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事訴訟論文 發布日期:2016-05-04 11:13 熱度:
本文是一篇法律職稱論文范文,文章從小產權房的現狀、小產權房所面臨的法律困境、合理化分析、合法化途徑等四個方面來論述小產權房的法律規制。
【摘 要】由于城鄉二元土地流轉制度和城市商品房房價的不斷攀升催生了小產權房。隨著小產權房銷售的日益火爆,我們應當深究小產權房的成因、分析利益驅動、完善法律規制、綜合多方面的因素對其加以引導和規范,而不是一味的加以取締。本文通過對文獻的回顧,討論“小產權房”的含義,總結“小產權房”存在的問題,分析梳理了促使“小產權房”產生的因素,并探討政府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思路和主要解決途徑。
【關鍵詞】小產權房,成因,法律職稱論文范文
小產權房自產生之日起,就面臨著合法與非法的爭論。盡管國家表示其為非法并明令禁止,但就其實際情況而言,小產權房的交易量不斷上升,甚至呈現火爆的場面,也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小產權房的熱銷,反映了法律與社會發展的緊張。對此,法律應當如何回應,是以現有的法律予以取締還是對其加以引導規范?
一、小產權房的概念。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是人們在實踐中的一種約定俗稱的稱謂。具體說來,是指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開發商與村委會合作或由村委會單獨開發建設,并向外銷售的房屋。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發證書的叫“小產權”,一般僅有村委會或鄉政府制作的房屋權屬證書而沒有國家房屋主管部門的蓋章。
二、小產權房所面臨的法律困境。
1、理論上,是守成還是革新?是堅持現有的一味禁止的政策,還是在新的形勢下對其加以引導規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2007年6月18日,我國建設部新聞發言人發布《關于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風險提示》,明確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但是,從制度變革的角度來看,小產權房是農村利益團體通過自發的力量來尋求變革之道的產物。法律不是獨立于社會的規則體系。它植根于社會這個母體之中。
它必須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調整自己,否則就不會有良好的實踐效果。
2、從實踐上說,在住房需求日益緊張的今天,生活中很多人寧愿冒著巨大的風險,也要尋求自己最基本的居住權的保障。小產權房的出現,對于一些中等或收入較低的人們而言,是實現安居樂業的福音。但是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小產權房的一味的禁止和限制使得購房者面臨兩大風險。一是土地征收。未來如果涉及到道路、施工等規劃變更,國家要對該片土地征收,只能對土地的實際所有人—當地村鎮作出補償,而不對購房者作出補償;二是此類購房合同或協議不受目前法律保護,村委會若要收回房子,購房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三、合理化的分析。
小產權房在理論層面、實踐層面、民意基礎方面具有合理性。
1、法理基礎:小產權房在法律框架方面的合理性。
首先,根據《憲法》的規定,小產權房的交易具有正當合理的法理基礎。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按照法理,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處分等各項權能。農民房屋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憲法》應保護農民對其房屋的所有權能。
2、實踐基礎:小產權房在交易機制方面的合理性。
即使農民在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遭遇種種限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市場化程度日益深入,農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農民利用自己的意識和智慧,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尋求自己的利益訴求。
3、民意基礎 :小產權房在傳遞民意方面的合理性。
小產權房在中國的發展,具有自然而然的民意性。這種民意性匯集了民眾的呼聲,傳達了他們在居住需求上內心熱切的希望。我認為,任何一項法律和決策的執行都不能對這種民意呼聲默然視之或不管不顧。如果沒有民意和社會自發的秩序作支撐,法律就缺乏堅實的基礎,合理正當的法律生活秩序就難以形成和發展。探究小產權房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可以看出它是我國自發形成的一個具有真正市場模式的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農民(通常以集體名義)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常常是在宅基地上,建造商品房,向外出售。這種市場模式是以人員、土地、資本在城鄉間的雙向自由流動為基礎,是鄉村城市化、也是城市擴展的自然途徑。在這種模式下,購買者以其能承受的價格實現了安居的夢想,農民實現了其財產的市場價值,增加了收入。這種實實在在的利益構成了小產權房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強大民意基礎。
四、合法化途徑。
對于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不應追求一蹴而就,而應循序漸進的通過制定短期的解決方案和長期的制度建構來逐步開展和完善。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堅持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兼顧農民,購房者,政府和開發商的各方利益,對于小產權房加以正確的疏導和規范。
1、短期的解決方案:區別對待。
對于已經建設并居住的小產權房,符合法律規定和整體建設規劃的,再補辦相關手續補繳稅費(如給集體組織的補償費用、土地出讓費用、 應向國家繳納的稅費等)后,應當納入市場統一管理范疇,給予正式的產權,進行合法化。
1并且建立科學的評估方法,使城鄉房屋產權一致,做到城鄉產權“同證、同權、同價”。
2、 長期的解決途徑:制度建構。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沒有明文規定,主要是運用《土地管理法》來規范。一是國家應當對于相關條文進行修改完善,盡快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二是各級政府要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城市規劃,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的規劃,對耕地進行嚴格界定。但對建設用地和荒地可逐步放開對其流轉的限制。明確農村集體產權的主體,使農民真正獲得完整的土地產權,三是要建立統一的城鄉用地市場。
結語:小產權房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我國其存在具有必然性。通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對于小產權房采取一味的禁止政策是不能阻擋小產權房的熱銷的趨勢,而更為理智的做法應當是:完善相關規制,科學引導小產權房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并對其加以引導和規范。我認為農村土地有限制的進入市場流通是其財產屬性的一種回歸,我們應當順應趨勢,使法律成為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基礎。
《法律適用》雜志立足于中國司法實踐,著重對審判實踐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突出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特色,在法學期刊中獨樹一幟。雜志本著探討爭鳴、完善司法的精神,全面展示法官應用法學研究的學術成果,是人民法院理論研究的主要窗口和應用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陣地,深受全國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院校、科研機構等各界讀者的歡迎,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文章標題:法律職稱論文范文小產權房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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