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事訴訟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3-10-30 09:10 熱度:
刑事訴訟法論文發表期刊推薦《中國審判》(刊號CN11-5414/D)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辦的大型法制類新聞月刊。辟有“中外審判短訊”、“案件報道”、“中 外名法官”、“法院傳真”、“庭審實錄”、“判詞評說”、“訴訟人語”、“辦案手記”、“法庭透視”、“古今訟事”、“域外法制”等20多個欄目。
摘要: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主線對原刑訴法進行多方面的修改。新刑訴法保障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人身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2012年新刑訴法提高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水平,這是我國人權事業的一大進步。
關鍵詞:修正案,刑事訴訟,尊重和保障人權
人權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享有的權利,是指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我國在2004年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了憲法,對我國的人權立法和人權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主線對原刑訴法進行修改。新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的任務條文中,在司法程序中保障人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從以下幾方面談新刑訴法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基本權利,是其刑事訴訟權利的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和充分行使辯護權,是在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直接的體現。新刑訴訟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強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人權。
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辯護人幫助。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將規定辯護起點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并且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規定為辦案單位的一項義務。新刑訴法將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獲得辯護人幫助的權利落實到實處。
新刑訴法完善律師辯護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辯護權,可以向辦案單位提出辯護意見,防止冤案錯案發生。律師的會見權得到保障。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辦案單位安排,只需憑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就可以到看守所辦理會見(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之外)。律師的閱卷時間提前至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范圍擴大到全部的案卷材料。新刑訴法實施后,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調查難、會見難、閱卷難的狀況會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變,有利于律師開展刑事辯護工作。從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利,也有利于律師的做好辯護準備。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逮捕、偵查終結、死刑復核等各個階段,有關辦案單位都應當重視和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人民法院調取的權利。這樣就能夠在案件處理的各個關鍵環節能夠及時聽到律師的辯護意見,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防止發生冤案、錯案。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新刑訴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方面做了多方面規定
新刑訴法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對于保障人權意義重大。新刑訴法明確規定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屬于非法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均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這些規定能夠有效的遏制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取證行為,根除酷刑,保障人權。證人、鑒定人、警察出庭作證。我國司法實踐的現實情況,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基本上不出庭作證。被告人的對質權缺失,不利于保障人權。新刑訴法規定了證人、鑒定人、警察出庭作證的案件范圍,以及強制應當到庭作證的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對質權,維護司法公正。上訴不加刑。新刑訴法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確保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得以真正實現。擴大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范圍。司法實踐中,上訴案件除了死刑案件之外,其他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新刑訴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這樣就能夠保障在二審案件的審理中,能夠當庭充分聽到控辯雙方針對一審判決正確與否的辯論意見,發現和辯明一審判決中存在的問題,公平、公正審理判決案件。限制發回重審的次數。原刑訴法對于二審案件發回重審的次數沒有限制,導致出現上下級法院互相推諉多次發回重審,而被告人則長期羈押,定罪量刑還沒有定論。新刑訴法規定,發回重審的次數只限于一次,這也是對保障人權的一個進步。被告人、辯護律師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是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關系到被告人的生死。原刑訴法沒有規定被告人、辯護律師參與,被告人、辯護律師雖然有強烈的訴求,但難予表達。新刑訴法規定,在死刑復核時,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體現了重視人的生命,保障人權。
三、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過程中,新刑訴法體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
遏制將拘傳變相為非法拘禁。拘傳的連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在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權利。拘留后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逮捕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這對于非法訊問和刑訊逼供起到遏制作用。擴大了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這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擴大了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新刑訴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適用監視居住的六種情形,擴大適用監視居住的范圍。盡量減少羈押,對于保障人權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對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這體現了人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這些規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
四、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作出特別保護,對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是比較完善的
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攙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保障未年人行使辯護權和得到法律幫助。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在決定對未成人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時候,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保障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和代為行使訴訟權利。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對于未成年人犯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犯罪記錄封存,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回歸社會,重新做人。此外,還規定了少年司法組織專門化,未成年強制措施的特別設置,分案處理,審判不公開,全面調查等,這些都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照顧。這些新的規定符合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關于對少年的特別保護和照顧的保障人權精神。
綜上所述,新刑訴法以保障人權為主線,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對原刑訴法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正,提高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水平,這是我國人權事業的一大進步。
文章標題:刑事訴訟法論文新刑事訴訟法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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