董事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中心,其義務的正確履行與否直接影響到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公司在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由負責董事造成企業資金短缺的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支付股東虛假出資。第二,稅法調整。企業的資產,不僅從經濟上考慮,應該從社會觀念和社會系統識別的角度來看。利息和股利所得稅是不同的所得稅,投資者會把任何一個公司的注冊資本到位。如果所得稅不一樣的話,企業必須選擇不同的注冊資本。公司只要利潤前景,注冊資本就不會很低。第三,建立債務擔保體制。債權人可以利用我國的擔保制度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債權人在借錢給公司時,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人;蛘呶锉。例如發展創新企業經營保險業務,從而實現一部分市場風險從經營者、債權人轉移給行業及社會整體,加強社會投資,從而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3.真正揭開公司的面紗
第一,適當地放寬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新《公司法》使得追究股東出資不實等相關責任的法理基礎已不存在,所以應該充分發揮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保護與公司交易相關的利益主體、防控與公司交易的風險。例如,法律可以有限地將“反向揭開公司面紗”也納入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中。“反向揭開公司面紗”是從公司獨立于股東的方面出發的,由公司對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例如,法律可以有限地許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姐妹公司的場合下適用。新公司法的修改,降低了公司的設立標準,使股東更容易注冊公司,更容易導致姐妹公司,公司也有可能成為股東逃避債務工具。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只是判定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是僅僅不夠的,應將這種姐妹公司也納入到連帶責任中。
第二,制定審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案件的司法解釋,完善相關概念。因為資本顯著不足和人格混同是實踐中法院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重要標準,理論爭議也較小。而股東過度控制往往會引起股東與公司的人格混同,公司形骸化與過度控制和人格混同都有交叉重合之處,難以判定。所以,可以先將資本顯著不足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規定下來,而另外規定一個兜底條款,給予過度控制和公司形骸化以適用空間。對于資本顯著不足中的“資本”的認定,在新公司法修改前,朱慈蘊教授認為應以認定注冊資本為一般情況,而在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的情況時,將“資本”認定為實收資本。而新公司法修改后,股東設立公司不需要實繳認購的資本,且取消了驗資手續,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更加不等,實收資本更能反映公司資本情況,對于判斷資本顯著不足更具有參考價值。
第三,重新分配舉證責任。針對債權人原告舉證責任過重的問題,法律可以規定將債權人的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股東。如可以參考采取美國法院的“二階段法”以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首先,由原告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即必須提出某些實質上的事實基礎,以駁斥公司法人獨立性的表面證據效力。其次,原告一旦符合初步舉證責任要求以后,舉證責任就轉由被告證明其沒有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
五、結語
2014年,最新實施的《公司法》采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雖然這樣的修改使企業設立的門檻降低,從而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加強保護債 權人利益的聯動機制,投資和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所以,我國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制度的構建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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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基金:本研究為2014年海南大學法學院創新中心項目成果之一(項目編號:14fxky12)。
作者簡介:謝婧(1989-),女,河北涿州人,海南大學2014級民商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法學核心期刊推薦:《法學雜志》創刊于1980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28年來,《法學雜志》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辦刊特色,贏得了法學期刊陣營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讀者的歡迎。
文章標題: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優秀范文及期刊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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