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事訴訟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4-04-15 10:27 熱度:
論文導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學者研究的熱點。隨著佘祥林案、聶樹斌案、趙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相繼出現,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證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亟待消除。學界認為應當盡快在我國構建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以遏制警察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防止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人員嚴格執法,維護憲法尊嚴和保障人權。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比較重視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本身和較高的破案率,而忽視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保障。隨著法治建設的需要以及實踐中非法取證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我國在立法上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了原則性的肯定,體現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最高法的《關于執行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的問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反思
一、我國引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背景及本土化進程
凡經查證確實屬于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檢的《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嚴禁以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獲取供述。”隨著專家學者們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不斷研究和論證,結合我國的現實需要,中央領導也高度重視刑事案件中警察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進行取證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于是在2010年7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為“兩個證據規定”)。“兩個證據規定”的出臺,表明我國正式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內容上豐富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內容;為檢察機關設定了更高的證明標準和舉證責任;更加強調法院在庭審中對證據材料合法性的審查權與自由裁量排除權;賦予被告人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啟動權。
二、我國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的問題及解析
(一)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立法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由于我國立法對于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的具體界定不明確,造成了實踐中對非法證據的范圍理解缺乏統一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難以統一。具體體現在:(1)非法證據的定義不夠明確,無法明確界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2)無法很好地區分和把握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的界限,對瑕疵證據能否采用的看法不一致;(3)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實物證據采取有條件的排除,但對于具體條件沒有準確的界定,實踐中很難準確把握。
第二,由于我國立法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規定不明確,造成了實踐中認識不統一,控辯雙方舉證均存在難度。在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由于舉證責任具體規定的缺失,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很難提出偵查機關涉嫌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對檢察機關而言,由于檢察機關并不直接參與,自然也很難履行舉證責任;對偵查人員而言,也很難用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非法取證,往往使其陷入“證偽易證真難”的邏輯困境。
第三,由于我國立法規定的審判案件和裁決證據是否排除的主體是同一主體,實踐中致使非法言詞證據僅是形式上排除,實質上被排除的非法證據仍然影響法官的心證,進而影響最終的判決。在調查證據是否合法的審判組織與法庭審理的組織為同一主體的情況下,即使庭前非法取得的證據被合議庭依法排除,但由于該主體已經接觸并知曉了非法證據的內容,這些材料不可避免地會影響裁判者的心證。
第四,由于我國立法對相關制度缺少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即有法無程序,導致實踐中無法真正有效實現各項規定。如關于非法物證、書證的排除的規定并沒有涉及操作性程序,只是規定了非法物證、書證排除的條件,而沒有關于排除的程序性規定。由于立法上存在的各種缺陷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導致立法目的不能得以實現,即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定沒有被貫徹執行;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權保障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
(二)我國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踐解析。
“兩個證據規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已經基本建立,學者們和法律實務工作者都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立和施行充滿了良好的期待。然而,從上述分析可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立法及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與此同時,專家學者們也在試圖通過比較研究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積極構建和完善。筆者總結歸納學者提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議如下。
1.理念構建。
我國的法治建設首先需要精神意識的培育,需要轉變傳統的觀念并樹立刑事法治相關的理念,具體包括:對偵查機關而言,應普遍接受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等法治的理念,從心理上認同、接受與遵守正當程序帶給其偵查工作的各種束縛和限制;對社會公眾而言,應普遍接受程序正義的理念,重視和加強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從而引導其正確認識和理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能夠自覺自愿接受該制度,形成抵制非法取證行為的強大社會力量,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施行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2.內部構建。
針對立法上存在的問題,要完善我國對于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自身構建;合理界定非法證據的范圍,明確規定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一步完善排除的相關程序;有限實行“毒樹之果”理論,對“毒果”的排除,目前應主要限于通過以刑訊逼供手段獲得的證據為線索而取得的證據,同時應設置一些例外,以避免因絕對地排除此類“毒果”,而降低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或給社會治安帶來不良影響;設立一些原則來約束與規范警察獲取實物證據的方式或手段等。
3.完善配套制度。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運行的實質是私權利與公權力的權衡,為了保證結果的公正性,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一是完善規范訊問行為,羈押場所應建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彌補被告人舉證能力不足及增強公訴方提供證據的公信力等;二是完善證據展示制度,可以使被告一方在庭審前充分行使啟動非法取證程序的申請權;三是完善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權的普遍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師權利。
4.確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獨立制度。
目前關于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是在審判程序中進行的,刑事案件的法官既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同時也負責對非法證據的認定與排除。由于法官已經接觸了非法證據,即使在證據被認定為“非法”被排除的情況下,也難以確保法官不受非法證據的影響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因此,我國有必要確立非法證據排除的獨立程序,該程序可以采用聽證的形式,但不應由刑事案件的合議庭成員主持。
5.提升偵查水平。
在施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必須切實加強和改進偵查工作,著重源頭治理;提高偵查人員的執法能力;改善偵查工作硬件條件。可見,學者們的建議和研究成果都是以我國的實際情況為基礎展開的,從非法證據規則的自身規定、配套制度的程序性規定、整體的法治環境等各個角度采取改進措施,從而為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體系性構建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但是,這些建議和措施具體如何實現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我國現有的刑事訴訟模式下,如何很好地落實各項建議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即使各項建議都得到了落實,我國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即遏制警察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防止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人員嚴格執法、維護憲法尊嚴和保障人權能夠很好地實現嗎?如何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筆者認為,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法律文化及刑事訴訟的模式的特殊性,該規則在我國本土化的進程中出現的問題不可僅僅將目光停滯在某一個規則的簡單比較研究上,應該反思我國引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必要性,追溯我國刑事訴訟模式存在的最根本性問題,重新認識和剖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治進程中的地位。
三、我國引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反思
我國引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為了遏制司法實踐中屢禁不止的警察違法取證現象,我國學者看重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抑制作用”。然而,從各國的實際效果來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警察的所謂抑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如果警察的非法取證行為并沒有得到任何證據,或者即使取得了非法證據,但案件最終沒有交付審判,排除規則便不會產生任何效果,同時甚至可能造成阻礙其他更加有效的取證制約措施的出現的負面影響。
從整個制度體系來看,該規則在不同國家所處的地位存在非常明顯的差別。在大陸法系國家,檢警一體模式是最基本的防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非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證行為的主要手段,僅僅起一種有限的補充作用。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不實行檢警一體模式,所有的責任都由法官勉力支撐,對強制處分的司法審查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相得益彰,共同發揮無可替代的作用。雖然世界各國大都在不同程度上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與美國相比,這一規則的嚴格性以及在各自司法體制中所起的作用都存在相當程度的差距。基于此,我國引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目的并非能夠有效實現,我們對此應當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和比較現實的期待,不應對其抱有過高的期待。
從更廣闊的視野來看,在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體制下,非法取證行為產生的原因是多重的,有些是法律本身的罅隙給刑訊留下了余地,有些與司法體制甚至是政治體制緊密相連,有些則是封建思想余孽的產物,等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我國實現遏制非法取證行為、防止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人員嚴格執法、維護憲法尊嚴和保障人權等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我國過高的期望和現實的收效之間必然有較大的差異,對于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體制而言,無法從根本上藥到病除。我國要實現刑事訴訟的現代化,應當更多地從整個刑事訴訟體制上做文章,而不能將全部期望寄托在非法證據排除這一項規則之上。
四、小結
我國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實踐進程中,尤其是“兩個證據規則”相對于以前的有關法律、解釋具有歷史的進步性意義。它不僅將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從言詞證據擴展至實物證據,而且還比較詳細地規定了排除非法口供的操作程序。然而,這些內容對于排除非法證據起到多大的功用,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取證,尤其是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值得我們進行深刻的反思。根治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證的頑疾,僅依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威懾作用未免過于理想化。如果我們從一個更開闊的視野來看我國的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建立前后存在并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會發現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并不是一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獨立完成的,很多問題都是由于我國根本的刑事訴訟體制的不完善所導致的連鎖反應。我國目前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立固然存在著各種缺陷和問題,但即使我們不斷地推進對于該規則的構建和完善,恐怕很多問題仍然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們的片面樂觀,與其待到那時我們再來全面否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如我們現在就及時反思,找到解決我國現實問題的根本原因,找到癥結的所在,首先對我國整個刑事訴訟體制進行逐步改革,然后再來推進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完善。
文章標題:刑事訴訟法論文范文論在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對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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