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行政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7-03-21 12:04 熱度:
合同法律是關于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是"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之一。
《光華法學》Guanghua Law Review(半年刊)2007年創刊,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雖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著上述多種差異,但由于現實生活中民事關系復雜多樣且民事違法行為的性質具有多重性,因而這兩類責任時常會發生競合,《合同法》第122 條就規定,行為人的違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其他法律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為什么會發生競合,究其本質而言,是由于當事人的某一不法行為不僅侵犯了對方的固有利益,同時也侵害對方的預期利益,前者構成侵權,而后者則構成違約。
一、概說
合同法上所說的違約責任,指合同的某一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的約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有學者將其概括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我國現行《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從《合同法》第107條來看,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既然以合同有效成立為條件,就有必要區分違約責任與合同債務。對比《民法通則》之84與106條不難發現,我國立法者明確區分開了合同之中的債務與責任,前者指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的當事人應當為之的義務,而后者則是在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事先約定時,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而違約責任較之合同債務具有強制性。
至于違約責任與合同責任是否同義,學術界也有分歧。筆者認同崔建遠教授的觀點,即肯定違約責任與合同責任屬同一概念,排除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終止后的過失責任,在此不作詳述。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就是指由一定的歸責事由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
學術界對于歸責原則尚存在爭議,主要分成兩種觀點,即單一歸責原則和二元化歸責原則。單一歸責原則指以過錯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而非其他;而二元化歸責原則主張,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應一并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討論到底適用哪一種歸責原則具有實際意義,因為不同的歸責原則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會帶來不同的后果。具體而言,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行為人的違約方式、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責任和違約方承擔的責任范圍均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在此作進一步的討論。
具體到我國合同法領域應該使用哪一種比較而言,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實行二元化的歸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作為一般標準,過錯責任作為例外原則,筆者較為認同這一觀點。
在1995年的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草案討論之中,刪除了違約責任中“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一表述,因而就我國目前現行的《合同法》第107條來看,可以認定我國立法對于違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當然,我國合同法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并非絕對,即不意味著違約的一方在任何情況下均承擔無過錯責任,這里就涉及到免責條件和免責條款。免責條件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違約方不承擔或部分承擔違約責任,如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則》107條)、債權人與有過失情形(《民法通則》113條、114條)以及標的物本身屬性等;免責條款則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以約定的形式確定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免責條款是合同的一部分,需為明示作出。
筆者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雖較之過錯責任原則更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和保護守約方利益,但也有其不足之處,如《合同法》第121條規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情況下,當事人仍需向受害者承擔違約責任,雖然該條同時也規定當事人承擔責任之后可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解決其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但仍顯得過于絕對,并沒有把因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當事人一方履行瑕疵這一情形排除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
應當提及的一點是,我國法律關于違約責任雖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但同時也有若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視為例外,如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第179條規定的供電人責任、222條規定的承租人保管責任、262條規定的承攬人責任、371條規定的保管人責任等。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差異與競合
(一)民事責任競合
所謂民事責任的競合,指某一法律事實同時引起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且彼此之間產生沖突的情形,即行為人的一個不法行為同時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同時成立多種民事責任,且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請求,因而又可以稱之為請求權競合。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差異
作為民法中最基本的責任形式,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都是對于損害進行救濟的主要手段,但二者還是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1.發生損害賠償之前有無特定法律關系的差異。違約責任的發生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的,所以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而侵權責任的產生則并不要求當事人之間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舉證責任的差異。依據《合同法》第107之規定,違約責任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情況下守約人只需要證明對方存在違約行為即可,違約人免責與否則需要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而侵權責任通常是過錯責任,需要受害人舉證對方具有過錯。
3.構成要件的差異。我國合同法對于違約責任采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而在構成要件上并不需要違約人具有過錯(具有免責事由的除外);而侵權責任則在多數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除外),需要行為人具有過錯。4.賠償范圍上的差異。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違約方的違約賠償責任限于簽訂合同之時當事人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且違約方承擔的通常是財產性責任;而我國法律對于侵權責任則并沒有規定這種可預見性條款,且不限于財產性賠償(直接損失),還包括了侵犯人身權時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間接損失)。
5. 訴訟時效的差異。《民法通則》規定因違約產生的訴訟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2年,同時也有列外,《民法通則》中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或者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等情形, 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第136 條),《合同法》中也規定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中的糾紛而提起訴訟的適用4年的訴訟時效(第129條);依據《民法通則》規定,通常情況下由于侵權行為而提起的訴訟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2年, 但同樣也有例外,《民法通則》規定因身體受傷害而提起的訴訟,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第136條),《環境保護法》第42條也規定因環境污染而提起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為3年。
6.免責條件的差異。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屬性)之外,當事人還可事先在合同中制定免責條款來排除或者限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 ;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律所規定的情形,當事人雙方不得事先約定免責事由。
7.訴訟管轄上的差異。對于違約責任而言,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因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同時當事人之間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由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基于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文章標題: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轉載請注明來自:http://www.56st48f.cn/fblw/zf/xingzheng/35282.html
攝影藝術領域AHCI期刊推薦《Phot...關注:105
Nature旗下多學科子刊Nature Com...關注:152
中小學教師值得了解,這些教育學...關注:47
2025年寫管理學論文可以用的19個...關注:192
測繪領域科技核心期刊選擇 輕松拿...關注:64
及時開論文檢索證明很重要關注:52
中國水產科學期刊是核心期刊嗎關注:54
國際出書需要了解的問題解答關注:58
合著出書能否評職稱?關注:48
電信學有哪些可投稿的SCI期刊,值...關注:66
通信工程行業論文選題關注:73
SCIE、ESCI、SSCI和AHCI期刊目錄...關注:120
評職稱發論文好還是出書好關注:68
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關注:51
英文期刊審稿常見的論文狀態及其...關注:69
copyright © www.56st48f.cn, All Rights Reserved
搜論文知識網 冀ICP備15021333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