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事訴訟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8-03-20 15:02 熱度:
對于當前的法學管理中來說刑事制度是一個十分嚴格的方面。在這里小編也講述了當前刑事證據的偵查調取中的各個事項要點。
文章選自:《中國刑事法雜志》設有專論、刑法理論、個罪研究、訴訟理論、檢察理論、調查報告、犯罪預防、案例分析、港澳臺刑事法制、國外刑事法制等欄目。這些欄目全面反映我國刑事法領域各個學科理論和實踐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時提供國外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成果以及立法、司法改革的最新動態。
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所實施的證據調取行為是證據收集的方法之一,偵查調取是偵查機關所特有的職權,其他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均無權實施。偵查機關在實施證據調取行為時一般是通過向有關單位與個人簽發《調取證據通知書》。若《調取證據通知書》接受者拒絕交出相關證據資料,偵查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主要是強制扣押獲取證據。
關鍵詞:刑事證據,偵查調取,刑事管理,刑事論文
在概念上,收集證據和調取證據有所不同。收集證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取得和保全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材料的活動過程。而調取證據常常是指在發現證據后,偵查機關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直接取得該證據的偵查行為。
相比較而言,收集證據的概念更為寬泛,收集證據的過程長,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特征等方面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調取證據則屬于一種具體的收集證據的方法,它具有明確的取證對象,即具有明確的調取單位名稱、證據種類、數量、特性等。因此,調取證據可以看作是刑事證據收集這個大概念下的子集或組成。
依據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時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②《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1年8月16日)
二、公安機關在作出是否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之前,應當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但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重大案件討論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派員參加。參加的檢察人員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應當對偵查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2001年1月2日)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嚴格貫徹執行有關法律關于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明確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也再次重審了這一原則,并在第265條明確指出,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各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這些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是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應當堅決予以排除,不能給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留下任何余地,同時,要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取證據,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
第一百八十六條 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一百八十八條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制件。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復制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說明,并由制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百二十三條 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 據的,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時,可以收集、調取。
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⑤《關于檢察機關偵查工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6年12月31日)
一、關于初查和立案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條件的規定有兩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八十六條規定l:“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前者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工作或偵查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應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要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后者是指對于控告、舉報、報案等材料,由于情況復雜,應當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審查是對受理的控告、報案、舉報和自首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事實的初步調查,我們稱之為初查。
立案前初查同立案后的偵查是緊密相聯而又相對獨立的。立案后偵查的任務是要查明全部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使用各種強制措施和手段。立案前初查的結果,一部分線索經過初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進入立案程序,一部分線索經過初查。反映的犯罪嫌疑事實被否定,或證據不足以認定有犯罪嫌疑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立案前初查階段只能適用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調查、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等不涉及限制犯罪嫌疑從身權利、財產權力的手段和措施,而不能使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強制措施。已獲取部分證據,能夠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需要使用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應當迅速立案。
立案前初查較偵查工作來講,具有取證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全性,這決定對受理的案件線索進行事實調查時。一要嚴格執行內部審批制度。要案線索和重大有影響案件線索的初查,報經檢察長或主管到檢察長審批。二要秘密初查。做到線索交辦和批準審查保密,初查時象保密;初奎內容與意圖保密。三要講究初查的策略方法。能通過一般途徑,公開或秘密地獲取證據的,要盡可能在不驚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獲取已經存在的證據。通過一般方法無法獲取已經存在的證據的,要善于利用和獲取犯罪嫌疑人在實施反偵查活動中形成的新生證據,把薄弱證據變為扎實證據。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宜于直接初查的就直接初查,不宜直接初查的就指導有關單位配合初查。
初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初查結論報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①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準立案偵查;②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雖有犯罪嫌疑。但缺乏證據證明或者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提請批準不予立案。
決定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的,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通報。
要案的立案報告制度和立案的備案,按高檢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⑥《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1991年4月8日)
第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交出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
第九十二條 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以及其他各種證據,并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九十三條 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簡單的物證、書證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發函。委托當地人民檢察院代辦,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
文章標題:刑事證據新改革管理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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