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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行政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13 17:10 熱度:
摘要: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受多種因素影響,且工程本身情況復雜多變,合同雙方從維護各自權益的角度出發難免產生糾紛,本文通過列舉現階段合同雙方存在的糾紛問題,分析產生的原因和找出解決的方案,使合同各方合理規避風險,對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建筑工程 合同糾紛
一、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見的問題
(一)業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見的問題
1.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合法性風險
建設工程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的商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誠信的民商法基本原則,但該類合同的簽訂及聯系也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
2.招投標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必須以招投標方式締結建設工程合同做出明確界定。目前國內采用招投標的方式締結建設工程合同也較為常見,但相對較小的建設工程合同業主一般不愿采用招投標的方式,也沒有必要采用該種方式。但是,《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采用招投標的方式的,必須采用該方式,并遵循相應的程序性規定。當然,對于一些較大的建設工程項目,雖然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招投標,但是很多業主還是采用招投標的方式,但是要注意該操作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及目的性。因此,建設工程合同是否需要招投標及招投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程序性規定,是該建設工程合同前置性條件,也是建設工程合同較大的風險所在。
3.承包方資質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項目承包方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否則不能對該項目承包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該二類主體以承包方的名義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該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超越資質等級而以承包方的名義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但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該建設工程合同視為有效;在建設工程竣工前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該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因此,承包方的主體資質是建設工程合同潛在的一個較大風險。
4.承包方與具體施工單位不符的風險
具有相關資質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簽署建設工程合同,但履行該建設工程合同的施工方卻沒有合同要求的相應資質,或者施工技術人員沒有相應的從業資格。這樣,可能導致施工的進程從而影響工期,也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該情形同樣是發包方面臨較大的合同風險。
5.合同計價類型風險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就建設工程價款類型做出詳盡規定,具體包括: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及可調價格的規定。不同建設工程應選擇不同的價款類型,并做出相應的限制性條款。因此,在建設工程合同計價類型選擇及具體應用中必然存在相應的風險。
6.工程款支付的風險
工程款支付包括工程預付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竣工款支付、索賠價款支付及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款支付。發包方對建設工程項目需要予以投資進度控制,而投資控制往往需要通過合同控制的方式實現。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中需約定相應投資資金控制,從而達到項目工期控制、項目質量控制及項目結算控制等目的,實現發包方投資目的。若沒有相應的控制性條款的設計,該建設工程將面臨整個項目失控的風險。
7.工期約定不明及影響工期的合同約定風險
就發包方而言,工期是建設工程合同較為重要的部分,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不明必然給發包方帶來巨大風險。99版《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承包方有權順延工期做出相應的規制。因此,發包方必須對此做出詳盡的研究,避免承包方順延工期的風險。比如,開工條件的約定,若對開工條件做出不利于發包方的約定,將導致承包方以施工場地達不到施工條件而要求順延工期的風險。
(二)承包商在建筑合同中常見的問題
1.缺乏法律意識及專門的合同管理人員
在我國,《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已相繼頒布,并逐步規范了建筑市場。但是有法不依的現象卻依然嚴重,合同的法律環境也并未好轉,這些重關系,輕合同,“口頭協議”和“桌上桌下”簽訂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目前國內還有不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的作用,缺乏合同管理意識,所以合同簽訂后就鎖在抽屜里,沒有專人對合同進行管理,對合同的實施過程也沒有進行監督、檢查。另外,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
2.分包轉包引起的糾紛和損失
由于建筑項目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長,所以經常出現分包轉包的現象,這也正是交易行為的不規范之處,從而出現了一系列問題,比如:工程質量低劣,安全事項頻繁發生以及工期拖后等,這些都給承包商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同時還要承擔分包商違約的連帶責任,這給承包商今后的市場開拓蒙上了陰影。
3.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由于社會條件和自然環境變化,建筑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合同索賠的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帶來了許多干擾因素。另外由于承包人自我保護意識差,在施工中,承包商確實發生了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規定的工作損失,但卻沒有及時收集相關的談話記錄、會議記錄、變更記錄等,這些給索賠工作的執行帶來一定的難度。缺乏索賠意識,不重視索賠管理是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的。
二、引起工程合同糾紛的原因
(一)訂立合同時草率,不規范,內容不完備
合同約定的條款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往往是引發合同糾紛的主要根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起草合同的時侯,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和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還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缺陷、漏洞。
(二)甲、乙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發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擅自將工程肢解發包給第三方,甚至無資金建設項目,勢必會引起糾紛。承包人對發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條件和霸王條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因怕失去承攬工程機會,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當合同價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負、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證時自然就形成了糾紛。
(三)施工過程管理不善
一是開工準備不充分,“三通一平”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二是設計變更普遍,隨便增加面積、改變結構、改變用途,簽證混亂。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四)引起工程質量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的原因,如設計本身有缺陷、勘察資料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提供的原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術力量不足,技術方案不合理,組織措施不力等。三是因為招標過程中大多數甲方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都會提出很高的質量等級。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現的質量糾紛。五是承包人或發包人分包工程項目,因分包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而引起整個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質量糾紛很重要的原因。
(五)引起工期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不能按期開工或開工后被迫停建、緩建,不僅工期推遲,還將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的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織不完善而使勞力、設備不能滿足工期要求而導致工期滯后。三是因招標時甲方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響應工期要求,在遠低于定額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為奇。
三、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對策
(一)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
工程招標階段,制定科學合理的招標文件是關鍵所在,首先工程造價要把握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既要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又不至于給發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其次是確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再次是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選擇一個好的施工隊伍等于事半功倍。
(二)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基礎
建筑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重視建筑合同的簽訂,規范合同條款約定為整個合同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訂立合同應注意:①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詳實,才能讓合同執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會導致產生完全不同的解釋,任何模棱兩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后雙方爭論的焦點。②合同主要條款:承包范圍、承包方式、質量要求、工期要求、計價方式、結算方式、進度款與結算審核期限、付款方式、雙方權力義務、雙方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程序和資料移交等要約定完整。③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應具有公平性,合同條款應遵循對等原則,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糾紛。
(三)認真履行合同,做好現場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重中之重
建筑合同簽訂后,關鍵在于雙方共同履行,出現一些與簽訂合同時的估計相差較大的情況,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協議,以彌補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時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調整合同價款,并以補充合同價款形式作為中期進度付款結算的依據,以免追加合同價款太大難以執行。除此之外,①關于變更及簽證,要明確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程序,各個環節各負其責分別把關,相互制約。及時督促完善項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記錄,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及時辦理現場簽證。②業主對工程項目各階段的實施應安排合理的時間,準備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場地,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③及時掌握市場材料、設備的價格波動,材料價格市場異常波動對承發包雙方都存在巨大的風險。
結論
綜上所述,只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重視建筑合同簽訂,建筑合同履行過程中締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并在糾紛發生后妥善處理糾紛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二是重事實、重證據原則;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雙方到場,政策規定公開,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處置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建筑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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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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