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行政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4-04-16 11:12 熱度:
論文導讀:基于新法存在的缺陷,某些政府部門在職權行使過程中更加肆無忌憚,無所顧忌。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政府因違法失信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損害的,除了應當承擔國家賠償法的責任外,還應對其民事損害承擔責任。本來,這個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但實踐中,“某些部門卻利用《國家賠償法》逃避民事責任,使得‘國家賠償法’變成‘國家不賠法’。”為此,作為剛性規則的政府失信賠償制度的完善對于改變以上困難局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選自《政府法制》。《政府法制》雜志是我國目前惟一一份宣傳依法行政的大型綜合性法制半月刊,系中國政府法制系統核心期刊。本雜志以宣傳依法行政為宗旨,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職能,反映政府之聲、百姓之聲、民主之聲、法律之聲。
關鍵詞:政府誠信,監督體制,政府法制
一、政府誠信的價值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和行政法制建設的關鍵階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誠信問題開始得到空前重視,而這其中的政府誠信則是我國誠信體系建設中最主要、最核心的,政府應成為整個社會誠信的示范者”[1],政府自身的誠信建設可以決定和引導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良性運行。同時,伴隨政府職能轉變步伐的加快,公眾對政府的認識已上升至一個新的高度,打造具備誠信品格的新型政府已經成為歷史和現實的理性選擇。(一)政府誠信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得以維護的有力保障行政權力就本質屬性而言,是一種來自社會的公共資源,因其與諸多利益相伴而生,本身就存在著被不當使用或濫用的可能性。強調政府誠信,推進政府的誠信建設,一方面能促使行政主體自覺接受道德約束,公正對待行政相對人,增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認同感,增進二者之間的互助與合作。另一方面,行政主體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作出行政行為,不僅能夠有效避免行政越位、缺位及錯位,提高行政效率和執法水平,而且能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置于全面有力的保障之下,將特定情況下相對人的信賴損失降至最低水平,實現公權行使與私益保護的理性平衡。(二)政府誠信是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和核心環節政府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人民借助政府以國家的名義行使職權,實現自己的權利,故政府誠信不是一個普通的誠信問題,它關系到公眾的整體利益,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信用。就外在功能而言,政府誠信對整個社會的誠信起著表率和引領作用,在構建現代社會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政府誠信建設處于基礎和核心地位。一旦政府失信,難免招致整個社會跟風效仿,進而造成社會的普遍失信,動搖政府的統治根基。所以,作為國家權力化身的政府,應當義不容辭地肩負起維護社會信用和國家正常發展秩序的使命,在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過程中,發揮積極的表率和模范作用,引領社會誠信朝著良性方向發展。(三)政府誠信是實現民主法治的內在訴求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需要按照現代民主和法治理念,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在于接受人民的委托,忠于職守,為公眾謀福利。一旦離開人民的信任,政府即喪失存在的基礎。現代法治政府必然是誠信的政府,政府要維持行政權力的健康運行,除做到依法執政外,還必須做到誠信執政。實踐證明,政府誠信水平的提高,不僅能推動民主法治的發展,亦對以民主法治為基本特征和根本實現途徑的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對于政府執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言,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行政執法必須嚴格依法行政,也要注重合理性、科學性、藝術性;要善待百姓,關心弱勢群體;要提高服務性與效能性,注重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2]故打造誠信政府,依法和誠信行政也是構建民主法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二、政府失信危機的化解,建立誠信政府的路徑選擇
由上,我們深刻認識到,政府的失信狀況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如何探尋路徑化解政府誠信危機,重塑政府誠信形象,是當前亟待解決的緊要問題。筆者建議,在中國當今的背景下,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政府誠信建設應遵循如下路徑進行:
(一)規范決策程序,完善政務公開和信息披露機制
行政決策作為公共行政管理的首要環節和政府各項管理職能的基礎,其科學與否直接決定著行政管理的成敗。為適應我國行政環境的變化及配合政府誠信建設,提升行政決策能力,做到行政決策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已經成為對各級政府的要求。因此,規范決策程序,科學合理地運用決策手段,“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3],嚴格把握決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可大力推進行政決策的規范化和科學化,以妥善應對行政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而且,完善的政務公開和信息披露機制對打造“透明政府”,化解政府失信危機也是十分必要的。提高政務信息透明度,定期向社會發布政府組織信息、決策信息和管理信息,并竭力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充分利用現代電子科技手段,推行電子政務,保障公眾及時獲取政府的在線服務;在政府部門內部實行信用考核制度,定期評估和審查信用狀況,并對考核結果予以通報。通過上述舉措將政務信息置于公眾視野下,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形成一種良性溝通,無疑是督促政府行政公正、依法辦事、增強政府與公眾間互信的積極路徑。
(二)改進政府誠信監督機制,確立政府失信問責機制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4],如果政府只有權力,無需承擔責任,勢必刺激政府對權力無止境的欲望,無法做到規范、正當地行使權力,導致政府行為的預期目的落空,甚至在已造成現實損害的情況下,出現政府官員之間、各部門之間相互推卸責任的局面。故健全的責任制度尤其是外在約束追究機制,對于及時確認和制止政府的失信行為,塑造政府的誠信品格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改進現有的誠信監督機制。我國向來重視對行政的監督,并形成了包括人大監督、司法機關監督、政府內部監督、政黨監督和媒體輿論監督等在內的多角度、多方位的綜合監督模式,但實踐中的監督效果并不理想,需從以下方面進行強化:(1)充分落實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監督手段,例如投不信任票、質詢、罷免等。同時,應當確立對行政首長的罷免程序;(2)加強司法監督力度,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審查對象的范圍中,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以實現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和有效監督行政機關的目標;(3)因行政監督的主體對相關行政活動的狀況、監督方式及內容較為了解,故提升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能力,更能直接地行使監督職能,實現監督行政的預期目的;(4)重視社會輿論的監督與評價作用,拓寬民眾監督渠道,積極鼓勵民眾舉報腐敗行為,并對舉報人予以特殊保護,從而遏制腐敗現象滋長,樹政府威信。其次,要確立政府失信問責機制。問責機制即糾錯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的統稱。將政府行政管理權行使的各個環節置于責任體系的監督調整之下,并把行政問責機制與行政監察、層級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細化相關法律責任,加大對嚴重違規、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治力度,能夠達到嚴肅行政紀律,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的效果。可見,權力與責任相對稱的政府誠信監督機制和失信問責機制的構建,對政府信用形成全方位的有效約束,可有效地避免政府責任主體缺位,亦符合建設現代法治政府的要求。
(三)完善政府失信賠償制度
當前,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并不完善,除《國家賠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簡稱“新法”)有此類規定之外,再無其他行政立法、法規有相關規定,且新法的缺陷也相當明顯,例如對負有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處罰太輕,未規定國家機關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行政賠償問題,這些問題都與公民權利及其救濟息息相關,需要進一步改善。基于新法存在的缺陷,某些政府部門在職權行使過程中更加肆無忌憚,無所顧忌。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政府因違法失信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損害的,除了應當承擔國家賠償法的責任外,還應對其民事損害承擔責任。本來,這個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但實踐中,“某些部門卻利用《國家賠償法》逃避民事責任,使得‘國家賠償法’變成‘國家不賠法’。”[5]為此,作為剛性規則的政府失信賠償制度的完善對于改變以上困難局面具有重要意義。
文章標題:行政管理論文范文論從何方建設行政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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