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行政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25 14:59 熱度:
選舉政策是我國民主制度中一項很重要的舉措,黨內民主建設也是黨建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本文主要針對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進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期刊雜志投稿的論文范文。
〔摘要〕 從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和制度來看,選舉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之一,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必須要堅持黨內選舉。從黨的歷史來看,從建立伊始,中國共產黨就一直踐行黨內選舉制,迄今沒有中斷過。從現實來看,黨內選舉改革可以帶動其他黨內民主要素的發展,進而推動黨內民主建設的整體性進步。黨內選舉可以而且應該成為黨內民主建設的重點突破口。
〔關鍵詞〕 中國共產黨,黨內選舉,黨內民主建設
黨內民主建設既要堅持整體性推進,又要有重點突破口。改革開放以來,關于黨內民主建設突破口問題,主要有四種主張:黨內監督機構垂直領導、黨代會常任制、黨內分派和黨內選舉。實行黨內監督機構垂直領導和黨代會常任制,會改變黨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領導體制和權力架構,因而,這兩項舉措只能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存在,難以成為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實行黨內分派必然會破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使黨趨于分裂瓦解,因此,也不能成為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學術界也有人主張以黨內選舉作為突破口,但其理由語焉不詳,缺乏說服力。本文試從黨的組織原則、歷史和現實三個角度,論證黨內選舉改革可以而且應該成為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
一、關于黨內監督機構垂直領導、黨代會常任制和黨內分派
關于黨內監督體制。現行黨內監督體制是實行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雙重領導。從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這種體制雖然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出現了一些不適應的情況。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它以橫向領導為主,縱向領導為輔。紀檢機關干部的人事任免、人員編制、工資待遇、經費來源等都受同級黨委轄制,因此,紀委對同級黨委的依賴性很強。這是黨內監督弱化的重要體制性原因。正因為如此,要求黨內監督機構改雙重領導為垂直領導、增強監督機構獨立性,一度成為學術界的基本共識。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在2007年8月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說,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是不是要實行“垂直領導”的問題,社會上有很多議論,“我們現在還沒有這方面的考慮。”〔1〕干以勝的說法基本上代表了中央的看法。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多次重申,要堅持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同時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中央為何強調紀檢體制垂直領導作用,卻并不主張以垂直領導體制代替雙重領導體制?因為,這牽涉到黨的領導體制問題。從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來看,實行紀檢機構垂直領導,尚不會影響到黨長期以來有效運行的領導體制。但是,如果抽象要求紀檢機構完全實行垂直領導,勢必要求中央的領導體制也相應發生變化,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應該獨立于中央委員會,這勢必影響到黨的集中統一優勢。因此,全面實行監督機構垂直領導不符合黨情、國情。
關于黨代會常任制。代表任期制和年會制,是黨代會常任制的主要內容。在六大以前,黨基本上能做到年會制。但六大以后,年會制停止。1956年,鄧小平在八大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系統論述了實行黨代會常任制的優點。從1957年到1958年,全國很多地方黨代會都召開了年會。但是,受到反右運動的影響等原因,黨的八大二次會議直到1958年5月才召開。之后,年會制終止,這一輪黨代會常任制改革也隨之夭折。自1988年開始,中組部選擇了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山西省大同市礦區、黑龍江省林甸縣等12個市、縣,試點運行黨代會常任制。在十六大召開之前,有七個試點區停止運行,剩下的五個試點區也大多舉步維艱。從總體上來說,這輪試點進展不大。但由于十六大報告對黨代會常任制的支持,使得黨代會常任制浪潮再次興起。之后的短短幾年間,黨代會常任制改革就取得了很多突破性成果。比如,四川省雅安市對黨代表實行直接選舉;湖北羅田對黨內分權制衡進行嘗試性探索;湖北宜都對部分黨委委員實行公推直選。這些都引起了較大反響。不過,此輪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卻逐漸進入低潮。從我們的調研來看,很多試點單位都感到常任制改革難以深入進行,更別說向上(省、全國)推廣了。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代會常任制改革主要有三波浪潮,其結果總是陷入困境,原因有很多,最根本的一條還是常任制改革可能會動搖黨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領導體制。鄧小平在八大上指出,黨代會常任制的目標,是要使黨代會成為“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2〕但是,在實踐中很快就發現,要真正實現這個理想目標,必然要對黨的現行領導體制和黨內權力架構進行大規模改革,比如,要實行黨代會常任制,必然要有常設機構,這個常設機構在現有權力架構中如何定位?黨現有的領導體制和權力架構是長期歷史形成的,也是合理的、有效的,想對其進行顛覆性改變是不現實的,只能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因此,黨代會常任制只能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全面推廣的可能性不大。
關于黨內分派。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將黨內分派作為黨內民主甚至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路徑,一直在學術界頗有市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階層分化日益明顯,利益分化日益加劇,利益、階層的分化成為黨內分派制甚至多黨制主張的重要依據。這種主張認為,既然利益、階層多元化,則政黨及派別也應該多樣化。其實,我們稍微觀察一下歷史和社會就會知道,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做到每個利益團體或階層都成立一個政黨或派別。在當代社會,一個政黨或派別總是宣稱它代表大多數人甚至代表全民的利益。即便在西方國家,如果哪一個政黨宣稱其只代表某一個利益集團或某一個階級階層的利益,也是不可能在大選中獲勝從而成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在世紀之交,面對世情、國情、黨情的變化,直面社會利益、階層的分化,提出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僅是不同利益階層的代表者,也是不同利益階層之間的協調者,因此,沒有必要實行西方那樣的多黨制,也沒必要搞黨內分派制。
黨內分派是有危害的。首先,黨內分派違背了黨的宗旨。中國共產黨是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的,而派別和派別活動只是為小集團或少數人謀利。因此,黨內分派違反了黨的宗旨。其次,黨內分派制很容易導致政黨分裂。允許黨內分派,就必然要承認各派的利益差別,從而導致各派經常為自身的派別利益而紛爭不止,由此催生派別活動和派別斗爭,并最終導致黨組織分裂。最后,黨內分派制會破壞中國現行的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是近代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能夠取得一個又一個勝利的根本保證,我們必須始終堅持而不能放棄。如果在黨內實行分派制,必然導致派別斗爭,不僅會危及到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也會瓦解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雖然以黨內派別為基礎的黨內民主制在西方某些國家也存在,但它是與多黨體制相依存的,而且,它經常性導致政黨的分裂。由于黨內分派必然會瓦解現有行之有效的政黨制度并破壞黨的團結統一,因此,黨內分派不能作為黨內民主建設的路徑選擇。 二、黨內選舉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題中應有之義
眾所周知,民主集中制是共產黨最根本的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由于選舉原則和選舉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之一,因此,黨內選舉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題中應有之義。
民主集中制作為政黨的組織原則,最先是由孟什維克提出來的。1905年,內外交困的沙皇政府被迫接受并頒發了“十月詔書”,該詔書允諾多項基本公民權利,還包括組織政黨、擴大普選權、賦予國家杜馬立法權等。針對新形勢,1905年11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孟什維克召集了一次會議,會議認為:社會民主工黨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決議接著詳細說明了民主集中制原則所包含的一些細則:代表和領導機構必須由選舉產生,必須有明確的任期,必須是負責任的并且可以被罷免。〔3〕同年12月,布爾什維克在塔墨爾福斯召開了一次會議,會議也通過了一個要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決議。決議規定:“代表會議確認民主集中制原則是不容爭論的,認為必須實行廣泛的選舉制度”。〔4〕這就是為人們所熟悉的“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原則”。1906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統一代表大會。大會通過的章程規定:“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5〕對列寧而言,此時的民主集中制意味著“承認黨的一切負責人員必須由選舉產生,必須報告工作并且可以撤換。” 〔6〕因此,從歷史起源來看,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必要原則和基本內容之一。
為了更好地加強世界各國無產階級的團結,在列寧的指導下,1919年3月,共產國際(又稱第三國際)在莫斯科宣告成立。列寧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中指出:“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7〕由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各國共產黨普遍遵守的原則。
中國共產黨是在共產國際指導下建立起來的無產階級政黨。1921年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決議》規定:“黨中央委員會每月應向第三國際提出報告。”〔8〕1922年中國共產黨二大通過了加入共產國際的決議,正式成為共產國際的一個支部。1927年黨的五大黨章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9〕1928年黨的六大黨章強調了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同時,還首次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條原則和內容,其第一條就是選舉制原則:“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10〕1934年的蘇共十七大黨章,首次在黨的組織章程中對民主集中制作了具體的解釋,并規定了四條基本原則和內容,其中第一條內容就是選舉制。〔11〕這條原則一直保留到蘇共二十七大黨章。蘇共十七大黨章關于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內容的規定,影響了世界各國共產黨黨章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規定。1945年中國共產黨七大黨章基本上依照蘇共黨章的這一原則,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條原則和內容,其第一條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產生。” 〔12〕1969年黨的九大黨章規定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則和內容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13〕十大和十一大黨章延續了這一說法。十二大黨章對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內容進行了完善,選舉原則作為六條原則和內容的第二條提出。自此,一直到十八大黨章都沒有發生變化。
從以上的梳理可以看出,選舉是民主集中制必須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和內容,即便在“左”的錯誤泛濫的文革時期,選舉原則也并沒有被拋棄。民主集中制是無產階級政黨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和制度。因此,在任何時候,我們都不能忘記或放棄黨內選舉制。
三、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踐行黨內選舉制
1921年中國共產黨在其通過的第一個黨綱中規定:“凡是黨員……超過三十人的,應從委員會的委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14〕一大選舉產生了中央局作為黨的領導機構,選舉陳獨秀為中央局書記。中共二大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及候補委員由選舉產生;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委員長,由“互推”產生。二大還第一次提出了“推舉”的概念,推舉的范圍主要是地方和區,對象是地方執行委員會、區執行委員會。二大黨章最先提出了“公推”的概念,公推的范圍是基層黨組織,對象是黨小組組長。關于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產生方式,三大繼承了二大的規定,由選舉產生。與二大黨章相比,三大黨章將中央執行委員會人數由五人增加至九人,候補委員由三人增加至五人。關于“互推”“推舉”“公推”的相關規定,延續了二大的規定。關于“互推”,四大黨章將原來的委員長改稱“書記”,規定互推的對象是各級執行委員會及干事會的書記。中共四大關于“公推”的規定也有了一些變化,按照四大黨章規定,如果支部人數適宜,則書記或干事會由公推產生,如果支部人數過多,則分成若干小組,每組的組長由干事會任命。但是,公推的范圍未變,仍然是基層黨組織。1927年黨的五大黨章,較之前的規定發生較大變化,各級委員會、中央委員會書記和政治局都由“選舉”產生。關于“互推”,從二大到四大,其對象主要是各級委員會“一把手”。五大黨章對此有了較大變化,其對象改為中央常委會和市、縣常委會。關于“推舉”,從二大到四大,其對象是地方執行委員會、區執行委員會。五大規定,只有省委常委會由“推舉”產生。關于“公推”,五大黨章在延續四大黨章規定的基礎上,對其作出一定的修改。除了規定公推產生支部書記和支部干事會之外,支部人數過多時,應該分成若干小組,小組組長由任命改為公推產生。公推仍然是針對基層黨組織的。六大黨章取消了“互推”的規定,五大規定互推產生的中央常務委員會改由選舉產生,五大規定互推產生的市或縣常委會改為同省委常委一樣,由推舉產生。六大取消了基層黨組織實行的“公推”制。原來需要“公推”產生的,大致都改成了“選舉”產生。七大黨章在六大取消“互推”“公推”規定的基礎上,將“推舉”的規定也取消了。原來規定推舉產生的,一律改為選舉產生。七大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產生”。〔15〕
建國以前,囿于嚴酷的戰爭環境等不利因素,黨內選舉的空間和范圍有限,主要的實踐表現在黨的高層。黨在革命時期有兩部專門的黨內選舉法規,都是關于中央委員會的選舉法規。黨的六大頒發了黨內第一部關于中央委員選舉的專項法規,即《第六屆中央委員選舉法》。該選舉法規定了中央委員會選舉的程序和人數以及差額情況。〔16〕1945年5月24日,七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新的中央委員會的條例》。這個條例延續了六大關于中央委員會選舉法的規定,并有了進一步的細化,程序也更加嚴謹。這個條例首次在黨內選舉法規中提到“預選”制。〔17〕 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內選舉獲得了更有利的發展空間。1951年3月,在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劉少奇強調了黨內選舉問題,他指出:“黨內的選舉制,也應該逐步地實行起來……黨的各級代表會議的代表,亦應盡可能地經過適當的選舉產生。各級黨委,應由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選舉產生。”〔18〕1956年召開的八大,是黨在革命勝利后舉行的第一次全國性代表大會。八大黨章重申:“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19〕1957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共中央關于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代表改選、補選問題的規定》,其對黨代表的改選、補選問題作出較為細致的規定。盡管后來“左”的錯誤不斷發展,并最終釀成十年內亂,但是,在實踐上,黨內選舉并沒有被完全拋棄,尤其是黨的上層領導機關基本上還是由選舉產生。盡管九大、十大和十一大黨章中關于黨內選舉的規定前加上“民主協商”四個字,實踐中的選舉也確實受到一些干擾,但黨內選舉制并沒有中斷。
改革開放以后,黨內選舉在候選人提名、黨內差額選舉、基層黨組織直選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的進步。關于候選人提名問題,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規定:“要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明確規定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20〕1990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其第九、十一、十三、十四和十六條,都對基層黨組織選舉候選人提名程序和方式作出了相應的規定。1994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其第十三、十八和二十一條,對地方黨組織選舉候選人提名程序和方式分別進行了規定。這些都標志著黨內候選人提名朝著制度化、程序化方向取得了重要進步。
黨內差額選舉也在改革開放后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1980年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于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或者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后進行正式選舉。”〔21〕1985年2月,中組部印發了《關于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了差額選舉的比例:“提出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于應選人數的20%左右。”〔22〕1988年3月,中組部印發了《關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具體規定了差額的對象和比例。這樣,差額選舉的范圍就被明確擴大到省級常委一級。1990年頒發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第八、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九條,都規定了基層黨組織差額選舉的對象及其比例。1994年頒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四、七、十二、十六、十七和二十條,也相應規定了地方黨組織差額選舉的具體范圍和比例。從中央層面來看,差額比例和范圍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十六大代表差額比例多于10%,十七大代表差額比例不少于15%,十八大代表差額比例多于15%。
基層黨組織直選的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內選舉制度取得的一個重要成就。基層黨組織直選首先從農村開始,先有實踐探索,后有制度規定。20世紀90年代,山西、湖北等地村級黨組織開始進行競爭性直選改革。直選的具體方式,主要有“兩票制”和“兩推一選”。農村基層黨組織直選的實踐探索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和積極推廣。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范圍。”〔23〕在中央的大力推動下,農村黨的基層組織直選從村支部向鄉鎮黨委班子延伸。鄉鎮黨委直選改革,是新世紀以來黨內選舉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到黨的十七大召開前,全國有300多個鄉鎮開展了黨委領導班子的“公推直選”。城市社區黨委的公推直選試點比鄉鎮啟動得晚一些,2004年12月,南京市白下區淮海路社區進行了試點,之后,城市社區黨組織的公推直選改革迅速發展,杭州、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社區黨組織的公推直選試點陸續開展起來。
四、黨內選舉改革可以帶動其他黨內民主要素的發展
推進黨內選舉建設,可以推動黨內民主建設的整體進步。
首先,黨內選舉改革有利于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現行《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了黨員享有的八項權利。1995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和2004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黨員權利保障的專項法規,對黨員的各種權利進行了細化規定并制定了保障的相關措施。這些都標志著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共產黨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是,毋庸諱言,黨員權利流失的問題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現為廣大黨員的知情權不夠、參與權不足、監督權弱化、選舉權失真。黨內選舉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解決黨員權利流失問題。實行黨內選舉制,必然要使候選人情況、議程等情況公開化,從而有利于保障廣大黨員的知情權;有了知情權,才能使廣大黨員能夠有效參與,從而保障其參與權;有了充分的知情權和有效的參與權,才能真正落實廣大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才能使黨內選舉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只有充分反映選舉人意志的黨內選舉,才能使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的馬克思主義內涵,才能使廣大黨員更易體驗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從而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廣大黨員的監督權。
其次,黨內選舉改革有利于強化黨內監督。黨內監督是有效遏制政黨腐敗的重要武器。一些領導干部“眼睛始終朝上不朝下”,是黨員監督權弱化的重要表現,也是黨內出現腐敗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領導干部之所以敢于“眼睛始終朝上不朝下”,除了思想意識等方面的因素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廣大黨員和代表的選舉權沒有真正落實,選舉人意志未能充分體現。健全的選舉制度包括罷免制度。只有厲行黨內選舉制,充分體現廣大黨員和代表的選舉意志,被選舉出來的干部才能更好地意識到自己的“公仆”角色。幾年一次的黨內選舉是遏制權力腐化墮落的重要手段,規范的罷免制可以使選舉產生的干部時刻牢記自己不過是“人民的雇傭兵”。完善的黨內選舉機制,就像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咒,可以使選舉型干部謹言慎行、鞠躬盡瘁,一心一意為人民服務,從而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 其三,黨內選舉改革有利于推進黨代會建設。中國共產黨有8600多萬黨員,分布在960萬平方公里的陸地領土上,如果每項決策都要由這些黨員一起開會決定,顯然是不現實的,在客觀上必然要求實行黨代會制度。黨代會必須要有黨代表。黨代表如何產生?實踐證明,只有實行真正的選舉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代表在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問題。只有踐行黨內選舉制,黨代表才能真正成為具有民主性質的“代表”,才能使整個黨代表群體的素質得到有效提高,從而提高黨代會質量,進而有利于推進黨代會的改革和建設。
第四,黨內選舉改革有利于增強黨務公開。沒有適當的黨務公開,就沒有黨員的知情權,沒有知情權,黨員的監督權、參與權、選舉權等,都是毫無意義的空話。沒有適當的黨務公開,就無法保證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沒有適當的黨務公開,也難以實現黨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一方面,只有適當的黨務公開,黨內選舉才能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盲目性。另一方面,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黨內選舉,必然在客觀上要求進行選舉的廣大黨員或代表充分了解候選人的各種情況,充分認知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了解大會議決的各項政策及其利弊。因此,踐行黨內選舉,必然會增進黨務公開。
總之,黨內選舉改革應該而且完全可以成為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把黨內選舉改革作為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并不意味著黨內選舉可以單兵突進。它作為黨內民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和其他黨內民主要素(比如黨員權利保障、黨代會、黨務公開、黨內監督等)同步建設、協調發展。一方面,黨內選舉要以自身建設帶動其他黨內民主要素的發展,另一方面又必須要以其他黨內民主要素的發展來配合協調,從而推動黨內民主的整體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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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期刊雜志投稿范文論黨內民主建設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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