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新聞中心 發布日期:2011-05-17 10:56 熱度:
昨天,市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通知,向本市各級法院下發了有關醉駕入刑的具體執行通知。通知稱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將此犯罪確定為危險駕駛罪。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發了通知,該通知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常見多發,各院應高度重視,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慎重穩妥。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各級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對擬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案件,盡量先向相關部門了解相關的具體案情,通過與檢察機關的溝通了解案件情節的輕重。
最高法下發的通知中稱,如果上報的醉駕案件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法院可視案件的具體案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有輿論認為,抓了的人還能放,會不會存在“走后門”、選擇性執法等問題?
在最高法的調研結果和具體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于檢察機關已經起訴過來的案件,能不能給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級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發揮自由裁量權來決定,而不會針對某一個具體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層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無罪,除非判決存在錯誤。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總則中關于“情節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權時有效。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北京市法學會顧問陳澤憲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措施,實際上這個權利不是給予某個人的,而是我國法律中保護所有被告人的一條。
陳澤憲說,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為有罪,因此審判之前解除羈押是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的一種做法。對犯有輕罪的被告人,允許其在審判前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在保證不逃避偵查、隨傳隨到的情況下,解除羈押回家等候審判。因為醉駕屬于輕罪,因此特意做此規定。這種做法既可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有利于節約國家資源。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家阮齊林教授說,中國的刑罰本身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結合,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不認定為犯罪,這是刑法總則的明確規定,具體的醉駕入刑標準,還需要經過一定的司法實踐和摸索。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家阮齊林教授說,中國的刑罰本身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結合,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不認定為犯罪,這是刑法總則的明確規定,具體的醉駕入刑標準,還需要經過一定的司法實踐和摸索。
文章標題:最高法發通知:醉駕被刑拘可視案情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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