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6-02-15 14:17 熱度:
保證保險法律性質的探討對于確立如何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是一篇法律研究論文,對保證保險的性質進行探討。
摘 要:保證保險在汽車消費貸款中應用比較廣泛,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保證保險歸于財產保險之一種,但是對于其性質并沒有明確態度,筆者試從保證與保險兩者的本質,結合保證保險在汽車消費貸款中的具體操作,以此說明保證保險的性質實質上是保證,而非保險。
關鍵詞:保證保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法律研究論文
一、引言
20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第95條規定了保證保險業務,與原保險法比較,增加了有關保證保險的規定,并且將保證保險明確規定為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的一種。但是不論在學界還是實務界,對于保證保險性質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學界主要有保證說、保險說、保證和保險二元說三種學說,各自都有其理論依據。但是從保證與保險兩者的本質來看,我們認為保證保險歸根結底應是保證,而非保險。
二、保證保險的概念和適用
(一)保證保險的概念
保證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人為義務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主要提供兩個方面的保證:一是應義務人要求向權利人保證其信用; 二是應權利人的要求保證義務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險標的都是義務人的信用風險,但是二者有嚴格的區別,前者叫保證保險,后者稱之為信用保險。狹義的保證保險僅指前者,本文所論述的也僅指狹義的保證保險。"在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投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信用保險;而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保證保險。"
(二)保證保險在汽車消費貸款實踐中的適用方法
保證保險主要存在于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之中,它的運作一般是先由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 隨后在借款人與銀行的貸款協議中約定借款人取得貸款的前提是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具體履行方式是:貸款由消費者即借款人分批分期償還并以所購車輛抵押給銀行進行擔保。同時投保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個人貸款金額范圍內承保, 即由保險公司向銀行方面出具擔保函承諾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時(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由保險人按合同約定負責償還投保人所欠款項。
三、保證與保險本質之比較
相較于實務界的統一習慣做法,理論界對于保證保險的性質卻存在廣泛的爭論,而在探討保證保險的性質時,我們不能夠簡單地從表面的區別或相同之處來貿然斷定,而是需要通過保證和保險的本質比較來探明。
(一)保證的本質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債的擔保包括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人的信用來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其典型形式是保證,即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保證是通過保證人對債務人債務的清償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的。"這也就是保證的本質或者說是保證的核心功能。
(二)保險的本質
我國保險分為兩類: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但是學界對于保險的本質有不同的認識,有損失說、非損失說及二元說。"從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上看,我們可以將兩大保險類別加以區分對待,財產保險的基本功能或者說本質是損失補償。""即保險是一種經濟上的制度安排,將少數不幸者由于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而在財產上所受的損失,由處于同樣危險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數人來共同分攤,以排除或減輕災害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可見財產保險就是對于損失的風險負擔問題。人身保險通說認為是一種儲蓄和投資。
(三)保證保險的本質
我國保險法將保證保險納入了財產保險中,那么就意味著保證保險是對損失的分擔或者說是風險負擔。但是以上文提到的汽車消費貸款為例,可以發現保證保險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是不具有這種性質的。因為在這個情境下保險公司需要承擔投保人到期不履行還款的風險,但其僅僅自己承擔這一風險,并沒有其他人來分擔。在此,保證保險的存在僅僅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即是向債權人提供的為借款人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信用所做的擔保,保證保險的本質是和保證的本質是相同的,或者說是同一的。很顯然將保證保險納入財產保險的范疇是缺乏說服力的。
四、保證保險有償性的再認識--基于功能和原因力的分析
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亦即只要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保險人就應在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無連帶、補充責任之分。"而我們知道保證的法律性質是保證具有無償性和單務性,"同時保證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因此保險說基于此認定保證保險不屬于保證的根本理由就在于保證保險合同是有償的。但實際上,保證保險的有償性并沒有影響它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本質功能,雖然保險公司在給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時候收取了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但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并沒有轉移給其他人。保險公司作保證人時并沒有通過收取保險費而影響到自己在保證保險中的風險負擔,也就是說保證保險形式上的有償性并不能將其從保證中劃分出去的,只是在形式上略微的偏離保證的外在特征而已。
我們知道保證合同為無償合同。"保證關系中債權人享有保證債權,并不以償付一定的代價為條件,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也不以從債權人取得一定代價為前提。也就是說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是純受利益的。"但是并沒有任何人愿意為了其他人而自愿承擔責任。"保證人之所以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總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可能基于身份關系的需要而承擔保證責任;有的可能因主債務人付給一定的報酬,但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并不能決定保證的性質。""有的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也可能允諾給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一定的利益,但這并不是保證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并不能影響保證的無償性。"
保險公司之所以愿意作保證人,原因在于其向投保人收取了一定的保險費。保險費的收取僅僅是保證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的一個原因力,并不能表示保證保險作為保證卻具有有償性的特征,因此從原因力的角度我們也可以推敲出保險說關于保證保險有償性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
五、小結
之所以將保證保險與保險相混淆是因為它在形式上并不完全的符合保證或保險的任何一種,通過上文對其本質的發現和對保險說的駁論,我們最終確定了其所屬的范疇,即保證保險的本質上就是保證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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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法律研究論文從保證與保險的本質角度談論保證保險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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