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新聞中心 發布日期:2022-11-08 08:41 熱度:
浙江省大中小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0〕36號),體育總局、教育部《關于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體發〔2020〕1號)以及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21〕81號)精神,進一步深化體教融合、加強學校體育工作、提升學生運動技能水平、加強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推動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現就全省大中小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有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崗位設置范圍與要求
(一)崗位設置范圍。在全省各級各類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高等院校增設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以下簡稱“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
(二)崗位設置要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600人以上的公辦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根據學校體育工作需要,原則上設置1個以上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鼓勵民辦學校從實際出發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被命名為“省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陽光體育后備人才基地”的學校、省級體育特色學校和具有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原則上設置1個以上專職體育教練員崗位,每個項目設置1個以上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并可根據發展需要適當增加體育教練員崗位設置數量。
二、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三)崗位職責。學校體育教練員主要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訓練,傳授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承擔學校運動隊訓練管理、開展運動訓練、參加體育競賽、選拔輸送優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高水平運動員;指導組織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校園體育社團活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建設等工作。
(四)任職條件。任職學校體育教練員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小學體育教練員學歷要求可放寬到大學專科以上,且須經省級學校體育教練員任職崗前培訓考核合格。任職相應學校體育教練員,還應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1、任職高等院校的體育教練員,應取得運動健將以上技術等級稱號。
2、任職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等學校的體育教練員,應具有國家一級運動員以上技術等級稱號或獲得省運會前三名以上成績。
三、崗位管理
(五)崗位設置。高等院校按照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統籌制定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設置方案,將學校體育教練員納入學校人事制度統一管理。
(六)職稱系列。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納入體育專業人員職稱系列,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學校體育),中級教練(學校體育)、高級教練(學校體育)、國家級教練(學校體育),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另行制定。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層級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四、強化措施保障
(七)積極搭建學校體育教練員作用發揮平臺。逐步完善中小學校“健康知識+基本運動技能+專項運動技能”學校體育教學模式,讓每位學生掌握2項以上運動技能。鼓勵組建體育興趣小組、社團和俱樂部,推動學生積極參與常規課余訓練和體育競賽。積極推廣“一校一品”“一校多品”模式,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陽光體育后備人才基地,建立健全小學、初中、高中 “一條龍”后備人才培養體系,支持我省高校積極申報設立高水平運動隊。統籌安排全省青少年體育賽事,體育、教育部門共同制訂年度競賽計劃,統一注冊資格,分別組織實施各項賽事活動,建立健全分學段(小學、初中、高中、大學)的四級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完善省、市、縣三級競賽制度。鼓勵大中小學校建設學校代表隊,參加區域乃至全國性體育賽事。
(八)多渠道多來源加強學校體育教練員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引進力度,廣泛吸納全國乃至國際體育人才,各地要將高水平優秀運動員、體育教練員納入本地人才認定范圍,并享受相應的人才引進政策。鼓勵各級體校、俱樂部具備相應資質的體育教練員兼職擔任學校體育教練員,并按規定領取報酬。探索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相關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提供體育訓練、競賽活動組織等服務,緩解學校體育教練員力量不足問題。
(九)統籌利用學校體育教練員資源。各地應將體育專項技能培養納入學校體育課,鼓勵學校體育教練員參與體育教學管理。按照復合型人才培養的要求,支持鼓勵學校從事體育教學、體育訓練人員,同時具備學校體育教練員和體育教師任職資格,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校體育教練員可聘任體育教師崗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體育教師可聘任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探索完善學校體育教練員多點執教、跨校執教機制,各縣(市、區)要整合學校體育教練員資源,合理規劃配置“三大球”、游泳及田徑等基礎大項、冰雪運動等各類運動項目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按區域統籌安排學校體育教練員的教學訓練任務,最大限度發揮學校體育教練員作用。
(十)暢通學校體育教練員隊伍職業發展通道。建立健全學校體育教練員培訓體系,分層實施學校體育教練員業務培訓。建立各級各類體校與大中小學校合作機制,具備條件的體校可設立學校教練員培訓基地,或組織體校教練員到大中小學校開展業務指導。完善體育教練員職稱評聘標準,確保體育教練員在職務職稱晉升、教學科研成果評定等方面,與各學科教師享受同等待遇。探索建立體校體育教練員與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互認機制,注重選拔敬業愛崗、業務精湛、成績突出的學校體育教練員到優秀運動隊及業余體校執教。
(十一)加大學校體育教練員隊伍建設保障力度。聘用學校體育教練員所需編制原則上在聘用單位核定編制總量內統籌解決。確有需要的縣(市、區),在當地現有教職工編制總量內統籌解決。各級政府要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完善投入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學校體育發展,切實保障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開展的必要支出。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兼職教練員享受待遇的相關政策,穩步提高兼職教練員待遇。
五、加強組織實施
(十二)提高思想認識。在大中小學校設立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是推進體教融合發展的具體舉措,也是體育領域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的重要抓手。各市、縣(市、區)要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過學校設立教練員崗位加強學校體育工作,推動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設置作為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依托各級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級編制、教育、人力社保、財政、體育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協作、聯合督導,確保“十四五”期間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逐步到位。
(十四)制定實施細則。各地要依據本意見研究制定實施細則,立足實際,加強探索,不斷完善學校體育工作機制和考核評價體系。對未按規定配置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的,視情況給予取消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陽光體育后備人才基地、體育特色學校資格等。
(十五)本意見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由省體育局、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文章標題:2022年關于印發《浙江省大中小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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