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7-04 14:48 熱度:
死刑是我國為一些犯罪比較嚴重的人員設置的一項法律,死刑聽起來也是比較殘酷的,但是也僅僅是對于那些觸犯了死刑的人才會實施。從古至今,我國都有死刑這個條例,法律沿用到現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已經被取消了。本文主要論述了我國死刑制度延存至今的歷史緣由,是一篇山東省級期刊投稿的論文范文。
摘 要 我國死刑制度的存在歷史,可以追溯到奴隸制社會時期。在由奴隸制社會逐步發展到封建制社會,再由封建制社會發展到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歷史進程中,我國的死刑制度一直被傳承著。在新中國成立之后,死刑制度的存廢逐漸成為刑法學家們爭議的焦點,而死刑逐步廢除說得到了大量學者的支持。在這一學說中,強調了死刑制度現今存在的必要性與死刑罪名逐漸減少的必然性,為我國死刑制度的發展提出了一個可行的階段性發展方向。本文將從歷史的角度分析,通過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政治需求和民眾的普世價值兩個方面,簡析我國死刑制度長期存在的歷史緣由。
關鍵詞 死刑制度,歷史緣由,逐步減少
作者簡介:徐夢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一、引言
今日,轟動一時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案”的重審,再度引起了公眾對死刑制度的關注,死刑制度的存廢問題又一次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在“呼格吉勒圖冤案”中年僅十八歲的少年呼格吉勒圖,由于辦案人員的立功心切,在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便被判處死刑。現今案件雖然重申,呼格吉勒圖也有可能會得到一張無罪判決,但年輕的生命卻無法挽回了。此冤案雖然是由于辦案人員的急功近利所直接造成的,但通過這一案件也使人們真切的認識到了死刑處罰的嚴重后果,開始思考死刑這種對人生命權進行剝奪的嚴酷刑罰,在不斷的爭議、抨擊下仍然沒有被廢止的原因。在本文中作者從歷史的角度,分析我國死刑制度長期存在的歷史原因。
二、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政治需求
從我國悠久的歷史中不難發現,政治和法律一直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要對一項法律制度的存在進行分析,就需要對當時的政治需求進行一定的探討。
我國古代的社會形態是由奴隸制社會逐步發展到封建制社會,再由封建制社會發展到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在奴隸制社會形態下,夏有“皋陶之刑”,相傳為皋陶制定的罪名“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即犯了昏、墨、賊這三種罪名時,都要依法處以死刑。商代沿用夏代的死刑制度,死刑的適用具有顯著的“臨事制刑”的特征。到了西周奴隸制進入鼎盛時期,仍沿用夏商兩代形成的五刑制度。在奴隸制社會形態下,我國的刑法都是不成文的,即使是死刑這種剝奪人生命的嚴厲刑罰,也是根據裁判者的主觀判斷,來加以具體適用的。可以說在奴隸制社會中,實行的是徹底的愚民政策,即“使民不知而更攝于刑”、“民可使有之,不可使知之”。可以說,在奴隸制社會中,其法律的適用是專制的工具,即是用來維護奴隸制特權的。
經歷了夏商西周三代的奴隸制社會,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開始進入封建制社會。我國的封建制社會形態,持續了長達兩千多年的時間,在這期間經歷了多個朝代的起伏更迭。但統治者的變更,并沒有影響我國封建制刑法的歷史傳承,當政的統治者大都會選擇沿用上一朝代的刑法。總體的來說,封建制刑罰經歷了一個由重轉輕,轉而又進一步加重的歷史進程,這些究其根本,是因為我國封建制刑罰一直貫徹著“世輕世重”和“重典治世”的思想。但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在封建制統治下的兩千多年的時間里,死刑的適用手段雖然時有更改,或輕或重,但死刑這種刑罰手段一直被沿用。在筆者看來,死刑的長期適用必然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民眾原因,但更多的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或者說國家需要死刑制度的適用來保障其統治的穩定性、長久性。
在半殖民半封建的社會形態時,我國曾試圖變法來安穩民心,作為清末修律重要成果之一的《大清新刑律》是由沈家本等人,借鑒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立法而制定的。其刑名體系中規定的死刑只采用一種執行方式,即絞刑。但由于當時的封建勢力根深蒂固,有人認為一元化的死刑不足以禁暴,因而在實施條例中又規定對侵犯皇室罪及侵犯尊親屬的犯罪適用斬的死刑。 《大清新刑律》中規定的死刑罪名中,仍然存在為了維護搖搖欲墜的封建統治而規定的侵犯皇室等罪名,但從這類罪名的數量和實施方式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刑法已經進行了很大的改革,在我國的傳統刑法中融入進一定的國外立法經驗。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暫行條例》有死刑條文16條。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有死刑條文22條。1935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有死刑條文17條。這一時期還有一些單行刑法規定了死刑。 在半殖民半封建的社會形態下,由于政權的不斷變更和時局的動蕩不安,這些新出臺的刑法無法做到貫徹落實。因此,在半殖民半封建的社會形態下,我國最終也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變法。
三、 民眾將“以牙還牙”視為普世價值
(一)人與生俱來的報復心理
所謂的報復心理,在現代的心理學研究上已經成為了一個獨立的研究方向,而拋開心理學上高深的理論分析,其實人的報復心理是與生俱來的一種本能,簡單到孩童間的互相打鬧,出于的其實都是人類的報復心理。
在死刑制度中,體現出的人們的報復心理,其實可以簡括為“殺人者死”。而這種“殺人者死”的報復心理的存在其實是不分地域性的,英國法學家梅因曾說過:“如果沒有了死刑,將會感到它對犯罪人沒有獲得充分的報復。” 而對于這種報復心理,在我國古代甚至得到了我國傳統儒家思想的認可。在《禮記》中寫道:“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 意思是說,殺父之仇是無條件主動要報的,是不共戴天;兄弟之仇要隨時準備報,要隨身攜帶武器;朋友之仇不能待在同一國家。在我國的禮中明確提出了人的報復心理是正常的,人的報復行為是可以容忍的。這種觀點的提出,在我國古代長期“禮刑并用”的情況下,引導著民眾復仇正義觀的形成。而我國歷史上,曾經幾度將復仇通過立法合法化的行為,如為了解決輿論和法律的矛盾,東漢曾一度發布“輕侮法”,允許向侮辱自己長輩的惡徒復仇,但由于不久之后出現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就廢除這個法令。 這些法令的短期出現,在我國古代長期的官本位得情況下,可謂直接導致了民眾普遍復仇正義觀的形成。 (二)民眾的正義觀與法律的融合
在大多數民眾形成了“以牙還牙”的報復心理時,這種心理就成為了普通民眾共同的價值觀,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普世價值。在我國古代社會,統治階級如果想維護自身統治的長久,就必須制定法律來實現民眾的普世價值。但統治階級通過長期的統治經驗發現,如果通過法律肯定普通民眾自發進行復仇的合法性,允許民眾自主的實現社會中形成的普世價值,有可能會導致社會的動蕩,將不利于統治階級的統治。同時,法家思想的出現也為統治階級的政策法令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在強調國家刑罰的法家看來,私人之間的復仇是嚴重影響統治秩序的大罪,一定要予以嚴厲的懲罰。因此,統治階級最終決定將懲罰權收歸國家,通過國家懲罰的方式來實現民眾要求的“以牙還牙”,而民眾之間的自行復仇也將被國家嚴懲。在筆者看來,統治階級的這一舉措,并非是對復仇的禁止,而是對復仇進行規范化,實行統一執行的標準,并通過統治階級統一進行。
而這一結論,通過統治階級對民眾復仇的寬容得到了進一步的證實。在《后漢書・烈女傳》里,記載了趙娥為父報仇的故事。其中主審趙娥案的縣令尹嘉聽了案情的經過,感動到要辭職幫助趙娥逃跑,趙娥不逃,接任的縣尉也不愿審理此案,就將案件上報了郡守。接下來此案又被上奏朝廷,以請求寬免趙娥的死罪。不久皇帝發布大赦,免了趙娥的罪。后來,當地官府還為她樹碑立傳,表彰為孝女。 從此案中我們不難看出,民眾為父報仇的復仇行為,即使為法律所禁止,或者說即使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在統治階級看來這種復仇行為本質上是沒有錯的,甚至是值得贊許的。只不過這種復仇要通過統治者來實施才是合法的,民眾自己進行的復仇是合理但不合法的,而對于民眾偶爾實施的一次自發復仇的行為,統治著本著寬容對待民眾之心,是可以原諒復仇之人的。
四、 以古議今
通過以上兩個方面的歷史原因分析,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得出,我國目前全面廢除死刑的現實性是不存在的。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可能會發生變革,但傳承了幾千年的歷史文化的積淀,是不可能在短時期內發生大的轉變的。民眾“以牙還牙”的正義觀的根深蒂固,這已經成為我國歷史文化的一部分,既然任何立法都不能脫離其傳統文化,那么我國的立法工作也應當考慮我國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因此,這種長期的歷史文化的傳承,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立法者的立法。這也就是為什么,即使存在著諸如“呼格吉勒圖冤案”這樣的案件,在案件中由于死刑的執行導致了對公民生命權不當剝奪的嚴重后果,死刑制度仍然被保留的原因之一。
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正是由于“呼格吉勒圖冤案”這樣的案件的發生,開始讓公眾認識到了死刑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以此來警示我們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的必要性。而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的運動一直在有序的開展著。
早在七九刑法的制定時期,以高銘暄、馬克昌等為代表的一批刑法專家已開始呼吁逐步減少死刑,這可以說是我國減少死刑適用運動的開始。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我國的死刑罪名從68個減至55個,實現了將我國“保留死刑、嚴格適用”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實到了立法改革之中,突顯出了我國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保障,其可視為我國減少死刑適用運動的最新成就。本月初,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做出調整,取消死刑。從這一草案也不難看出立法者對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的決心,相信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將會使我國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的運動進一步向前邁進。
注釋:
趙秉志主編.死刑制度之現實考察與完善建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頁.
胡云騰.死刑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頁.
[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2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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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山東省級期刊投稿我國死刑制度延存至今的歷史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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