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知識產權論文 發布日期:2018-05-19 10:59 熱度:
在法學應用管理建設中來說,法學的條例事項都是法學人員十分重視的方面。以下是小編對于知識產權管理事項的一些介紹。
摘要: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為盡量選用侵權損失或侵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司法機關應當在積極引導權利人盡可能完成相應的舉證行為的基礎上,適當放寬證據的證明標準。只要權利人提供了證明損失的財務賬冊,表明銷售數量因侵權而減少或銷售價格因侵權而降低; 或者提供被控侵權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所記載的銷售收入及獲利情況; 或者提供工商部門年檢相關報表資料等初步證明損失或獲利數額證據; 不苛求權利人舉證證明損失或獲利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嚴格因果關系,而是依據法官的邏輯推理能力和一般專業知識水平,從蓋然性角度認定侵權行為有很大可能引起該損害或獲利的結果。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要點,知識產權論文
通觀各國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之立法例以及我國法律和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 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 以正常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計算;定額賠償,即法定賠償。當前,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權利人本應以自身實際損失作為向法院尋求救濟的基準,這是最符合 “全部賠償”原則的計算方式。但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較少被采用,其原因可歸結為: 首先,侵權行為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很難舉證; 其次,原告考慮到商業秘密等因素,不愿意在訴訟中透露自己的成本和利潤狀況。這就要求在司法實務中,需要考慮建立一套能夠反映社會公眾一般理性認知和價值判斷的評價標準。
推薦期刊:《知識產權法研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由此,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原理之基礎上,形成了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來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正常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計算方式是基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權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許可或禁止他人行使,知識產權人和被許可人通過自愿協商而達成的許可使用費,體現了知識產權合理的市場價值,也是建立在權利人之外任何人使用知識產權應當支付的對價的邏輯基礎上的; 而關于法定賠償,是指以法律預先規定的數額即法定賠償金作為確定具體案件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這是在無法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確定損害賠償費用的方法時,才會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酌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通過分析不難看出,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的方式和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的方式最能體現 “全部賠償”之原則,這也是最符合傳統民法公平、正義精神的。而以正常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計算的方式以及定額賠償,則是基于知識產權之特性,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實用主義的計算方式。另外,考慮到 “知識產權法是包含于民法這一部門法,其基本制度的設計應從民法中汲取給養,也應當符合基本民法原理”。所以,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應當以前兩種方式為主。
但是,目前困擾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是: ①對于權利人的損害事實在訴訟中不能客觀再現,很難進行舉證和認定; ②對于能夠客觀再現的損害事實難以以貨幣形式進行量化。這樣就造成了法定賠償這種權宜之計在我國審判實踐中被廣泛地適用,例如,四川省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案件中 90% 的案件都是采用酌情定額賠償的方法計算賠償額。
另一方面,由于被侵權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無法獲取確實有效證明己方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證據,往對于財產權而言,損害表現為現有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喪失。在市場經濟中,一切財產權的價值均須通過交易才能以價格這一具體的形式表現出來。對于 “損害”本身也只有借助交易機制和價格符號才能夠體現為一種人們能夠量化的形式。在一般物的損害中,對物的損害極易通過貨幣形態表現出來。與之不同的是,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非物質性的信息,不通過物質載體就可以存在和傳播,這就造成侵權行為對權利人利益的損失極難估量。
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缺乏良好的交易機制,以及以交易原理為基礎建立的科學評估制度。因此,有學者主張借鑒美國刑法中 《聯邦量刑指南》的合理成分,構建一個確定賠償數額系數表。具體說來,是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劃分為不同的賠償等級,各等級對應相應的賠償額度。這是在中國目前狀況下,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量化的一種實證化的努力。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方式的選擇適用,國外有不同的規定和具體做法,可以為我國在此方面立法和司法實務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
在美國,根據該國專利法第 284 條的規定,害賠償較通行的一種方式。該條規定: “……賠償金應足以彌補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其金額不得低于侵權人使用該項發明應付的合理特許權使用費。”這一做法有其不足之處: 首先,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以具體數額量化,其實際操作較為困難; 其次,知識在社會發展的作用日益重要。眾所周知,當今世界的競爭,已體現為高科技的發展方面,只有更大限度的保護研發當事人的合法經濟利益,才能最多限度的激發創造性,以推動社會的長期、快速發展。
基于這 種 考 慮,近 年 來,美 國 聯 邦 巡 回 法 院( CAFC) 增加了權利人在此類案件中獲得的高額賠償金,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公布的一些案例,鼓勵使用利潤損失 ( 計算方法) ,而不是使用專利使用費的計算方法。為此,美國刑法中的《聯邦量刑指南》制定了一個確定賠償數額系數表,予以強制保障。美國的保護方式的變化,我國已在 司 法 實 務 中 加 以 運 用。美 國 諾 恒( NERA) 經濟咨詢公司最近公布一份題為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 訴訟和經濟賠償趨勢》的調查報告。該報告認為: 盡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數目前依然很低,但增長趨勢已顯現。其原因是: 較高的損害賠償是阻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有效威懾,能激勵創新。
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點上,世界上其他國家在此方面的做法具有趨同性,這里不再一一贅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極其復雜,特別體現在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面。因為其不單單涉及法律問題,而且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在法律規范層面其相對容易解決,而且我國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性計算方式是合乎國際潮流的。然而,目前亟待解決的是如何最大程度準確、合理地將具體案件中的 “損害”量化為貨幣數量形式,即最大程度滿足 “全部賠償”原則,達到 “填平” 之目的。
據統計,2006、2007 年兩年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 998 件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審確定侵權行為成立并判處一定數額賠償的,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無論是原審原告還是原審被告,都 100% 地將原判賠償數額不合理作為上訴理由之一。因此,需要在實體和程序制度設計上加以保障,以增強其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對策建議可以詳述如下。
首先,應當統一法律、司法解釋中有關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有關規定。在現行 《著作權法》、 《商標法》、 《專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有相當差異。因此,在進一步修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時,在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方法以及關鍵用語的界定等問題上,應當做到協調統一,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進一步量化,增強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對于比較成熟的司法解釋,可以在法律修訂的時候直接加以采用; 對于在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應當盡快上升到規范層面,以期對其他案件的審理起到指導示范作用。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正案已于 2008 年 12 月27 號通過并公布,此后對 《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主要法律的修改也應打破部門立法的制約,做到統籌規劃。這樣,才能形成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體系,使其更具有合理性。
其次,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過程中,應該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等方式,確定違約金數額和損害賠償數額,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適用和體現。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同樣可以允許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外達成協議,約定如發生侵權行為 ( 或者再次發生侵權行為) ,侵權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確定屬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應盡量尊重當事人在這一問題上的選擇。如果當事人已經就賠償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司法機關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直接以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為最終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
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確定的賠償額可以理解為 “全部賠償”。當然,如果協商過程中存在違反合法、自愿原則,或者造成對權利人明顯不公的,權利人可以不受協議的約束,另行主張損害賠償數額。再次,構建我國權威、合理化的知識產權損害評估制度。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評估制度,是指審計、會計等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對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有關的使用費、版稅、損失額和非法獲利額等進行計算、說明和質證。
我國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出現在 80 年代初,相繼 1993 年開始全面推開,自此,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相繼成立,無形資產評估的法規、條例陸續推出,無形資產評估的學術研討和培訓相繼開展。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證據采集以及計算、質證等工作由專業人員加以輔助完成,其主要優勢有:法官擺脫復雜的調查計算過程,而專注于處理案件的法律問題和相關的事實認定,有利于提高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②有助于查明權利人在侵權案件中的真實損害; ③有利于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明確自己的訴訟收益 ( 或風險) ,有利于當事人及時行使、處分自己的訴權; 中立專業機構做出的權威評估結論,易被當事人接受,有利于定紛止爭。
構建我國權威、合理的知識產權損害評估制度,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嘗試。首先,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司法部門應當共同制定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評估的指導意見》,就相關原則、程序、方法、報告格式及應考慮的因素作出明確、清晰的規定。
同時,應廣泛采納各級法院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一些創造性的做法; 對相應從事損害賠償評估的評估師在資質、后續教育培訓及技能鑒定等方面有更嚴格的要求,以區別于一般的價值評估師。其次,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建立許可使用費數據信息庫。在采用市場比較法時就相關特許費的費率,知識產權的屬性、企業性質、財務比率等各方面進行比較,從而得出較為真實可信的數據。
再次,應加強損害賠償評估師出庭質證能力的培訓,充分借鑒美國評估師協會的經驗。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由于侵權獲利證據往往掌握在被控侵權人手中,這些證據具有隱蔽性、易失性和技術性等特點,權利人自己要獲得這些證據以及通過這些證據證明侵權人獲利十分困難。因而,完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程序,其目的主要是解決權利人舉證難這一瓶頸,適當減輕權利人損害賠償舉證責任,最終達到填平權人全部損失之目的。
對其的制度性建議,可以分而述之。其一,通過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收集被控侵權人獲利的相關證據。證據保全制度作為固定侵權人侵權證據的重要手段,不僅可以為知識產權權利人保護權利和制止侵權打下必要的證據基礎,而且被保金的證據還可能成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大小的依據。我國臺灣地區專利法規定,當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并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即在有合理依據懷疑出現侵權行為時,亦可請求預防保全措施。這種規定,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法院也有積極運用,據統計,2003 年至 2007 年,浙江省各級法院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89 件采取了訴前證據保全措施,131件采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當然,為防止證據保全措施的濫用,使證據保全演變成 “證據搜查”的強制手段,造成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失衡,應進行必要的限制。具體地說,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司法機關必須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人適格,申請人提供了侵權的初步證據和線索,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清楚明確,申請保全的證據與侵權事實、侵權狀態以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等證明對象存在關聯性等條件,法院即可同意申請人的申請,決定證據保全。
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要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比較困難。一般來說,權利人提供損失情況的證據往往是自己的財務賬冊、合同等,以證明自己的市場銷售數量在減少或價格下跌,但市場銷售數量的減少或價格下跌往往是許多綜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常常與產品質量、營銷手段、售后服務、消費需求的變化等自身經營和市場風險等因素有關,難以認定原告的損失與被告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有時甚至還會出現權利人的產品銷售數量或銷售價格未減反增的情況。在存在數個侵權人的情況下,這種因果關系更難確定。而在主張根據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確定賠償時,權利人的舉證同樣很難。權利人雖然可以申請法院查封被控侵權人賬冊等證據,但大量的知識產權侵權人是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普遍存在賬冊不齊全、不真實的情況,或者根本沒有賬冊,甚至有些企業從賬面上看還是虧損,查封賬冊等證據保全行為并不能滿足權利人的損害賠償期望。
文章標題:知識產權侵權管理哪些治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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