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16 16:34 熱度:
醫療事故在我國屢有發生,醫療事故出現的時候常常伴隨著醫療糾紛,那么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呢。我國法律中也針對醫療糾紛制定過保障政策,本文是一篇法醫學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完善。
摘 要 近年來,我國醫患糾紛頻繁發生。我國多省市已開始探索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這一第三方爭議處理方式,但各地調解組織的運行、調解成果與影響力卻相差懸殊。從該制度的實踐情況看,由于當事人和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及仲裁等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的存在,其存在必要性問題頗受質疑,但從社會心理的視角來看,該制度實有其存在必要性。本文以武漢市醫調委為研究對象,探究其運行機制,以個體為例推廣到全國,探求其優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探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完善途徑。
關鍵詞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第三方調解,社會心理,運行機制
作者簡介:何園媛、錢蓉莼,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一、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概況
(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溯源
調解制度在中國民間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傳統。其在中國的產生與發展與中國傳統社會對人情的重視,以和為貴、建立和諧社會的傳統觀念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因此人民調解制度的出現與發展迎合了大眾不愿意上法院的心理。人民調解制度是群眾自治的一種自治制度,早在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就已初具雛形。“現在該制度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在發生法律糾紛時,人民調解制度為大家開辟了更貼近群眾、更加低成本、更加簡便的方式以解決糾紛。
進入新世紀,我國關于人民調解制度的探索與實踐一直沒有停歇,調解委員會不斷地深入社區與農村,遍地開花。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僅在范圍廣度上不斷延伸,其在調解的縱向深度上不斷的剖析、分類,其專業化也不斷加深。在這樣的趨勢下,各類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試點并掛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這些專業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立是我國人民調解事業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證明。
(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實施現狀
目前國內醫療糾紛不斷,醫患關系緊張,各地醫鬧案例層出不窮。當前處理醫患糾紛依據的主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此條例中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自行協商、衛生部門行政調解和醫療訴訟三種途徑。隨著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針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委員會機制這一第四種途徑也應運而生。
隨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發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專業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如北京、寧波、天津、上海等地紛紛出臺一系列辦法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的構建。截止2010年1月,全國已有16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56個地市啟動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建立。”
在這些試點中,部分地區出臺了相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管理辦法,為人民調解提供了制度保障,肯定了醫療糾紛人民調委調解效力,并由當地財政提供支持,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但是由于各地對人民調解的重視程度,經濟發展等等原因的差異,地區發展不平衡情況非常嚴重。一些地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解決醫療糾紛中所發揮的作用非常微小。為讓這一新興的調解方法能發揮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制度構建落后地區應該借鑒一些優秀示范區的經驗,并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加快變革。
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構建的必要性
(一)必要性之現實依據
1.當前醫患糾紛問題嚴峻。目前中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革轉型期,在醫學領域主要面臨的問題就是醫療問題、醫患糾紛嚴峻。醫患糾紛一直是困擾醫療衛生界的一大疑難,這一問題涉及國計民生、醫學發展,是一項艱巨的民生工程。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統計2014年,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總診療量達78億人次,比2013年增加5億人次。同年,全國發生醫療糾紛11.5萬起,較2013年下降8.7%。雖然整體醫療糾紛數量有著下降趨勢,但是近幾年來,醫療糾紛態勢似乎有著愈演愈烈的趨勢:2013年浙江溫嶺殺醫案,北京天壇醫院輸液錯誤致死案,2014年南京官員夫妻毆打護士案……一樁樁慘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醫患糾紛背后的制度問題。發生糾紛后,滯后的解決機制、調解機制使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任逐漸被消磨,從而釀成悲劇。
2. 醫療糾紛一般處理方式存在缺陷。目前醫療糾紛傳統解決方式包括:醫患自行和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及仲裁。這幾種方法在過去的實踐中顯示出了它們一定的優勢,但是其固有的缺陷還是逐漸顯露出來。
醫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傳統中國人解決糾紛的方法,雙方坐下,平心靜氣的協商,最終達成共識。這種方法簡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能夠使醫患雙方免于奔波勞累傷財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真正的平心靜氣坐下協商都是理想化的,一般患者及其家屬的情緒很難撫平,就算撫平,醫患之間的不信任已經筑成,使雙方達成和解難上加難。另外,醫患雙方即使達成和解,其和解契約的效力仍較弱,容易造成反復更改、反悔的現象,無法徹底解決。
行政調解是指由衛生行政部門介入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醫院與患者間的糾紛,達成調解并制定調解書以解決糾紛。此種方式中加入第三方,且該第三方是政府部門,并且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能夠解決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的問題。但是其弊端也是存在的:首先,該第三方――衛生行政部門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懷疑,特別是患者懷疑,一般醫院與衛生行政部門關系密切,容易令人產生偏袒的遐想。第二,此種方法容易滋生腐敗、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且缺乏對行政部門的制約。
民事訴訟及仲裁一般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保障。它具有法律制度的保障,由法官審判或是仲裁員仲裁,雙方各自提供證據,且可請來專業律師參與訴訟、仲裁,其達成的審判書、仲裁書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強的。然而由于醫療糾紛這一問題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涉及眾多的醫學專業知識,這是法官與仲裁員欠缺的,這樣為其審判帶來非常大的困難。另外訴訟與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時間、金錢,人力物力。據統計,一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訴訟解決周期一般在586天。可想而知,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 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對以上處理方式缺陷的彌補。第一,糾紛當事人出于自愿將糾紛交給調解組織進行解決,本身對調解組織就有了信任的基礎。第二,調解組織的中立性能夠盡可能地保持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這為結果的公正性設立了前提。第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多是醫療單位、政法單位退居二線的工作人員,其專業的法學知識和醫學知識也為公正、科學、正確地調解雙方糾紛奠定基礎。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有了強有力的立法保障,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這一專業人民調解機構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4. 現實中醫療糾紛解決主要依靠調解。國家衛生計生委9日公布了與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多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入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依法維護醫療秩序的意見》,為健全完善醫療糾紛處理體系,意見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三調解一保險”的醫療糾紛處理體系,完善醫療機構內部處理制度,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辦理醫療糾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逐步擴大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覆蓋范圍。
在國際上較為普遍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一是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彼此共擔醫療糾紛風險;二是醫務人員行業協會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國內外對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法都還是調解占主流。
(二)必要性之社會心理學依據
1.社會支持。社會支持,即個人需求獲得他人回應和接納的感覺。由于患方在醫患糾紛中處于弱勢,沒有足夠的辦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醫患糾紛發生時,患方最需要的即是尋求到社會支持以解決糾紛。
社會支持分為兩類:客觀實際的支持,即實際社會支持,包括物質上的援助和直接服務;主觀體驗的或情緒上的支持,即領悟社會支持,指個體感到在社會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緒體驗和滿意程度。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同時為患方提供了兩種意義上的社會支持:其調解不收取任何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為當事人節約了時間、金錢和精力,保證當事人以較小的成本代價獲取最大限度的賠償和權益,有效地節約了司法資源,此即客觀實際的支持;在調解過程中,專業調解員能為患方提供專業的法律和醫學知識,彌補患方醫療信息不對稱、法律常識不足等缺陷,讓患方感到在社會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此即領悟社會支持。這種對支持的主觀感知或稱情緒體驗影響著患方的行為和發展,更可能表現出對患方心理健康的增益性功能,并且能緩解患方心理壓力、消除個體心理障礙,從而有利于調解的進行和糾紛的解決。
可供患方選擇的其他糾紛解決途徑如當事人和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及仲裁等,在社會支持方面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相比,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弊端。自行和解是一種無須向社會尋求幫助的糾紛解決方式,雖然其形式簡單、成本低廉,且具有高度的靈活性,但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知識,對醫院的解釋又缺乏信任,和解過程中又無第三方提供專業意見,患方無法獲得被支持、回應、接納之感,很容易引起言語過激從而導致協商環境進一步惡化,使矛盾升級,甚至發生惡性事件。衛生行政機關調解、民事訴訟和仲裁雖然給予了患方社會支持,但是衛生行政機關與醫療機構之間,尤其是一些較大規模的公立醫院之間總是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聯系,衛生行政機關一方面承擔著監督管理的職能,一方面又是醫療機構的直接領導,其公正性不得不讓患方心生懷疑,這類心理上的障礙的存在無法緩解患方的心理壓力,對糾紛的解決無益;若采民事訴訟途徑,醫療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強,很多法官、仲裁員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導致案件審理比較困難;訴訟審理期限冗長,久拖不決更易導致醫患矛盾加重,不僅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壓力,而且這種當庭對質的審理方式往往導致醫患雙方的信任關系徹底瓦解,醫患矛盾更加尖銳,對整個社會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不利。我國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不夠,仲裁的獨立性得不到相應的保障,且具備法律、醫學兩方面知識的人才欠缺、仲裁費用偏高,這些都使得患方得不到較為全面的社會支持,患方很難有在社會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感體驗,進而影響患方的心理狀態,增加患方壓力,進而影響醫患糾紛的解決。
2.沖突及其解決:
(1)用威脅解決沖突?當陷入沖突時,許多人都會嘗試使用威脅的方式使對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但社會心理學家莫頓・多奇和羅伯特・克勞斯所做的一系列經典研究發現,威脅并不是減少沖突的有效方法。研究者設計了一個“貨運游戲”,兩個被試想象自己是兩家貨運公司艾克米和博爾特的主管。兩家公司的主要目標都是盡可能快的將貨物運達目的地。每完成一趟行程,被試可以得到60美分的酬勞,但是行程中每多花一秒鐘就要被扣去1美分。兩家公司最直接的路線都是一條單車道,也就是說每次只能有一輛貨車可以通過。如果兩家公司都試圖走這條單車道,那么誰都無法通過,都將受到損失。每家公司都可以走另一條較長的線路,會使他們每一趟至少損失10美分。研究者給了艾克米一道可以設在單車道上的門,以阻擋博爾特使用該路線。你也許會認為使用強力門會增加艾克米公司的收益,因為艾克米只用威脅博爾特遠離這條路,但事實正好相反:當只有一方擁有門時,雙方參與者的損失比都沒有門時更多。博爾特公司不愿意被威脅,而且常常采取報復的手段,將貨車停在單車道上,以阻擋其他貨車通行。時間一點點的流逝,雙方都將受到損失。如果雙方的處境更公平點:雙方都有門又會怎樣呢?研究結果發現,在雙邊威脅的條件下,他們都會損失更多的金錢。兩家貨運公司都使用門來威脅對方,并且相當頻繁。
醫方和患方在醫療糾紛中的沖突關系就好比這項研究中兩家公司之間的沖突關系。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此之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不論引起糾紛的原因如何,總是可以找到相應的解決方案的。但是現實生活中醫方存在著發生糾紛時負責人避而不見,醫院推諉塞責、避重就輕,侮辱、威脅、恐嚇患者及患者家屬的現象,患方也存在著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聚眾滋事,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現象。雙方相互威脅、報復,如同研究中的兩家公司在雙邊威脅的條件下都使用門來威脅對方,最后不光糾紛得不到解決,而且雙方會遭受更多的損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途徑之所以更加有效,是因為其本身立足于調解,目的在于以一種相對和平的方式去化解沖突,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沖突降至最小,而不是像訴訟途徑那般,雙方當事人針鋒相對、互不相讓,更有可能激化矛盾。 (2)有效溝通。在多奇和克勞斯的貨車游戲中,有一點是與現實生活不太相似的:雙方是不允許交流的。如果能夠相互交流,雙方能夠解決他們之間的分歧嗎?于是他們又設計了一個版本的實驗,被試在每次游戲中可以進行溝通。研究發現,當只有艾克米擁有門時,強迫溝通降低了損失的金額(單邊威脅條件),但在其他兩種條件(沒有威脅和雙邊威脅)下并不能增加合作程度。總體而言,強迫溝通并不能顯著增加獲益金額。貨運游戲中的溝通問題在于沒有培養信任感。事實上,人們用對講機威脅對方。多奇和克勞斯在之后的研究中證實了這一點。他們特別指導了人們應該如何溝通,讓他們找出對雙方都公平的解決辦法――如果他們能彼此為對方著想,那么雙方都將樂于接受這一辦法。在這些條件下,言語的溝通使雙方獲得的金錢都得以增加,因為這里的溝通培養出了信任感。
類似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重在調解,給醫患雙方提供了一個溝通的平臺,讓醫患雙方能夠最大限度的發揮其自主性,為了各自的利益,將各種與爭議相關的事項放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討論和協商。通過雙方的合意,使得糾紛得到徹底的解決。這種機制能夠培養出醫患雙方之間的信任感,專業調解員們能夠指導雙方進行溝通,減少分歧,并找出對雙方都公平的解決方法。自行和解中醫方往往利用自身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優勢,或者利用患者的弱勢地位,使患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不平等的和解協議,在這樣缺乏溝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達成了協議,患方也會心存疑慮,糾紛很難真正解決。訴訟這種當庭對質的審理方式,即雙邊威脅方式往往不能增加雙方合作程度,導致醫患雙方的信任關系徹底瓦解,醫患矛盾更加尖銳。
(3)整合式解決方案。協商是指沖突雙方通過提出要求和建議最終達成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的溝通形式。在醫患糾紛中協商成功的一個阻礙是,人們常常認為自己陷于你死我活的沖突中,只有一方能得到好處。他們沒有意識到,對雙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案是存在的。這種類型的妥協稱之為整合式解決方案,指沖突雙方根據彼此不同的利益,達成利益交換;每一方都在對自己而言不重要但對于對方而言卻很重要的問題上做出讓步。這種整合式解決方案看起來很容易達成,但是實際上找到它是很困難的。越是在得失攸關的協商中,人們對于對手的知覺偏差就會越大,人們傾向于不信任對方的提議并忽視雙方共同的利益。這也正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優于當事人和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及仲裁等其他途徑的原因:醫調委的專業調解員的中立位置更容易看到對雙方都有利的沖突解決方法,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更能夠使醫患雙方信服。醫調委在調解過程中,讓雙方相信整合式解決方案是可以達到的,并且能夠獲得醫患雙方的信任,而且以公開的方式交流雙方的利益。這樣的好處在于,醫患雙方對糾紛及其處理方案的理解方式并不一定相同,但是當雙方都以比較自由的方式表達他們的利益要求時,會增加找到一個對雙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法的可能性。而這些是當事人和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及仲裁途徑達不到的。
三、 以武漢市洪山區醫調委為例的運行機制探究
武漢市作為中國中部最大型城市,是中部經濟、科學文化的中心。其人口眾多,醫療機構林立,因此所面臨的醫患糾紛問題也就更加嚴峻。武漢市洪山區作為武漢市的科教中心,人口眾多,范圍廣,各類衛生機構也眾多,是武漢市醫患糾紛多發的“重災區”。在全國醫調委試點普遍開花后,在區委區政府領導重視下,區司法局、區衛生局聯合建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武漢市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11年7月建立,坐落在洪山區衛生院大院內。目前,該機構承擔了武漢市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工作任務。
1.機構組成。醫調委調解員由政法系統、醫療系統退休干部、工作人員擔任,退休干部有豐富的專業醫療經驗,較為充裕的時間,對于醫療糾紛這一涉及較多專業醫學知識的特殊糾紛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調解。另外通過遴選進入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也多是相關專業的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專業調解知識也是較為豐富的。另外,武漢市司法局還會有定期的培訓,以提高其專業水平,更好地提供調解服務。然而人手缺乏也是其發展的一大阻礙。
其機構的建設由區政府維持,區財政撥款,搭好平臺,為機構的運營提供保障。
2. 調解程序。洪山區建立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處機制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醫調委制定了《調解工作流程》,施行限時接待、專家合議、處理告知、文書歸檔的標準。
調解工作流程具體包括:一是受理案件。受理的案件共包括申請受理、指派受理和主動受理三種情況。接收到調解申請后,調委會首先驗證、確認雙方身份,確認本案是否屬于本轄區管理,再決定是否受理。二是指派調解員。在確定案件屬于本區管轄范圍并接收受理后,開始指派調解員為雙方調解。三是當事人陳述。調解員先分別與雙方分開交流,了解案情,尋找案件爭議焦點,并制作筆錄,需要鑒定結果的,要求一方做醫療鑒定,出具鑒定結果。一般醫療鑒定的平均周期是2-3個月,由于鑒定時長的現實困難,一般會要求一方當事人先行鑒定,以縮短調解時間。四是講解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由于當事人一方多為普通百姓,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在交談調解過程中會詳細介紹相關法律規定,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調解中主要是依據相關法律,結合傳統中國情理、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公正調解。五是溝通說明疏導、提出解決糾紛的方法與途徑。若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調解成功,幫助雙方共同完成。并將調解書交由法院,申請法院司法確認,以使調解書擁有法律效力。司法確認后,調解書不得更改,應立即執行,如一方不執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則告知當事人其他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調解程序中還有一項專家咨詢庫咨詢制度。但是由于技術和人員限制,還沒有真正加以開展。專家咨詢庫建立困難也是阻礙醫調委發展的一大原因。 經過這樣一個完整的調解流程直到調解結束,一般需要30個工作日(除去醫療鑒定時間)。這樣一個周期較訴訟手段的586天,也體現出其便捷、高效的優點。
3.調解成果。2011年7月成立醫調委以來,全區民調組織和醫調委接待來電來訪咨詢210余例,受調解申請163件,調解成功158件,成功率為96.9%,協議履行率100%。在過去的2014年一年里,洪山區共有醫療糾紛案件70余例,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有30多例。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功率還是較高的,取得當事人信任后,能夠較好、高效地完成調解工作。
但是經過調研,筆者仍發現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洪山區醫調委所接收的案件仍較少。這一現象原因應歸結為群眾認知度不夠,還未取得大部分群眾信任。機構宣傳仍不到位。
四、 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完善意見
經過對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實地調研,筆者對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運行機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筆者感受到人民調解這一第三方調解組織的優越性,也更使筆者深入其中發掘到目前這一新生的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有了歷史文化傳統的基礎,又有了法律相關規定的支撐,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有著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是,如何完善該制度以及其未來的發展趨勢成了問題的核心,對此筆者有一些自己的見解。
(一) 建立完善專家咨詢庫制度
醫療糾紛專業性強且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為了提升醫調委專業能力,便于醫調委在紛繁復雜的醫療問題中秉持公正立場,更加專業地剖析醫療糾紛,找到事件爭議點,公正地進行調解,必須有更加專業的醫療團隊作為“智囊團”,在調解過程中聽取其意見。
但是經過實地調研,筆者發現專家咨詢制度并沒有切實地建立,主要還是依靠調解員自身的醫學常識進行調解。雖然調委會內的調解員有一定的醫學知識,但是筆者認為更加廣泛的醫療咨詢團隊能推動調解向益處發展。
另外在建立專家咨詢庫制度時還要配套建立專家回避制度,保證在一個案件中咨詢的專家與案件所涉醫院沒有關聯。回避制度能使調解制度更加中立、公正,能取得當事人雙方的信任。
(二)增強宣傳,可利用新媒體等增加知名度
在本次調研和之前做過的調查問卷中,都明顯地反映出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存在群眾認可度、知名度不高的問題。醫調委的社會影響力和認可度提高了,才會有更多的人愿意到醫調委解決糾紛,同時才能促進醫調委向更好的方向發展。
醫調委應加大宣傳力度,在傳統的分發有關醫療糾紛預防的與調處工作宣傳單的基礎上,利用現今傳播力、傳播范圍最廣的網絡加大宣傳力度。如建立網站,進行信息公開、普法活動等一系列線上活動,將醫調委的工作展現在廣大人民眼前;建立微博、微信等公眾平臺,不間斷地向公眾發布一些醫療糾紛預防知識,普法活動等以增加人民對該機構的了解度。
人民選擇人民調節機構以解決糾紛就是因為對第三方中立性、合法性的信任,增加了知名度、認可度,才能增加信任值。
(三)增強機構中立性,排除干預,增加群眾認可度
在調研過程中,筆者了解到許多群眾不選擇人民調解的原因還在于中國固有的“想辦成事兒,先找領導”、“政府辦的才是有效的”的思想。這些思想在百姓觀念中根深蒂固,使得他們在遇到糾紛時更愿意尋求行政調解或是與領導打好關系,送禮。這樣的思想使得行政機關對第三方調解的干預不斷加深,同時還助長貪污腐敗的違法犯罪之風。
如何排除行政干預,增強機構中立性?其根本辦法還在于內部的合理的制度構建和外部法律的保障,兩大護衛保駕護航方能使醫調委越走越遠,更加公正地解決糾紛。
在內部制度構建上,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調解、無償調解的原則下,有選擇地進行調解工作,不能越俎代庖,阻礙醫患雙方訴訟權的正當行使。 第二,在受理過程中,應該嚴格把關,對符合條件的受理人及時通知其參與調解,對不符合條件的受理人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同時告訴其其他的解決途徑。第三,在調解過程中明確雙方的舉證義務,督促雙方以證據與鑒定報告為依據,闡明自身請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仔細分析雙方上交的證據,做出正確的判斷。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情與法結合,方能體現人民調解的人性化與中國特色。
在外部保障上,國家應加快相關立法,對如今出現的一系列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立法保障應加快實行,使調處結果有法可依。
(四)完善區域性醫療糾紛區域解決的制度,解決管轄問題
從全國各地醫調委試點經驗來看,各地的醫調委都是分區域分地塊設立的,每個區域的醫調委管轄本區域患者或醫療機構的糾紛。但是若是一地區患者去往另一地區醫院就診,其管轄又將如何認定。這一問題類似于訴訟法中的管轄問題,亟需解決。
就調研來看,武漢市解決方法非常值得借鑒。武漢市今年新規定患者與武漢市內三級甲等醫院的醫療糾紛皆上報武漢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一般跨區域的就醫,很大一部分是為了尋求更好的醫療資源,上報武漢市醫調委這一制度不僅明確了管轄部門,排除了異議,還減輕了一些優質醫療資源聚集地區的調解負擔。
(五)壯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增強其專業性
醫療糾紛涉及的專業知識決定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需要更多的擁有法學、醫學知識的專業人才參與調解。而目前專業人才不足也是阻礙醫調委發展的一大攔路石。雖然目前各醫調委有政法系統、醫療系統退下的工作人員或轉移的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員,但是其人才缺口仍十分巨大,急需更多專業人才加入調解的陣營。司法局等主管部門也應多組織相關法律、醫學知識培訓、指導以提高隊伍的專業性。
在調研過程中,筆者發現各地區在組成人員的專業性上的差距還是十分巨大的。一些開展得早、規模大的地區醫調委有非常專業的調解人員參與調解,但是在一些地區人手不足,專業性低,甚至由一些律師作為醫調委調解人員。這完全違背了醫調委作為中立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人民調解的本質。律師多會將調解引導至訴訟方向,且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對公正地解決醫患糾紛非常的不利。
五、結語
目前中國處于社會改革轉型期,在醫學領域主要面臨的問題就是醫療問題、醫患糾紛嚴峻。近幾年來,醫患糾紛態勢不斷加重,從醫鬧、打砸醫院直到上升到威脅醫生人身安全。醫患糾紛一直是困擾醫療衛生界的一大疑難,這一問題涉及國計民生、醫學發展,是一項艱巨的民生工程。從社會心理的視角來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是當今社會形勢下一種較優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其宣傳力度不夠,公眾對人民調解機制的認知度仍然不高,有些患者或家屬甚至誤解該機構是與衛生行政部門同樣性質的組織。筆者認為,在客觀宣傳的前提條件下,應加大對該機制的宣傳力度,讓公眾了解該機構、正確認識該機構。如此,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發揮,為社會所用。
注釋:
于語和、劉志松.我國人民調解制度及其重構――兼論民間調解對犯罪的預防.浙江大學學報.2007(2).
陳翰丹.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衛生與法.2011(7).
埃略特・阿倫森、提摩太・D・威爾遜、羅賓・M埃克特著.侯玉波,等譯.社會心理學(第7版).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2.
吳金鑫、施峰、朱瑛.人民調解制度在醫患糾紛中的運用.現代醫藥衛生.2008(8).
參考文獻:
[1]湖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湖北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主辦.基層天地.2014(9)(總第139期).2014-10-15.
[2]趙倩.論醫療糾紛非訟解決機制的創新――以調解委員會制度為視角.華東師范大學.2013-04-15.
[3]王宏.醫患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探析――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實踐展開.浙江大學.2011(5).
法律期刊推薦:《行政與法》作為校(院)的窗口,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鄧小平理論,堅持江澤民“三個代表”思想,把握正確的導向,貫徹、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和技能,研究探索行政管理與法律工作中相關問題,具有鮮明的理論性、實踐性、權威性、可讀性,為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為廣大教師及科研人員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陣地。
文章標題:法醫學論文范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完善
轉載請注明來自:http://www.56st48f.cn/fblw/zf/minshang/29193.html
攝影藝術領域AHCI期刊推薦《Phot...關注:105
Nature旗下多學科子刊Nature Com...關注:152
中小學教師值得了解,這些教育學...關注:47
2025年寫管理學論文可以用的19個...關注:192
測繪領域科技核心期刊選擇 輕松拿...關注:64
及時開論文檢索證明很重要關注:52
中國水產科學期刊是核心期刊嗎關注:54
國際出書需要了解的問題解答關注:58
合著出書能否評職稱?關注:48
電信學有哪些可投稿的SCI期刊,值...關注:66
通信工程行業論文選題關注:73
SCIE、ESCI、SSCI和AHCI期刊目錄...關注:120
評職稱發論文好還是出書好關注:68
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關注:51
英文期刊審稿常見的論文狀態及其...關注:69
copyright © www.56st48f.cn, All Rights Reserved
搜論文知識網 冀ICP備15021333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