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8-07 14:57 熱度:
法律是保障人們正常生活的一個途徑,各個國家都有相應的一些法律措施。我國的法律體系還是比較完善的,本文主要針對民法進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核心期刊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民法中關于繼承的問題。
摘 要: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的維持離不開法律的規范和保障,我國在法律體系方面已經基本實現了一定意義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我國相繼出臺了刑法、民法、工商法、行政法等一系列涉及到民生問題的法律和法規,可以說,法律規范著人們的行為、保障著人民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各種義務。民法是保障民生的基本法律,民法在制定的過程中一定會遵循民生問題,以人民的利益和訴求作為根本的立足點和出發點。民法中涉及到人際生活交往的方方面面,本文試淺談民法的原則及民法中的繼承。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繼承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法基本原則含義以及意義概述
首先,原則是觀察問題、處理問題所必須遵照的規則,是一種行為控制和基本規范。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觀察民法現象、處理民法相關問題的基本行為準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嚴格系統地規定民事立法、司法以及各種民事活動,民法中涉及立法和司法的部分是民法保障人民利益的最高指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進行規范。民事活動是人民在實際生活和交往過程中出現的涉及自身利害關系的各種實踐活動,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正確處理人民之間民事活動的要求和出發點。民法的本質也要通過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體現,基本原則必須遵循人民社會生活實際和市場經濟發展運行的的根本要求,服從民法的價值取向和目標,其基本原則是一般民事行為的高度抽象概括的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
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民法有別于行政法和經濟法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原則與其他法律法規循序的原則不同,其緊密地聯系社會生活的實際和人際交往過程中各種關系的調和問題。然而,行政法是對于國家機關以及國家公職人員的一種行為規范和要求,其所涉及的內容是有限于某一具體范圍內的,與民法適用于社會生活的全方位性區別開來。而經濟法則只側重于經濟相關領域,包含經濟市場交易、貿易交流、物質交換等經濟形式的行為要求和準則,經濟法規定市場準入性原則和交易平等公平和市場交易的誠實信用等原則。民法是人民生活的保障和行為規范,要求人民的行為必須在民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各種民事活動,其包括婚姻家庭、人民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專利權等一系列權利,以及在民事各種活動中必須履行的各種義務,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合同簽訂雙方必須享有和履行的義務,嚴格遵照民法中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定進行民事合同的簽署和維權。不得違背他人意志和意愿,平等互利,自愿公平。
2.民法基本原則具體闡述
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平等原則是我國各項法律制定的最基本的原則,我國的國家性質和基本國情,規范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工作原則和要求是為人民服務和對人民負責的工作作風和態度,人民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人民的利益維護是國家和政府各種職能和價值實現的基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在社會中的自然人由于所處環境和身份等差異而存在于不同的工作崗位或者層面,但是每個自然人都是社會歷史的創造者,是國家的主人,因此,必須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都具備法律的保護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社會群體除了自然人個體,還有一些企事業法人,這些法人也同樣享有民法中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各項義務,法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特殊個體,法人理論上包含著許多自然人個體,是代表自然人個體權利和義務的。
公平原則是在平等原則基礎上的進一步闡釋,公平平等是相輔相成的,平等是側重于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平等,而公平則是強調在民法中維護權利的具體規則需要公平,實現利益的相對公平,在民事活動的規范、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保障民事司法雙方的各自利益,強調公平,民法的規則不可偏向任何一方。誠實信用是在民事活動中必須事實求是,不能為維護自身利益而虛構和欺騙,在法律面前必須誠實陳述事實,在民事司法中遵照求實的原則,講述事實情況,不進行不同程度的輕描或者重抹。民事司法中敘述不應包含各種主觀的思想情感和表達,必須強調實際事實,不得以任何理由歪曲或美化事實,欺騙民事法庭的行為是必須受到相應懲罰的。信用原則一般體現于民法規定的各種具體法規,例如借貸和合同法,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約束范圍內進行貸款的償還或者合同條款的履行,任何主觀上逃避償還責任的當事人一般被視為違背信用原則,當民事司法時會給予不同程度的懲處。
二、民法中的繼承原則以及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保護公民財產繼承權原則;繼承權平等原則;養老育幼、互助互濟原則;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和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繼承權是民法規定的在繼承順位的規定下,享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和履行的各種義務。然而,繼承權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條件,即只有在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關系時才享有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必須具有三個條件: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也不能轉化為主關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因為只有享有主觀意義的繼承人,才能實際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實現條件。
參考文獻: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M].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2004.
作者簡介:佟雨佳(1993-),女,遼寧沈陽人,本科在讀,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法學。
核心期刊論文發表推薦雜志《甘肅社會科學》雜志是由甘肅省社會科學院主辦的綜合性人文社會科學類學術期刊,1979年創刊,為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國際刊號ISSN:1003-3637;國內刊號CN:62-1093/C,郵發代號54-2。所刊文章注重思想性、學術性、原創性、前瞻性、應用性和時效性,倡導學風和樸實的文風,選取刊發高質量、高水平并寫作規范的文章。
文章標題:核心期刊論文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民法中關于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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