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行政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09-10 14:20 熱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管理活動的質量和效率,已經成為政府效能實現的重要指標。在這樣的情況下,積極總結和歸納目前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關系的分離情況,探析其原因,在此基礎上重新梳理兩者的關系,使得其朝著規范化的發展,對于促進行政效率和質量有著重要意義。本文是一篇政工師論文發表范文,主要論述了我國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關系的重新梳理與規范。
論文摘要 一直以來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之間的關聯性都是學術界比較有爭議的話題,而國家《行政許可法》傾向于將其從立法的角度上統一起來,以無差別的統一概念去理解。但是,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兩者卻又被分離出來,使得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執行范圍不斷縮減,給予實際的工作帶來很大的影響。本文積極從這個角度出發,探析了我國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現狀,詳細分析了兩者相互分離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如何去識別行政許可行為,以及對于行政審批進行規范和約束的策略。
論文關鍵詞 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關聯性
一、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關系淵源
(一)行政審批的初始狀態
所謂行政審批,是我國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現為政府去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一直以來行政審批并沒有被納入到行政法律體系中去,學術界也沒有將其納入到行政行為理論體系中去,教育教學過程中也沒有對此進行詳細的說明。而在實際的政府管理規章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關于行政審批的詞匯,但是對于其含義,與行政許可之間的關系從來沒有進行準確界定過。
(二)變革時期下的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之間的關系爭論
上世紀90年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相繼開展起來,也開始將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之間的關系研究視為重點內容。對此,大致形成了幾種不同的看法:其一,從過程程序的角度去來理解,將行政審批作為其中一個環節,有著內外兼用,政府機關特定的特點,而行政管理被界定為對外的一種具體化的行政行為;其二,兩者的關系屬于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的關系,要求從立法上對于兩者進行區分,避免出現誤用的情況;其三,認為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四,認為行政審批是行政許可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許可有著更加廣泛的意義;其五,認為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交叉的,在特定情況下兩者可以實現相互交叉運行;其六,認為兩者的概念是一致的,無差別的,不應該去區別對待。
(三)行政實務中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之間的分離
從法律條文的內容來看,《行政許可法》采用了爭論中的第六種,認為兩者之間沒有差異,應該將其理解為同一概念。但是在實際行政實務執行的過程中,兩者概念出現了明顯的分離的情況,并且行政審批的獨立性也不斷展現出來,慢慢的從行政許可中實現了分離,常常聽到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等說法。顯然從字面上理解,兩者之間的從屬關系被界定在狹窄的范圍內。除此之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進行的時候,存在合并,下放,取消,改變管理方式等多種形式,在上述形式中行政行為的性質是否會發生變化,各項行為是否依然屬于《行政許可法》的內容,這樣的問題如果一直懸而未決的話,勢必以會給予兩者的分離創造條件。
二、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在行政實務中分離的原因分析
至于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為什么會在實際行政實務中出現分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通過對于眾多行政實務的總結和歸納,可以將其理由歸納總計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我國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標準不統一
實際上在行政審批確定的過程中,是以審批主體和審批形式為依據去開展判定的,而行政許可僅僅從人以及其行為的角度去進行判斷,因此兩者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存在內涵和外延不一致的情況。具體來講:其一,行政機關是行政審批的執行機關,其針對于的對象主要涉及到對于申請人的審批,上級對于下級的審批,對于企業的審批。其二,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于申請人以及其行為進行的審批。兩者在審批范圍上就存在差異,行政審批是從形式上去進行界定的,其觸發點在于行政審批機關的授意;而行政許可的觸發點在于申請人的性質界定和行為界定。正是由于兩者標準上的不統一,會出現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的分離:有時候行政審批成為行政許可的一部分,有時行政許可成為行政審批的一部分。
(二)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立法視角不一致
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我國立法視角明確提出了行政審批依據對象的不同申請,結合審批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由此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確定。從上述的法律界定來看,將行政審批機關的授意,作為判斷行政審批行為的實質性要件,其形式可以多樣化,很明顯如果依照這樣的立法界定,使得行政審批的范圍得以延展。但是,在實際審批實務運行的過程中,法律概念中認定為同一概念,并沒有在實際行政過程中得以體現,尤其在具體定義行政許可行為和范圍的時候,并沒有依照立法概念來保證一致性。審改辦與實際的法律條文之間的迥異,由此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之間從立法層次上實現了分離,這也有利于實現兩者之間分離。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存在很多不徹底之處
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合法的行政許可應該具備:行政許可性質,符合設定條件,不能以13條的方式規范,由權利機關進行設定。如果不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將難以適用相應的規定,也就不能將其稱作為合法的行政許可。上述內容應該從法律執行之日開始,就應該生效。但是實際上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并沒有嚴格依照這樣的法律精神去進行行政實務改善和調整,很多情況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存在很多不徹底的情況,這給予兩者的統一也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三、促進行政審批行為規范發展的策略
我國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之間關系,應該在全新的歷史時期進行全面的梳理,并且以規范的方式方法去做好各項工作。針對于目前行政工作存在的缺陷,我們應該積極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正確判斷和識別行政許可
要想實現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分離,需要從多視角去審視行政許可,做到正確的判斷和識別,是很重要的。具體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視角去進行探析:其一,從立法角度來看,基于《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許可應該具備以下特點:屬于一種外部具體行政行為;依照其申請的行政行為,相對人的申請是觸發點所在;行政機關是權利主體;是一種要式的行政行為。其二,從最本質的特征入手,將其界定為準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性質。具體來講,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內容:以法律對相對人的特定活動進行限制和禁止為前提,必須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查;準許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以有行政法甚至刑法的制裁為基本保障。上述視角形成了行政許可行為的判斷標準體系,有著以上特點的行政審批,也可以將其界定為行政許可。
(二)促進《行政許可法》的內容調整和完善
針對于目前沒有在法律體系中明確行政許可的原則和標準,對于其含義也沒有進行詳細說明的問題,應該積極從法律解釋的角度對于行政許可行為進行清洗的界定,此時我國務院審改辦,辦公廳,法制辦應該積極響應,對此進行準確的界定,以不得違背《立法法》的規定為前提和基礎,結合目前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兩者的分離現狀,積極調整和完善《行政許可法》中行政許可的含義,范圍以及判定標準,以保證在進行行政實務操作的時候有所依據。
(三)建立健全高效的法律實施保障組織體系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需要相對統一,權威和綜合的法律保障機構,以保證其有效的執行下去。詳細來講,此法律實施保障組織應該能夠發揮以下效能:其一,依據法律規定和立法解釋,對于行政個審批行為進行界定和劃分,做好規范化文件的系統處理;其二,找到行政實務中原本的行政審批項目,對其進行實質性的改善和調整,全力做好文件清理工作;其三,組織對于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定期評估,設立相應的評估單位,一旦發現存在不依照規定去進行操作的,應該依法進行懲處,保證《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定都被執行下去;其四,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部門對于《行政許可法》的執行過程,對于其做的不夠理想的地方進行糾正,以保證行政效能和質量的提高;其五,對于行政實務中存在的關于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問題,給予權威性的解答,以保證各項行政實務的順利進行。
(四)促進立法程序對于行政審批行為的規范
由于對于《行政許可法》的調整范圍進行限制與否都會產生很多不利于行政實務發展的負面效應,因此應該嘗試從立法程序的角度入手,對于行政審批行為進行規范。具體來講:其一,從立法上對于審批行為進行法律性質的界定,并且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審批,并且以明確的舉例進行說明;其二,界定審批的內容,對于領域范圍進行界定,以保證各項行政審批行為都能夠依法辦事。因此,積極對于現階段的審批行為進行總結和歸納,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且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對于不完善的環節進行改善和調整,這是很有必要。
(五)從立法角度上明確審批行為的性質含義
在《行政許可法》執行以后,行政許可各項實務具備了法律依據,在遵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更加明確語言去表述其法律概念,對于其在審批過程中的法律地位進行界定,有利于促進審批程序朝著法制化的方向發展。簡單來講,如果具體的審批行為隸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就應該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如果具體的審批行為不隸屬于行政許可范圍,就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現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之間的分離。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關系的不明確,使得我國行政實務的質量受到負面影響,因此處于新時期背景下的行政機關,應該從多個角度去重新梳理兩者的關系,使得兩者朝著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和進步。當然,要想完成這樣的任務,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無論是立法機構,執法機構,行政部門,還是監督機構,都應該積極參與到這樣的行政法律實踐中去,為促進兩者關系的有效處理做出自己的貢獻。相信隨著在此方面實踐經驗的積累,我國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之間的關系將會越來越科學,越來越規范,越來越高效,使得我國行政實務處理效率和質量得以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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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我國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關系的重新梳理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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