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事訴訟論文 發布日期:2018-03-28 15:15 熱度:
在當前法學的管理要點上大家要注意各個條例政策,在這里小編主要為大家總結了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事項等。
摘要: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是確保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法律屏障,2012年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對檢察監督權給予了強化,增強了檢察監督的力度和范圍。本文擬從新民訴法的角度,試論新民訴法對檢察監督的新規定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關鍵詞:民事訴訟,檢查監督,公司法,民事訴訟法論文
一、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本應是相輔相成的命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缺乏一種正確理念的支持,加之操作上的失誤,兩者往往會發生矛盾,不僅使檢察監督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且還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違背現代司法理念。檢察監督應當存在與否,應當加強還是削弱,在理論界一直以來都是爭議比較大的,2012年新的民事法修改中,強化了檢察監督的功能,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國情下,檢察監督的存在還是必然的、重要的,因為權利在失去監督的情況下就會被濫用,法律監督機關的專門監督,能減少司法不公的現象,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是程序性的決定權和建議權,盡管只有啟動程序的作用,而不能直接對司法活動進行實質的處置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檢察監督已經成為啟動再審程序的一個重要途徑,檢察監督這種功效是實現完全司法公正的最可靠保障。“檢察監督是對不符合實體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行為進行制約的權力,作為有效的外部機制促使司法的全面公正的真正實現”。
推薦期刊:《法學雜志》國家級法學期刊,創刊于1980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本刊宗旨:研究法學理論,推動法制建設。
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破壞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危及司法公正及社會正義,然而筆者認為“司法公正作為檢察監督和審判獨立的共同目標,表明它們有統一的一面”[2]。且從實際運行情況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對于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實現司法公正確實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檢察監督的新突破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檢察機關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在維護司法公正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法律監督范圍小,司法不公監督機制不健全;立法規定不完善,司法不公監督缺乏力度等。新民事訴訟法修訂,強化了檢察機關監督權力,構建了抗訴再審程序的基本框架,實現了檢察監督一些新的突破。
(一)提出“法院糾錯先行、檢察抗訴斷后”的模式
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在經過法院再審審查被駁回或經法院審判維持原判之后才可依法向檢察院申請抗訴。這一模式有利于克服多個國家機關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的弊端,還有利于提升法院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質量和檢察監督的質量和效果。
(二)有限再審原則控制再審的次數
過去,我國法律對再審次數沒有限制,造成當事人對各級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已經再審過的案子,均可以申請再審,加之法院依職權再審和檢察機關抗訴再審的渠道,出現了反復再審的現象,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且案件中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當事人訴累嚴重,以及多次再審的結果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使當事人對司法公正及司法權威產生懷疑。為了解決同一法院反復再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發了《關于正確適用的通知》,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不論以何種方式啟動再審監督程序的,只能再審一次。但是在實踐中,仍出現變通執行一級法院再審一次的理念。2012年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改,規定了人民法院處理一次,檢察院機關處理一次,達到有限再審的目的。
(三)將再審檢察建議加入到檢察監督的方式中
對于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定位,檢察機關把它理解為民事法律監督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重要形式” [3];也有觀點認為“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事實上的檢察指導行為,不具有強制性”[4];還有人認為,再審檢察建議包含法律監督的內容,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但其不具有再審的效力;還有人認為“再審檢察建議,作為民事檢察監督的一種新途徑,是檢察機關對同級法院啟動案件復查機制的建議,是否啟動再審,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5]筆者同意最后一種觀點,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對于構建更加完善、合理、和諧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有積極的作用。
(四)加入對調解書的檢察監督
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可以對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增加了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對于新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將違反自愿原則、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及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調解書納入可抗訴范圍,是考慮到“調解書是否違反自愿原則和法律強制性規定,一般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和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后才能查明,應由法院進行審查,以避免輕易抗訴而啟動再審,使違背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止步于再審啟動之前。”[6]
(五)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
關于檢察機關在民事案件中的調查取證權也是有多種觀點,有人認為,檢察院機關進行調查權將導致當事人之間取證手段的不對等,造成各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失衡。但考慮到檢察機關依法取得的證據,有利于案件公正處理,有助于提高抗訴的準確率。新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調查權也是作出限制的,如僅限于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怠于行使調查權、違反法定程序三種情形。檢察機關調查取得證據,必須要經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六)將當事人申請再審作為提起抗訴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窮盡私權救濟途徑,才能向檢察機關尋求公權救濟。這樣能有效的改變多頭申訴、申請再審造成的訴訟秩序混亂。
新民事法取得的上述突破,規范了民事檢察監督的權限和范圍,使民事監督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對實現我們司法公正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三、民事案件中檢察監督的局限性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的,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也就是檢察機關的抗訴權,抗訴是啟動再審的一種方式。“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通過行使抗訴權以實現對審判權的制約,與人民法院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7]
相較2007年民事訴訟法,2012新民事訴訟法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再審權,構建了抗訴再審程序的基本框架,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檢察監督外部監督存在的劣勢
抗訴再審程序相對于法院依職權再審及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屬于外部監督程序,對生效裁判的內外監督上呈現出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法院內部監督不加強,錯誤的裁判沒有得到及時糾正,外部檢察監督就有存在和加強的基礎,外部監督的優勢在于形式上更加獨立,更可能增加當事人的信任感,但是其劣勢也是明顯的,那就是外部監督在于不了解生效裁判作出的過程和各種考量因素,容易陷入單方思維模式。
(二)檢察機關“中立”地位的尷尬
檢察機關抗訴應當平等的對待當事人,不能變相成為某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共同訴訟人”,但抗訴意見客觀上會對各方當事人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檢察機關的抗訴程序在程序上表現為在一方當事人申訴主張的基礎上發起再審,出庭支持申訴方,在實體上表現為努力改變生效裁判,為申訴方爭取實體利益。而檢察人員在庭審中卻要基于“中立”地位,不能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論辯,造成抗訴程序本身形式和內容不一致,使得雙方當事人均不滿意。
(三)管理體制不科學造成的弊端
檢察機關領導體制不科學制約法律監督。地方檢察機關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也就是說“雙重領導”,由于實際運作中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人、財、物均受制于地方,在人事方面,檢察機關也受制于地方,造成檢察機關地位“附屬化”和“地方化”,檢察機關如此“低微”的地位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有的權威性不相稱。
四、檢察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督職責發揮得如何,關系到我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和司法公正的實現。然而檢察機關的監督是否破壞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一直以來都有爭論,一種觀點認為,“司法公正是比審判獨立更高的價值取向,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也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兩者目標具有共同性,并不決然對立。”[8]另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可能抵銷、吞并我們在審判獨立方面所取得的來之不易的成就。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后,檢察機關與法官的關系顯得微妙起來,檢察機關的意見對法官的判斷自由是一種無形的約束和壓力。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會破壞法官的自由心證原則,實際上造成檢察機關和法院聯合辦案的結果,最終導致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被架空。”[9]在現有法律制度下,檢察機關檢察監督是我國啟動再審的途徑之一,尚難以在短期內取消。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強化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更說明了,目前在我國現有的國情下,檢察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民事檢察監督的價值
1、民事檢察監督的內在價值。包括程序自由價值和程序公正價值。程序自由價值表現為保障法院的審判權不受外在壓力的干預、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受審判權的壓制和侵犯。以及保障程序主體選擇的自由,檢察機關的介入,不干預法院的正常訴訟活動,未影響到審判權的獨立和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權利;程序公正價值表現在民事抗訴程序對于審判人員枉法裁判行為的事后監督,能起到抑制法官偏私的作用,從而保證法官中立原則的實現,使當事人得到平等的對待和保護。
2、民事檢察監督的外在價值。包括在實體公正價值及秩序價值。實體公正價值通常是指裁判結果的公正,如果審判機關違背事實,枉法裁判必是違反了結果公正的要求,也就違反了民事抗訴程序的實體公正價值,檢察機關通過抗訴方式來糾正枉法裁判行為,便正合乎追求實體公正的要求。民事檢察監督的秩序價值包括和平和安全兩個方面,體現為社會的穩定性,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自縛性,檢察機關抗訴不是對法院審判行為的輕易否定,而針對的只是審判人員枉法裁判行為。
(二)加強民事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1、加強民事檢察監督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深入,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已經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因此,加強民事訴訟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對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2、加強民事檢察監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檢察院的民事監督權是由法律賦予的,人民檢察院通過定期檢察、個案監督,運用檢察抗訴權、檢察建議糾正違法,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可以有效的防止枉法裁判的行為發生,促進司法公正。檢察機關行使檢察監督權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檢察監[10]督職能的體現,更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五、完善檢察監督制度,實現司法公正
(一)明確檢察機關在民事再審訴訟中的獨立法律地位
不可否認,近年來,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在糾正錯誤裁判,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效應,如與當事人處分權產生沖突,浪費司法資源,不當干預法院獨立審判等。“檢察機關啟動再審的權利有一定的特權性和權責不對等性。人民檢察在行使抗訴權時,一方面抗訴權受限制較少,另一方面對權力行使不當造成的后果基本不負責任。”[11]抗訴啟動再審后,當事人在時間金錢上都付出很多,國家的司法資源也耗費較大,但無論再審結果如何,承擔一切后果的確實當事人,與檢察機關無關。為維護正當的訴訟程序,對民事抗訴制度必須要進行規范。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明確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并且檢察機關在民事再審案件中的基本訴訟權利義務也應當作出具體規定,有權力也有義務,體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二)明確監督權限,縮小監督范圍
新的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對民事檢察監督權限和范圍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主要是確定了檢察機關在民事再審案件的抗訴條件,細化抗訴條件和理由。而在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處分自己民事私權的觀念越加發達,縱觀各國,已經很少有國家讓檢察機關參與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訴訟,檢察機關一般僅以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生效判決作為民事監督的中心和重點對象。如果當事人在有處分或法定條件下不作為地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權力,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風險,才符合公平原則,合法原則,如果檢察機關過多的以公權介入私權,就會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不公平,所以從長遠的發展來看,檢察機關應當縮小民事監督的范圍。
(三)加強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隊伍建設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必要加強對民事審判監督人員的隊伍建設。檢察機關一直是以刑事案件為主,民事檢察監督隊伍力量薄弱,人手不足,無法審查較多的民事申訴材料和調查取證。檢察機關應當注重培養民事監督人員,實現建立一支具有專業素質和業務素養的專才,這樣才能更好的發現問題,提高監督抗訴案件質量和維護司法公正,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
文章標題:民事訴訟新管理政策改革
轉載請注明來自:http://www.56st48f.cn/fblw/zf/minshi/38224.html
攝影藝術領域AHCI期刊推薦《Phot...關注:105
Nature旗下多學科子刊Nature Com...關注:152
中小學教師值得了解,這些教育學...關注:47
2025年寫管理學論文可以用的19個...關注:192
測繪領域科技核心期刊選擇 輕松拿...關注:64
及時開論文檢索證明很重要關注:52
中國水產科學期刊是核心期刊嗎關注:54
國際出書需要了解的問題解答關注:58
合著出書能否評職稱?關注:48
電信學有哪些可投稿的SCI期刊,值...關注:66
通信工程行業論文選題關注:73
SCIE、ESCI、SSCI和AHCI期刊目錄...關注:120
評職稱發論文好還是出書好關注:68
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關注:51
英文期刊審稿常見的論文狀態及其...關注:69
copyright © www.56st48f.cn, All Rights Reserved
搜論文知識網 冀ICP備15021333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