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法論文 發布日期:2020-04-06 10:20 熱度:
在刑事司法領域,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對保障被告人獲得真實、全面和有效的辯護具有重要的意義。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為視野,剖析國際公約以及域外刑事法律援助的具體情況,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模式太過單一,同時法律援助率和辯護率較低,另外值班律師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借鑒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和域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實踐,可以發現通過創建公設法律援助律師、嘗試合同制法律援助模式等多種途徑結合的方法解決法律模式單一的困境。同時,細化值班律師相關制度,健全值班律師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的協同機制,完善以上兩個方面可以推動值班律師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刑事辯護;法律援助;公設辯護人;值班律師
一國際刑事司法視野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樣貌
(一)國際公約下的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圍內受到廣泛關注,并在諸多國際公約中予以規定。從國際刑事司法視野的角度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應該把重點放在各項國際公約中的規定,同時也不能忽略域外的經驗。各項不同的國際公約主要從三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方面是確立了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是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啟動和運行程序;再一方面是規定了資金保障的相關問題。首先,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主要體現再以下一些條約中。《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93條于1955年明確了一項規則。囚犯申請法律援助,以便在審訊中準備辯護,如果社會有義務提供援助,則應允許其與律師會見。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4條確立了應當告知出席受審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且在有必要的時候應為受審人指定辯護的規則。[1]《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規則》在1988年確立了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被拘留的人有權獲得法律顧問。1990年,《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簡稱《基本原則》)通過后,重申了任何沒有律師的人,為了得到有效的法律協助,在司法需要時,都有按犯罪性質獲得一名律師的權利。上述公約中從不同方面和角度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該制度實施的必要性。其次,為了防止在實踐中刑事法律援助上難以推行而導致其落空,公約對其啟動程序和運行機制作出了規定。《基本原則》中要求各國對所有其境內而且接受其管轄的人,應提供平等有效地獲得律師協助的可能。此外,聯合國還將建立有效可行的啟動程序,作為各國在刑事司法領域里的基本義務。目前各國所確立的啟動和運行程序主要包括三種模式,分別是權利告知程序、當事人申請以及國家機關指定。最后,充足的資金是推動法律援助的保障,依據《基本原則》,法律服務所需的資金和其他資源由各國政府予以確保。上述國際條約中都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做出了規定,要求社會有義務或者司法利益有需要時,應當為被追訴人提供法律援助。國際刑事領域對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制定了諸多規則,是當今社會人權保障的體現,是實現法律援助必須的遵守的基礎性要求。
(二)域外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英國的法律援助起步較早。1949年之后英國開始由財政資助法律援助,并且頒布了《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1988年《法律援助法》開始實施,標志著較為完善的法律援助已經在英國形成。此后,《接近正義法》在1999年頒布,成為英國現行法律援助的主要內容。英國由非政府公共機構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ServicesCommission,簡稱LSC)負責法律援助,主要由該機構管理的私人律師提供援助。基本上由該委員會管理的私人律師提供援助,除此之外LSC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種方式是LSC直接聘請公設辯護人提供援助;另一種方式是LSC對律所進行審查,由符合審查標準的律所根據雙方直接訂立的合同提供援助。[2]英國各種類型的刑事案件都適用法律援助,但是根據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的程度不同,獲取刑事法律援助的條件也不同。不涉及刑事處罰,則不需要經過任何審查;涉及到監禁刑,則必須滿足一定經濟困難的條件。此外,英國還設立了值班律師模式(DutySolicitorScheme),律師可以自主報名參選,但應當通過有關部的篩選、審查,并且符合標準的律師根據報名次序,每日在看守所、檢察院都安排一名律師到班。這一制度主要負責向偵查、起訴這兩個階段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在押的人員可以不通過實質性審查,直接通過值班律師獲取相應的法律幫助。隨著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英國還引進了美國的合同制模式,并且對可以簽訂合同的訂約一方的律師資格做出了限制。美國刑事法律援助有其自己的特點,以公設辯護人(PublicDefender)機構為主導模式。[3]美國設有專門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其組織形式也比較多樣,不局限于國家機關,還存在公共組織以及非營利性私人組織等形式。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公設辯護人制度,同時,該機構也負責指導私人律師履行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職責。除公共辯護人外,法律援助案件中還存在其他模式,被追訴人指定私人律師為其提供幫助的,相應的費用也由政府承擔,這種模式稱為指定律師模式(AssignedCounsel)。另外,合同制模式(ContractCounsel)在美國部分州也被允許,政府和律所簽訂合同并支付費用,由律所承辦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來說,公設辯護人主要負責人口密度較大的城市,合同制律師和指定辯護律師主要活動在人口密度較小的城市,但這并不是絕對的,這三種模式是并行的。當遇到案件過多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時,三種不同類型的律師可以相互幫助,最終提供合理的辯論。除此之外,美國各大法律院校的開設的“法律診所”也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美國與英國的法律援助有相似之處,都采用了合同制和公設辯護人模式。但是也存在不同。英國主要由私人律師提供援助,美國卻以公設辯護人為主導。而且英國的值班律師,和美國“法律診所”兩種模式在兩個國家間都是獨有的制度。從域外經驗看,在不同國家中刑事法律援助的模式均是比較多元的。合同制、公社辯護人以及高校法律援助等不同模式都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吸收借鑒多元化的援助模式,能夠破解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模式面臨的困境,符合法律援助的發展需求的。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模式不夠多元
從域外經驗來看,各個國家的法律援助模式均比較多元,而且不同模式之間的法律援助之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協作、補充、配合的推動刑事法律援助的整體發展。但是,在我國當前的刑事法律援助領域,社會律師是援助人員的中堅力量,以社會律師為核心的法律援助的模式,是主要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模式。而且,目前在刑事法律領域內雖然引進了值班律師,但是從整體來看法律援助仍然呈現著單一模式的特點。在此模式的限制下,社會律師成為推動刑事法律援助的落到實處的主要依靠。近年來,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每年全國律師的人數均有增加,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律師人數及業務能力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在欠發達地區,律師人數滿足不了當地刑事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致使法律援助相關的各項制度難以落實。由此可見,僅僅依靠社會律師為主導的單一的援助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實踐對法律援助的要求了。另外,在此模式的限制性,刑事法律援助率和辯護率雙低的情況很難改善。2013年之前,在刑事一審案件中,我國法律援助率基本保持在15%左右。2013年之后盡管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有所擴大,但是法律援助率并沒有出現井噴式增長的情況,而是有所上升保持在25%左右。[4]總而言之,刑事法律援助率在實踐中仍然不足。從法律援助的根本理念上看,對被追訴人的法律援助不能僅僅停留在形式上,應逐步推動從有辯護到實現有效辯護。在當前的援助過程中,除了法律援助的人員不足,法律援助率較低之外,還存在辯護率低的問題。實踐中在律師群體里,比較有資歷的大多不愿辦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這類案件基本由年輕律師的承辦,但是年輕律師的業務能力較差,導致刑事法律援助過程中,實質性的辯護意見較少,辯護質量層次不齊。改變現由的單一模式,可以從根本上增加法律援助參與者的數量。同時,也可以對有經驗的律所及律師拋出新的橄欖枝,調動他們參與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當中。
(二)我國值班律師存在的問題
2017年10月之后,值班律師在我國進行試點。在案件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審理而且缺少辯護人的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師應該為被追訴人提供法律幫助。2018年10月26日,值班律師制度在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正式確立。從比較法的視域分析,值班律師在英國起步較早,已經形成了完備的體系。在我國仍處于重要的發展期,作為舶來品,如何實現該制度的本土化,還面臨一些挑戰和問題。第一,值班律師相關的制度尚未明確細化。首先,立法未明確規定值班律師到場的時間。偵查程序中,執法人員容易忽略權利告知義務,在值班律師到達之前即進行訊問的情況也存在。由于我國各地律師資源、警力資源差異較大;在有些地區,由于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保證律師的服務時間。立法的不完善導致上述問題規制體制缺乏,即不利于提高值班律師的工作效率,也阻礙了后續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其次,立法未細化辦案機關的告知義務。辦案機關應核實履行告知義務,違背告知義務后應承擔何種問題,在立法中均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大多數被追訴人難以通過自身完全認識認罪認罰從寬相對應的法律后果,且很難與辦案機關有效溝通。面對這種現實困境,辦案機關是否積極履行告知義務,對值班律師工作的開展非常重要。所以,立法規定不明確可能會造成辦案機關怠于履行義務,從而造值班律師制度流于表面。第二,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值班律師及其協同機制有待強化。[5]由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特殊性,值班律師必須提供幫助,不僅要解答法律咨詢,而且要幫助申請變更訴訟程序等等事項,還要對公訴機關提出的定罪和量刑的建議發表自己的意見,而且還應當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值班律師已經成為這類案件中,確認被追訴人自愿接受罪名以及刑罰,并且保護其基本權利的重要力量。在此基礎上,值班律師的發展不能脫離認罪認罰從寬的相應規則,應以此為依托。同時,值班律師制不能局限于此,也要注重其本身的價值。但是,立法上對兩種制度之間的協同機制規定的不夠充分,導致實踐中值班律師的優勢未能充分發揮。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的完善機制
(一)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模式
破解刑事法律援助單一的模式導致的問題,應在社會律師法律援助的基礎上,采納多元的法律援助模式。建立以社會律師法律援助的模式為主導,創新公設辯護人模式,兼采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通過多元化的模式,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首先,加強公設律師法律援助制度建設。我國現行體制下,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公設辯護人”的機構,并且把公設律師吸收到公務員之中,提供相應的人事待遇和薪金,以便其專職于法律援助工作。此外,除確定公務員身份外,還應明確定位其訴訟地位。在訴訟程序中,應當認可其首要的身份是律師,是作為獨立的訴訟主而存在的。因此,公社辯護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另外,結合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我國邊遠落后地區,辯護律師數量比較少,刑事法律援助的實現存很大困難。因此,公設辯護人制度在落后地區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家的財政補貼應適當傾斜,以保證落后地區刑事法律援助的落實及援助的高質量。其次,嘗試合同制模式。吸收國外的經驗和優點,在部分地區也可以刑事法律援助中吸收合同制模式,或稱為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的模式。2014年,政府公布的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中,法律援助已經被納入其中。但是,由于立法上還沒有相關規定,這種模式并未發揮其作用,因此還需予以完善。基于當前的司法現狀,可以選擇某些類型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試點。比如,政府通過競標選擇綜合能力較強的律所,并簽訂合同購買法律援助服務,該律師事務所負責對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這類嚴重的案件和具有特殊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組織律師為被追訴人提供辯護。這種模式的適用,對政府財政的投入要求較高。就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在廣東、上海等經濟發達的地區,此種模式可以得到良好運行。當然,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經濟基礎發展以及法律的不斷增多,合同制法律援助模式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再次,確立高校法律援助模式。美國的“法律診所”在實踐中取得的了很好的成效。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均設立了診所式教學課程,并建立了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為高校法律診所模式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建立這種模式,可以滿足刑事辯護全覆蓋的推廣下,大量援助律師的供給要求。但是,刑事案件涉及人的自由與生命權利,應謹慎對待。因此,高校的援助應起輔助作用,在我國,可以由司法行政機關對此類援助進行宏觀管理。同時,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受援人的申請,向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并由依照規定發放辦案補貼。以謹慎對待刑事案件的態度出發,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中,負責刑事法律援助的成員應選取碩士、博士在讀,并且通過相應資格考試的學生,同時,由刑事法律領域的導師指導負責工作。此外,對高校法律援助者應與律師區別對待,其在刑事審判中的地位不能與律師等同,主要為受援人提供負責程序性的法律援助。
(二)完善我國的值班律師制度
第一,立法上細化值班律師相關制度。首先,從立法上明確值班律師到場的時間。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第一時間獲得專業的法律援助,是值班律師制度的目的。由此可見,應急性、便捷性和可獲得性是其主要特點。所以,在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申請的第一時間,值班律師就需要參加到訴訟進程中,及時排除非法證據,避免當事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應該規定辦案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或者在接到申請后,立即聯系值班律師。其次,細化辦案機關告知義務相關規定?蓪⒙男兄蛋嗦蓭煾嬷x務作為開展其他活動的前置程序,同時,其消積對待告知義務的行為規定消極的法律后果。比如,辦案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時,限制其所獲取的證據資格。第二,健全值班律師與認罪認罰從寬的協同機制。[6]就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而言,值班律師的作用如果能完全實現,就能實現確保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提高案件的質量。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予以改善,推動兩種制度之間的協同機制更健全。一方面,這種情形下,值班律師不應演變為見證人,而應該提供的具體的有效的幫助。既然值班律師的作用不應僅僅局限為見證的作用,就應當明確其不是見證人,而是享有辯護權的法律幫助人。同時,法律還應賦予其閱讀卷宗、會見當事人以及調查取證等等關鍵性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值班律師往往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時,才第一次見到被追訴人。但是,此時檢察官已經就定何罪、量何刑等問題于被追訴人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值班律師往往無法獲悉被追訴人的真實意愿,無法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務。對此,應當提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并充分聽取被訴人的辯解之后,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簽字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再一方面,審判階段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大多數法院在被告人提出明確申請時,才會通知值班律師提供幫助。通常,值班律師不提前會見被告人,而是通過查閱法律文書、聽取庭審中被告人的辯解了解案情。這導致法庭審理過程中值班律師的作用較小,不能滿足審理案件的要求。針對這些問題,在這類案件中,應要求審判人員不局限于形式審查。同時,考量要到此類案件追求效率的價值,應只審察關鍵性的程序。具體而言,審判人員在庭審中,應對被追訴人有無接受法律幫助,律師是否有效的提供法律幫助,主動予以核實。
參考文獻:
[1]劉玲,勝軍.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視角下我國刑事辯護全覆蓋問題研究[J].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學報,2018,(6):32-37.
[2]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干部赴英國培訓團.英國法律援助制度及借鑒意義[J].中國司法,2012,(2):98-106.
[3]吳羽.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考察及其啟示[J].理論月刊,2014,(9):184-188
[4]王迎龍.論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國模式——刑事辯護“全覆蓋”之實現徑路[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8,(2):116-133.
[5]樊崇義.值班律師制度的本土敘事:回顧、定位于完善[J].法學雜志,2018,(9):1-12.
[6]賀平.律師辯護視角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D].浙江大學,2018.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機制相關推薦對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問題的思考
文章標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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