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權利作為法理學的一個重要且復雜的研究對象,不同時期的不同法學家各自對權利做出了不同的定義。拉茲作為當代西方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他的權利利益論推進了世界權利理論的發展。在國內,張文顯所提出的以要素綜合說為基礎的“權利本位論”成為通說。因此,本文通過比較分析的研究方法對拉茲與張文顯的權利概念進行比較,探析兩者之間的異同,以期進一步完善學界對權利的定義。
論文關鍵詞 核心期刊論文發表,權利,拉茲,張文顯
“權利”一詞最早出現于古羅馬的“私法”中,并一直沿用至今,就目前學界所具有資料來看,單從國外引進的并為大家耳熟能詳的權利概念或者定義就多達十余種。其中,影響力較大的就是當代重要的權利理論家之一的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所提出的權利利益論。近數十年來,
中國法學界對權利也做出了各種定義。當然,在中國法學界成為通說的便是張文顯所提出來的以要素綜合說為基礎的“權利本位論”。在此,本文就這兩位當代重要法學家所提出來的權利概念進行比較,以求更全面地把握權利的概念。
一、拉茲的權利概念探析——以利益為基礎的權利本位觀
作為當代重要的法學家之一,約瑟夫·拉茲對分析法學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因此,他也為中國法學界所熟知。在西方的權利分析領域,拉茲的利益論成為一種主導性理論。但是,拉茲突破了霍菲爾德、哈特等人將權利僅限于法律權利的分析范式,提出了對權利的一般性解釋,即不僅僅適用于法律權利,而且適用于道德權利。故本文主要從拉茲的一般性權利概念出發對其進行分析。
(一)拉茲關于權利的定義
拉茲認為從權利的定義開始討論權利是存在危險的,因為人們或許會以一個定義結束討論,而根據該定義,有些所謂“不重要”的東西便不是權利;與此相反的危險則是,把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都視為權利,從而便無法把握權利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這兩種危險表明,權利的定義必須涵蓋法律和道德領域中所有權利的共同本質,并有助于解釋權利在實踐中特殊作用。為此,拉茲把權利定義為: “X 擁有一項權利,當且僅當X能夠擁有各種權利,并且其他事情相等,X的福祉(他的利益) 的某一方面是使其他某個(些)人承擔某項義務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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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拉茲的權利概念中,我們至少可以發現有這樣三個要素: 第一,擁有權利能力的權利主體;第二,權利的基礎——利益;第三,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權利是義務的基礎。
首先,關于權利主體,拉茲認為主體擁有權利,取決于“擁有權利能力的條件”。拉茲將“擁有權利的能力”定義為: 一個個體( An individual)或者一個擬制的人(如法人)當且僅當或者他的利益具有終極價值(ultimate value)時,只要可以行動,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就說明它們能夠擁有權利,成為權利主體。所謂終極價值,即指一種內在的而非派生的獨立于其工具價值的固有的價值。拉茲認為只有“同一道德共同體”的人才能擁有權利,此即所謂的互惠論,但他指出,不應把同一道德共同體僅看作是相互作用的個體的共同體,而應把同一道德共同體的概念擴展到所有的道德行為人,把任何遵守義務的人都看成是有能力擁有權利的主體。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談的義務(duty)和職責(obligation)拉茲認為是沒有區別的。拉茲還表明事物及動物不會擁有權利,原因在于事物或動物的存在和繁榮不具有終極價值,而只是一種工具價值。
其次,根據拉茲的權利概念,權利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礎之上的,利益構成了權利存在的必要條件,無論道德權利還是法律權利皆是以利益為出發點的。即如果某人的利益足以使另一個人承擔某項義務,那么他就擁有某項權利。具體為法律權利時便是指,如果他的利益被法律承認,并且法律使他的利益成為令其他人承擔某項義務的充分依據。
最后,拉茲關于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筆者將在下文論述。
(三)拉茲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在權利分析領域,霍菲爾德通過對法律權利概念的分析,得出這樣一種相依性的結論:每一項權利都與一項義務相對應,反過來也是如此。拉茲對此表示異議,他認為權利和義務之間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并且兩者之間存在先后順序關系。
第一,權利是義務的基礎。根據其權利定義,如果某個人擁有某項權利,那么他某一方面的利益就成為使他人負有某項義務的充分條件。即一項權利的存在通常會導致其他人負有某種義務,而這種義務并不取決于權利所有人是否渴望。權利是判斷一個個體負有某項義務的理由,證明了主體所負有的義務具有正當性,而不是相反。因此,拉茲認為把權利和義務簡化為一種相依性關系是不正確的。
第二,權利與義務之間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一個權利可能會對應著很多的義務,例如人身安全的權利并不要求保護一個人免受所有的意外和傷害,但卻對應著不得非法拘禁他人、不得傷害他人、不得殺人等多項義務。同時,拉茲提出權利是動態的,他認為隨著
社會環境的變化會在舊的權利基礎上創設出新的義務。
第三,權力相對于義務具有優先性。首先,一個人或許知道某項權利的存在及其存在的理由,但不知道誰由于該項權利而受到義務的約束,或不知道這些義務具體是什么。其次,由于權利的動態特征,人們在社會環境變化之前不可能事先確定某項權利的含義以及以該權利為基礎的義務。從而,進一步表明,權利是義務的基礎,而且優先于義務。
二、張文顯的權利概念分析——以要素綜合說為基礎的權利本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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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經過數十年對權利理論的分析研究,“權利本位論”逐漸成為中國法學界的一種通說,得到了許多知名理論法學家的贊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張文顯先生在他的著作《法哲學范疇研究》一書中系統地論證了“權利本位論”。他的結論是,權利或者“權利本位”是現代法哲學的基石。
(一)張文顯關于權利的定義
對于權利的研究,張文顯更強調的是一種法律權利,而非道德權利,他在為權利下定義時,專門加了“法律”兩個字,他指出,法律權利是指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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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作為一個內涵豐富且復雜的概念,不可簡單地一語道之,要素分析法在國內外
學術界被廣泛運用,張文顯在權利問題的研究上也運用了這種方法。
張文顯提出,為了避免出現對權利的殘缺不全的認識,需要在對其的各個要素(主張、利益、資格、權能、自由、規范、合理預期、選擇等)進行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綜合的分析。根據張文顯在他的著作中所對法律權利下的定義,可以看出,他認為法律權利至少包含四個要素:(1)法律規范,即指權利是由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定的。(2)主體,指能夠享有權利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或法人。(3)自由,指主體在意志自由的基礎上免受一切非法干擾地行使權利的自由。(4)利益,指主體通過權利得以享有或者維護的特定對象。不難看出,實際上張文顯是認同了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和利益說這四種有關權利的定義。故筆者將其界定為是以要素綜合說為基礎的權利概念。
(三)張文顯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從法理學視角出發,張文顯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1)結構上的相關關系,即權利和義務對立統一、相互依存、相互貫通、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兩者從兩個對立面出發共同構成了法這一特殊事物。(2)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即社會中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均衡,在某一具體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指權利提供不確定的指引直接體現法律的價值目標,義務提供確定的指引以保障價值目標和權利的實現。(4)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 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
三、拉茲與張文顯的權利概念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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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文對拉茲和張文顯的權利概念的分析,可以發現兩者之間的共通之處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所有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 沒有人因為性別、種族、膚色、語言、信仰等的不同而被剝奪權利主體的資格, 或在基本權利的分配上受到歧視對待。同時,兩者都認為法人可以成為權利的主體。(2)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兩者都認為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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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現在拉茲的權利概念是以利益為基礎的,如果某人的利益足以使另一個人承擔某項義務,那么他就擁有某項權利。利益是其權利概念的核心,其權利的本質可以被稱之為利益說的典型代表,但針對利益的正當性拉茲并未進行關注。而張文顯的權利概念則是建立在包含資格、主張、自由、利益等要素的綜合說的基礎之上,雖然這樣得出的權利概念貌似涵蓋了權利的各方各面,但沒有說明權利概念的核心是什么,不利于把握權利的深層次本質。
其次,權利主體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中,張文顯認為其應受法律規范的限制,而確定這種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證對其他主體的權利給以應有的同樣的承認、尊重和保護,以創造一個盡可能使所有主體的權利都得以實現的自由而公平的法律秩序。而拉茲的觀點則是權利主體是否擁有權利以及在權利行使過程中,不僅僅有法律的規定,還有道德的約束。拉茲對權利的一般性定義,不僅適用于法律權利,也適用于道德權利。
最后,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方面,張文顯認為權利與義務在數量上等同,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一項權利都與一項義務相對應,這點類似于霍菲爾德的權利和義務的相依性定理。然而,拉茲持另一種觀點,他認為權利與義務之間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權利是義務的基礎,但某項權利并不見得僅是某項固定義務的基礎;權利是動態的,并不存在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的封閉清單,拉茲提出,由于某些普遍的社會事實,某項權利的存在通常導致另一個人負有某項義務,但是環境的改變也會導致在原有權利基礎之上,產生一些新義務。
通過對拉茲的以利益為基礎的權利本位觀和張文顯的以要素綜合說為基礎的權利本位觀的比較,可以發現資格、主體、自由、利益、主張、權能、規范、選擇等確實是與權利密切相關的各種屬性或要素,但每一種屬性或要素僅僅代表著權利的某一個層面或領域,都不足以反映權利的內在本質。在此,筆者認為,我們在定義權利概念時應該考慮利益的正當性因素。因為就利益本身來說,它是盲目、片面、無止境的,它具有不法性的本能,我們應該保證正當的利益成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