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事訴訟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8-05-12 11:27 熱度:
在法學管理建設中來說刑法應用措施和管理模式要點是大家要掌握的主要方面,同時刑法中對于故意殺人罪的看法和條例的實施上的政策也是大家十分在意的方面。
摘要:在學說方面,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主要有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爭論。本文贊成法定符合說。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相同,本文在此不作詳細論述。然而對于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之間存在明顯分歧,本文予以著重討論。
關鍵詞:故意殺人罪,法學管理應用,法學論文
1、故意殺人罪和事實認識錯誤概述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我國刑法學公認的其構成條件有三點: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體為已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對于事實認識錯誤,國內觀點主要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和違法阻卻事由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成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1]
推薦期刊:《刑事法判解》創辦以來,秉承“以應用與操作的形而下的研究為主題,促使刑事法從條文化的法向體現在判例與解釋中的法轉變,實現刑事法的實踐理性”的編輯宗旨,發表了有關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適用方面的論文,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與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相同之處在于,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不同之處在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中,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的事實二者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而違法阻卻事由的認識錯誤中,則是行為人對正當化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存在認識錯誤,其典型表現為假想防衛、假想避險。三者之間既有共性,也有個性,區分時應加以注意。
在內容方面,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對象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系的錯誤。雖然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的對象均處于同一犯罪構成內,但對象錯誤是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誤差,打擊錯誤是行為人打擊方法上的誤差。因果關系的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即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事前的故意與結果的提前發生。[2]
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只有一個行為,雖達到了預期結果,但導致預期結果發生的因素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并不符合。事前的故意與結果的提前發生都有兩個行為,但區別在于,事前的故意中行為人主觀上以為第一個行為達成預期結果,而客觀上是第二個行為導致預期結果發生;結果的提前發生中客觀上是行為人的第一個行為導致預期結果,而行為人主觀上希望第二個行為達成目的。
2、具體符合說
具體符合說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一致,如果二者不相符合,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但具體符合說并未貫徹這一理念,F在的具體符合說所說的細節上的一致,并非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如意圖殺甲,知道是乙的話就不會實施殺害行為)和現實結果之間的完全一致,而是比具體動機低一層次的客觀認識(認識到該處有人而殺害該人,至于該處的人是甲還是乙在所不問)和現實結果之間的一致。但這種學說存在許多缺陷,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具體符合說缺乏實質根據。[3]舉例說明,行為人甲本想將乙從頂樓推下,使之墜亡,但在二人爭執中甲誤將丙推下樓,致丙死亡。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責任,對丙承擔過失殺人的責任,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因此,根據具體符合說,甲應被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然而事實上行為人導致了他人死亡,這樣的判斷有悖于社會的一般觀念,并且影響了刑法對被害人生命的保護程度。
其二,具體符合說會導致罪刑不相適應。再舉一例,甲開槍射擊乙時,只要沒有使乙死亡,不管是否導致丙或者其他人死亡,按照具體符合說,卻承擔的是殺人未遂的責任,這與甲所犯下的罪不相符。
雖然主張具體符合說的學者認識到具體符合說這一缺陷,也給出了解釋“:因為,按照我國刑法第 23 條第 2 款的規定,對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意味著我們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未遂犯與既遂犯進行同樣的處罰。這樣,也不會出現對犯罪分子處刑過輕的不合理現象。”[4]但即便如此,這樣的解釋也會給司法實踐帶來極大困擾,甚至可能由于不同法院對其理解的不同造成“同罪不同罰”(這里只是比喻犯同樣的罪處罰不同,犯罪主體無等級差別)的現象。
其三,具體符合說會導致許多可罰的行為不能受到處罰。[5]為展開具體符合說的缺陷,在故意殺人之外的情形,可能出現不可罰的情況。例如,甲主觀上想偷走乙的狗,但客觀上卻因方法錯誤偷走了丙的狗,對乙成立盜竊未遂,對丙成立過失盜竊。按照具體符合說,兩種結果都不可罰。這樣的結論使本應受罰的行為受不到處罰,不利于懲治罪犯。
3、法定符合說
法定符合說認為,對于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二者在法定犯罪構成的范圍內一致,就構成故意犯罪的既遂犯。雖然法定符合說存在少量缺陷[6],但其優勢更加突出明顯,有利于解決復雜難題。因此,我國刑法理論基本上贊同法定符合說。法定符合說的優勢如下。
其一,法定符合說有利于平等地保護法益。[7]法定符合說注重的是所保護的法益的實質與性質,而不注重法益主體的區別。在故意致人死亡存在方法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的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主觀上也具有殺人故意,二者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這樣的行為使被害人的生命得到了平等保護,并貫徹了刑法的目的。“說法是利益的規律,和說法是正義的規律,不相抵觸。利益是法所規律的目的,而正義則是法所規律的最高標準。”[8]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保護了個人的利益,也相當于保護了國家利益。
其二,采取法定符合說符合責任的本質,有利于實現刑罰目的。責任的本質是對做出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人的非難。[9]刑罰的目的,根本上就是為了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當行為人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也殺了人時,不論行為人是否出現方法錯誤,都應以故意殺人既遂論處。這樣的處罰有利于預防故意犯罪,使犯罪人感受到刑法的公正嚴明,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4、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具體符合說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分析復雜事物時有許多缺陷,不利于保護法益、懲治犯罪、預防犯罪。相比于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可以順利解決具體符合說解決不了的問題,從而維護公平與正義,社會和諧與穩定。雖然法定符合說也存在著一定的難題,但任何一種學說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會或多或少存在缺陷。由此來看,法定符合說的缺陷是最少的,因此,采取法定符合說更有利于合理量刑,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罰是一種痛苦,一種由國家施加的痛苦,一種既折磨人的精神又折磨人的肉體的痛苦。這種痛苦如果使用得正確、得當,可以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量,有效地遏止住人們犯罪的意念。然而,如果它使用得不得當或者被濫用,就可能傷害無辜者,造成社會的恐懼和動亂,成為同犯罪一樣的對社會自身安全的侵害。”[10]
倘若一個國家對于犯罪沒有合理的懲治方法,那么犯罪分子便會滋生出僥幸心理,活動會更加猖狂,人民便會被籠罩在犯罪的陰云下,人心惶惶,社會治安混亂,社會矛盾激化,造成社會的動蕩,國家政權也會受到極大威脅,公平公正蕩然無存。
因此,刑法在維護人民的安全與利益、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上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面對故意殺人行為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更需要法定符合說發揮它的優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營造一個和平安定的社會環境,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保障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順利進行。
文章標題:法學中故意殺人罪新條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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