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行政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6-04-16 16:19 熱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本文是一篇普刊職稱論文發表范文,主要論述了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完善。
摘 要 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作為一種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創新,最高院巡回法庭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制度設計與完善仍具有研究的緊迫性。本文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結合我國基層巡回法庭民事巡回審判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的寶貴實踐,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力求為我國最高法院已然和未來設立的巡回法庭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 最高院巡回法庭,基層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制度
一、 問題提出的背景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試點方案》,對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具體建設做出了初步構建與設計。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設立。最高院巡回法庭從方案提出到落地發芽,穩步發展,反應了我國司法改革有序進行,穩扎穩打的良好局面。深圳、沈陽兩大巡回法庭成效顯著,既是我國審判制度的重大創新,也是司法改革的排頭兵。但我國最高院巡回法庭既不同于英美國家的巡回法庭制度,也不同于我國已廣為發展的基層法院巡回法庭,設立一年,在功能定位,制度設計,優化發展等方面仍有實際的研究空間。
二、最高院設立巡回法庭的原因與功能
伴隨經濟發展的社會矛盾增加,使得全國法院受理案件增長并有大批案件涌入最高院。審判壓力加大、息訴罷訪難度增強,嚴重影響了最高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工作的職能,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無法實現便利當事人的價值追求。全面改革的新形勢下,以有限司法資源應對改革攻堅戰,合理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是我國法院系統的必經之路。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設立使得本部審理案件數量減少,最高審判權直接深入地方,在當地處理糾紛,即有利于最高院本部匯聚精力進行法院審判工作的宏觀指導,也減少案件材料在不同地域移交所費時間。第一巡回法庭首日接訪便接待340 批當事人,便是便利當事人和提高案件審結效率的有力表征。
另外,最高院巡回法庭有利于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為最高院和地方法院架起統一司法的橋梁。最高院可直接通過巡回法庭及時了解巡回區法院的審判工作狀態,巡回區法院則可以通過巡回法庭及時了解最高院的最新工作部署。巡回區內法院審判標準逐步統一,努力實現公平審理,獨立審理,擺脫地方行政或其他力量的干預,確保司法公信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 最高院巡回法庭的現狀分析
(一)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深圳和遼寧沈陽設立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區分別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與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其判決、裁定和決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并非獨立于最高院的特設法院,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在地方上的延伸,是最高院的組成部分,并作為最高院常設審判機構與地方法院保持正常的審級關系。
(二)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圍
《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從“是”和“否”的角度框定了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圍,這也是最高院巡回法庭從提出到設立一直為學界所廣泛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規定》對最高院巡回法院的受案范圍做出具體規定只是最高法院內部對職能的細化分工,我國三大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應由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仍然是最高法院及其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直接法律基礎。而《規定》所列的諸如“刑事申訴”、“以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是為巡回法庭化解當地糾紛、下沉審判權、便利當事人訴訟等考慮特別設計的,在實施時具體哪些案件應由巡回法庭審判,哪些案件應由最高院本部審判是一個價值平衡的問題。案件的受理均應經過價值分析:益于直接化解當地糾紛,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與奔波,節約司法成本的,應由巡回法庭審理;案情極其重大或者對全國統一適用法律指導實踐有重大意義的,或者當地巡回法庭審理有不適宜之處的,應及時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三)巡回法庭法官的選任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對巡回法庭的法官提出了嚴格司法、獨立司法、對司法負責的要求。根據《規定》與我國最高院第一、第二審判庭的實踐,巡回法庭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主審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選派,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目前第一巡回法庭的主審法官平均擁有15年以上的審判經驗,全部主審法官不得有道德瑕疵或任何違法違紀的記錄,且全部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審判長或代理審判長。筆者認為,我國最高院巡回法庭法官的選任標準是極其之高的,而有待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則是法官的擔任年限與銜接。法官選任源于最高院本部是保障巡回法庭審判質量和審判統一性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兩年一輪換的工作模式不利于巡回法庭審判工作高效有序的持續進行。新的法官上任要在熟悉和適應具體工作上耗費同樣的時間與經歷,之后很快交由下一任法官再一次循環,至少在最高院巡回法庭建立初期是可以適當改變的。
四、我國基層巡回法庭的有益實踐
我國巡回法庭制度雖未形成但已有著廣泛而多樣的社會基礎與實踐經驗,其中各基層法院的巡回法庭便是極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與巡回法庭工作經驗;鶎臃ㄔ貉不胤ㄍルm然與最高院巡回法庭功能定位,地位不相而同,但在法理上具有一致性,同樣植根于中國法治環境與具體國情之下,筆者認為具有很強的參考與借鑒意義,不可浪費。 這其中典型的有:
(一)廣西鳳山縣――山區巡回法庭
廣西鳳山縣自2011年6月,結合當地交通不便,文化落后的實際,成立山區巡回法庭;飧黝惷耖g糾紛三千余件,成功率98.5%,審理案件700余件,為當事人節省代理費30余萬元。法庭走向村頭田間,深入群眾,每一次開庭都能起到良好而廣泛的教育效果。審判與社會綜合治理同時進行,既能深化法律與社會效果,又使得山區群眾更加公平的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二)山東無棣縣――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山東省無棣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始于2012年。其主要特點在于巡回法庭將法院于交警和保險部門相銜接,成功建立起一種訴調對接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解處理模式。這種模式將部門之間的門檻弱化,輔以網上預約立案,遠程審批,短信提醒等舉措,不僅便利了地方群眾,也提高了案件解決的效率,減輕了法院的審理壓力。
(三)山東青島市――三農巡回法庭
“三農巡回法庭”對涉農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判、優先執行,竭力為“三農”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值得一提的是,青島中院還建立并推廣了便民訴訟網絡,于不設法庭的鄉鎮設立便民聯絡點、服務點、工作室,把巡回審理制度與便民訴訟網絡、法庭工作室(站、點)結合了起來。由此,巡回法庭成為地方司法服務系統的有機組成部門,點面聯動,有全局有重點的司法服務體系得以高效運轉。
(四)上海市――旅游巡回法庭與消費糾紛巡回審判點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海成立全國首個“旅游巡回法庭”,設于上海旅游事務受理中心。上海“旅游巡回法庭”的運作模式極為便宜與高效:接到投訴 7 天內調解,調解成功 30 天結案,調解不成2天內轉至“旅游巡回法庭”以簡易程序審判。以此為基礎配合上海高院發布的旅游糾紛指導案例,上海旅游巡回法庭實現與《旅游法》的全面對接,成為我國法院在專項領域開拓法律實踐解決前沿問題的有益實踐。
2015年10月28日雙十一前夕,上海高院聯合上審判之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在徐匯、普陀、虹口、閔行、嘉定、松江、青浦等7區消保委設立“消費糾紛巡回法庭”,加上2014年3月已經設立該巡回審判點的長寧區,轄區境內消費者經消保委調解無法達成解決或對解決方案不滿意的,均可直接通過區內“巡回法庭”進行裁判。這一做法使得人民調解與巡回審判加強合作、無縫銜接,優化整合社會與司法資源,無疑為互聯網消費劇增時代的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糾紛解決途徑。
五、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設計的幾點建議
伴隨著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設立,聯合我國依然存在的基層法院巡回法庭,我國的巡回法庭制度正在逐步形成。根據上述對最高院巡回法庭現狀的分析并結合我國實際國情中基層法院巡回法庭的具體經驗,筆者認為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建設與發展應在制度設計方面注意以下幾點:
(一)以現有最高院巡回法庭為基礎,逐步建立覆蓋主要行政區域的巡回法庭體系
目前兩大巡回法庭一個設立在毗鄰港澳臺的經濟高速發展區域,一個設立在老東北重工業發展基地,體現了國家在配置司法資源與助力當地經濟發展的著重點,也是司法改革的試驗田。待其二者經驗逐漸成熟,便可效仿自貿區發展模式,在部分區域至全國依次推開,使得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優勢全面適用,同時為巡回法官的培養提供基礎,逐步建立起我國的巡回法庭制度。
(二)學習基層法院,加強與其他部門的聯動,創新便民審判模式
巡回法庭的價值要素在于便利當事人訴訟,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最高院巡回法庭雖然是最高院的派出機構,但身在地方應該進一步利用與地方有關部門的地理優勢,創新與相關部門的合作與聯動模式,不僅提高審結效率,也真正促進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針對地方實際,例如兩巡回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第二巡回法庭面臨的傳統爭議與集體訴訟較多,第一巡回法庭面臨高新產業與新興經濟糾紛較多,創新便利于不同地區、行業的審判模式。
(三)在巡回法庭下靈活設立巡回點或專門法庭
專門的巡回法庭是我國各地基層法院巡回法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美國巡回法庭制度的重要特點,在解決糾紛集中的民事爭議案件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現在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地域管轄范圍比較廣泛,其在各自轄區內可以靈活設立巡回點來集中審理該地域或某特殊領域的相關案件,這樣不僅能夠使案件得到分流處理,減輕整個巡回法庭的審案壓力,還可以對同類案件進行集中處理,強化司法的統一性和公正性,更好的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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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刊職稱論文發表期刊推薦《法學研究》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法學研究編輯部編輯、法學研究雜志社出版,1979年復刊。前身是中國政法學會1953年創刊、1957年停辦的《政法研究》。
文章標題:普刊職稱論文發表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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