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6-02-27 15:43 熱度: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的各項政策和制度也在不斷變化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一篇助理律師職稱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新《預算法》實施背景下積極推進預算公開探析。
[摘要]新《預算法》的頒布實施雖進一步夯實了預算公開的法律基礎,但目前預算公開的深度與廣度依然不夠,這主要是因為,政府對預算公開理解過于狹隘,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相關機構缺失等,為此,當前應從深化對預算公開的理解,制訂《預算公開條例》,在全國人大的架構下設立預算委員會等方面全力推進預算公開。
[關鍵詞]新《預算法》,預算公開條例,預算委員會
經過10年之久的修改,新《預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了,本次修訂成果巨大,從條文上看:新《預算法》條文共101條,其中新增條文28條及3款內容,刪除5個原有條文和1款內容,改動條文82處,可謂是對舊《預算法》傷筋動骨式的修訂,更重要的是新《預算法》體現著我國預算工作正由“政府控制型”向“人大主導型”的轉變。其中關于預算公開的有關規定無疑是本次修訂的亮點之一,公開是現代化預算的本質特征。探討如何積極、有效落實預算公開,有助于新《預算法》的有效實施,有助于朝著《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強調“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規范政府行為,實現有效監督,加快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制度”的目標前進。
一、新《預算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夯實了預算公開的法律基礎
自2008年推進預算公開以來,其主要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5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條例》。對預算公開來說,該《條例》明顯存在立法層次偏低,規定過于籠統,僅是原則性要求,無具體公開內容、公開時間、公開方式的明確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而在新《預算法》中關于預算公開的條文主要有: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明確“公開透明”是預算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明確了公開的范圍、主體、時限等,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等社會高度關注事項要求公開作出說明。第九十二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明確規定了違反預算公開規范的法律責任。
應當說新《預算法》為預算公開從立法層次、立法目的、公開的相關要求一直到違反公開的法律責任規范都有了明確規定。可以說為預算公開開出了良方。這與之前相比,有了巨大的歷史進步,為下一步積極有效推進預算公開夯實了法律基礎。
二、當前預算公開存在的問題分析
雖然新《預算法》已經頒布實施近1年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預算公開突出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預算公開理解過于狹隘,造成目前重公開預算結果,輕公開預算過程
以中央財政預算公開為例。自2009年起,每年全國兩會結束不久,財政部即將經全國人大批準的“中央財政收入預算表”等中央財政預算表格就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并且中央財政預算表格的數量一年比一年增加,這意味著公開的內容越來越詳細。不但如此,就社會關注的熱點支出,相關部門也一一列出。比如以“三公經費”(指政府部門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招待費產生的費用)預算公開為例,在中央政府的表率作用下,各級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公開的力度也越來越大,并且在從總體上而言,“三公經費”呈不斷下降趨勢。這同以往完全不公開相比,有著巨大的進步,但同理想形態的公開相比,這里的問題依然不少,較明顯的問題之一是我們現在所公開的主要是一些形式上的信息資料的公開,主要包括相關預算制定、執行結果的有關數據,即只有一頭(預算數據)、一尾(決算數據)兩類數據,缺乏從預算編制、預算決策到預算決算整個過程的公開。每年提交人大的政府預算報告也只是文字說明,無法反映賬戶體系、數據、編表之間的內在關聯等。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強調“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的今天,對后者的公開遠比前者的公開要重要的多。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目前政府對預算信息高度壟斷,公開內容不全面、不細致
主要表現為:一是缺乏操作性強的《預算公開條例》。新《預算法》雖對預算公開做了進一步的要求,但其無法也不可能對預算公開的詳細過程做明確規范。這使得政府在預算公開方面有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政府本身高度壟斷預算信息,公開意愿不高,當不得不面對法律的壓力不得不公開時,預算公開內容過粗也就不足為奇了,在不少地方表現為是一系列數字的堆集,無相關具體的說明。如以“三公經費”公開為例,雖取得了巨大進步,但也存在明顯不足。突出的不足之一就是目前公開的只有總的數字,無進一步的具體的明細支出公開。其實公布明細并無技術上的難題。這需要進一步制訂《預算公開條例》來落實新《預算法》提出的相關預算公開的法律條文;二是相關法律條文之間銜接不夠,甚至有相互沖突之處,這造成目前政府公開的預算內容并不全面。如政府經常以《保密法》為依據,拒絕公開根本不涉國家機密的預算內容;三是個別法律條文與實際預算運行明顯不一致。如根據《新預算法》第十八條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是在實際的預算運行中,卻存在預算審查和預算執行時間上的沖突。以全國預算審查為例,每年3月份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對當年度的預算進行表決,可實際上沒有經過批準的預算已經執行了近3個月。這不能不說是對人大審查權的不尊重,嚴重背離依法治國的精神。增強了預算的隨意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三)相關機構缺失,造成對預算公開監管缺位
預算的本質是政治權力的分配。預算過程是政治過程的核心,也是權力運用過程的核心。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所以對預算公開監督的最重要主體無疑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的審查、批準以及監督也理所應當是全國人大以及地方各級人大的重要工作之一。預算具有極強的專業性,非一般人大代表所能全面理解,所以在人大機構設置里應有專門的預算委員會。但在現實政治生活中,除了廣州市人大在2015年2月設立預算委員會以外,其它各級人大,從全國人大到地方人大均無相應的機構。普遍存在的是在常委會里設置了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預算方面技術性的工作,而非權力性的審查工作,這客觀上使預算從編制、到審批再到監督的相關工作大打折扣。
三、積極推進預算公開的可行路徑探析
(一)深化對預算公開內涵的理解,夯實預算公開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應更加注重預算過程的公開。預算公開是指年度財政收支計劃的編制、審批、執行的全過程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開,具體要求公共預算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向全社會公開,其內容具有透明性,能為全體公眾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所以說,預算公開不單是個靜態的概念,而且是個動態的概念。在公開預算執行結果的同時,更應該公開整個預算過程;二是公開內容應該詳細、全面。全面是指預算公開的廣度應本著最大化原則,政府的全部收支過程、結果在原則上都應公開,不留死角。當然,在政府預算中不可避免的有部分內容需要保密,一般涉及國家安全、國際關系、商業秘密等信息不宜公開。這是保護公共利益的一種特殊方式,但保密的范圍應當遵循極小化原則。詳細是指預算公開的深度應本著最大程度的明細化原則。仍以“三公經費”為例,在公開總量的同時,每一筆的開支內容也應公開;三是公開的表達形式應通俗易懂。當前的預決算報告過于專業化,導致“內行說不清,外行看不懂”。因此,今后公開預決算信息要盡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于專業化的名詞要作出注解,使公眾看得懂。對眾多而復雜的數據要用圖表的形式展示,做到形象生動,一目了然。
(二)進一步完善預算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增強預算公開的法律保障。習近平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預算公開透明必須借助完善的法律規制手段才能實現。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制訂《預算公開條例》,加強預算公開的可操作性。《預算公開條例》應詳細規定政府預算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程序及法律責任。增強動態預算過程的公開;二是理順相關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加強預算公開的可執行性。如雖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但在具體實踐中,由于觀念上的障礙和權力試圖不受監督的本性,政府總是試圖擴大保密的范圍,從而表現為《保密法》在不少地方成為預算公開的擋箭牌。如以飽受爭議的公共安全支出為例,在不少地方公共安全支出已經成為預算總支出的首位。在預算公開時要么以籠統的總數公開,要么以其他公共安全支出列出。當人大代表、社會各界提出質疑,希望進一步細化公開時,地方財政部門往往以公共安全支出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為此,在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時,應進行充分的司法解釋,而這需要進一步理順涉及預算公開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三是進一步修訂《預算法》,尤其是同現行實際預算進程明顯不一致的地方。如前述提到的預算年度設置問題,在技術上極好操作,可以把預算年度調整為從當年的4月初到次年的3月底。如果不及早解決這一問題,預算編制、預算決策到預算決算整個過程公開的權威性、嚴肅性將大打折扣。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機構,加強預算公開工作的組織保障。能否有效推進一項工作的展開,除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外,強有力的工作機構也是必不可少的。就推進預算公開來說,相應的組織機構還處于缺失狀態。雖然目前在人大常委會下設置了預算工作委員會,但其性質屬于常設的有關預算的工作性機構,而非權力性機構。涉及預算權力性工作的相關職能是由人大財經委員會承擔的。這種機構設置主要源于我國以前處在“計劃經濟――自產國家”時代,預算被理解為主要是財經方面的工作,但在目前我國向“市場經濟――稅收國家”轉型之中時,預算就不單純是財經方面的問題,更是社會層面、政治層面的問題。所以在全國人大的架構下設立預算委員會應當擺上議事日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置的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為預算委員會的對應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應下設不同類別的預算工作小組。鑒于預算工作的專業性與重要性,預算委員會以及預算工作委員會成員應有一定的專業財政預算知識背景。鑒于全國多數人大代表專業財政預算知識結構的缺陷,以及現行預算表決采用打包的方式(即要么全部通過、要么全部否決),所以在預算表決過程中應賦予預算委員會實質性的修訂權。
四、結語
總之,自2010年推進預算公開工作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也有明顯的不足。2015年新《預算法》的實施為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當然,法律的頒布不等于法律自動的實施,能否有效落實新《預算法》中規定的預算公開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當前,從加深對預算公開的理解、完善法律法規以及建立人大架構下的預算委員會應是可行之舉。
助理律師職稱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環球法律評論誕生于1962年,乳名《法學研究資料》,專事譯介以前蘇聯為主的外國法學,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風暴雨之中。1979年復刊,易名《法學譯叢》,1993年再度更名為《外國法譯評》,2000年最后定名為《環球法律評論》。刊名幾易,折射出我國法律史的一段辛酸曲折而又進取日新的歷程。
文章標題:助理律師職稱論文積極推進預算公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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