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推進我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工作,根據《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小" />
所屬欄目:行業信息 發布日期:2011-10-17 16:40 熱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我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工作,根據《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小學教師隊伍實際,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本資格條件作為中、小學教師申報和評審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第三條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各級各類中學(含職業中學、成人教育學校)、小學(含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少年宮、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并已獲得相應教師資格的教師。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為人師表。任現職以來,綜合考核在合格(稱職)及以上。
任現職以來,在規定的年限基礎上,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下年起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對偽造學歷、學位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任教師職務資格。
第五條學歷、資歷要求
(一)申報小學高級教師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師學歷,從事教學工作滿9年,取得小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2.1979年底前從事教學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教齡滿20年,取得小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3.1979年底前高中畢業,1995年底前參加省統一組織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教齡滿20年,取得小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4.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小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5.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小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
(二)申報中學一級教師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從事教學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教齡滿20年,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三)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或從事小學教學工作的小學高級教師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以下簡稱“小中高”),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后,取得中學一級教師或小學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或小學高級教師職務2年以上。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中學一級教師或小學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或小學高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3.從事小學教學工作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的人員,1979年底以前從事教學工作,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小學教學工作滿12年,取得小學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高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相應的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1.中師(中專)學歷,從事教學工作,見習期滿,可初定小學二級教師資格。
2.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教學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小學一級教師資格。
3.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后,從事教學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小學一級教師資格。
4.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教學工作3年,可初定小學高級教飾資格。
5.獲得博士學位,可初定小學高級教師資格。
6.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教學工作3年,可初定中學二級教師資格。
7.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后,從事教學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中學二級教師資格。
8.獲得雙學士學位后,從事教學工作,可初定中學二級教師資格。
9.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教學工作3年,可初定中學一級教師資格。
10.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教學工作,可初定中學一級教師資格。
第六條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完成規定的進修任務。
第七條外語要求
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小中高)應掌握一門外語(從事外語教學工作的教師應掌握第二外語),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二)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三)1963年(不含1963年)以前出生的中、小學教師。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或參加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符合下列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鄉鎮(不含鄉鎮)以下小學教師。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相關規定。
第三章評審小學高級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教育工作要求
(一)積極參與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指導教師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現期間,擔任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二)能勝任班主任或少先隊輔導員工作,面向全體學生,關心學生全面發展,保護學生身心健康,重視學生思想品德,積極指導學生開展科技、藝術、體育等活動。所帶班級(中隊)或課外興趣小組的活動有特色,獲得校級及以上先進稱號,或本人因教育成績突出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獎勵。
第十條教學工作要求
(一)教學基本功扎實,掌握一定的現代教學技術。能勝任部分年級段的教學工作,熟悉所教學科教材的體系、結構及有關學科之間的聯系,并擅長一定年級的教學工作。
(二)完成省、市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因課程計劃、學校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應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三)教學效果優良。堅持實施素質教育,具有正確的質量觀,積極進行教學改革。教學內容正確、科學,教學層次清楚,中心明確,重點突出,教學方法得當,能根據學生心理特點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學生積極思維,寓德于教。教學效果好,在同年級、同學科中較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現職以來,每年在校級及以上范圍開設教學公開課、示范課、觀摩課等至少1次,并獲得優秀等次(提供教案、課堂教學評價表等原始資料)。
第十一條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積極參加教研科研活動,在教研備課活動中,善于獨立思考,吸收新知識信息,對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創新意識和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能起到骨干帶頭作用。任現職以來,在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或撰寫的教育教學論文在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學術會議上書面交流并獲獎;或參與市(指設區的市,下同)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的已正式出版的小學教育教學參考資料;或承擔校級及以上教改課題研究,有課題總結,并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定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二條指導在職青年教師工作要求
任現職以來,有組織、有計劃地指導過一定數量的青年教師(提供能反映指導在職青年教師過程的原始資料),被指導對象在教育、教學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第四章評審中學一級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教育工作要求
(一)積極參與學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或團隊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負責音、體、美、勞等課外活動小組的組織、訓練等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教育學生講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帶班級、團隊獲得校級及以上先進稱號;或所帶課外活動小組獲得校級及以上表彰獎勵;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獲得校級及以上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教學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學科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一定的現代教學技術,任現職以來系統擔任過l門及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能勝任一定年級段的教學工作并能獨立指導學生實驗、實習等工作。
(二)完成省,市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應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三)教學效果優良。在教學過程中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講究方法,指導學法。教學上起到骨干作用,每年在校級及以上范圍開設教學公開課、示范課、觀摩課等至少1次,并獲得良好及以上等次(提供教案、課堂教學評價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五條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創新意識,善于總結教育教學經驗。任現職以來,公開發表過(或在縣、區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教育學術會議上書面交流并獲獎過)教育教學方面的論文;或參加教改實驗取得一定效果,其經驗在校際以上范圍內交流推廣;或參與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編寫的已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學參考資料。
第五章破格申報與評審小學高級教師、
中學一級教師資格的條件
第十六條破格申報條件
任現職期間,教育教學工作業績顯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在符合第二章第四、六、七、八條規定的基礎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1979年底前參加工作,高中畢業后從事教學工作20年以上,取得小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申報小學高級教師資格,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2條(其中至少有1條為必備條件)。
(二)獲得中師學歷不滿9年,教齡15年以上,取得小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申報小學高級教師資格,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1條必備條件。
(三)1979年底前參加工作,中師畢業后從事教學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申報中學一級教師資格,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2條(其中至少有1條為必備條件)。
第十七條破格評審條件
破格評審小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在符合第三章或第四章規定的評審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能勝任各年級的教學工作。近三年來,在校級(不含)以上范圍開過教學公開課、示范課(提供教案、課堂教學評價表等原始材料),在教學上起到骨干作用,在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教學評比、競賽中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或因教學成績突出受到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的表彰(必備條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輔導員等學生管理工作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取得突出成績,所帶班級、團隊、課外活動小組或本人獲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必備條件之一)。
(三)圍繞所從事的教育教學工作在市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3篇及以上教育教學、教研科研論文(包括在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教育學術會議上交流,并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論文或教育教學經驗總結)。
(四)參加編寫經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較高質量的教育教學參考資料,并正式出版(本人至少承擔其中1個章節不少于1萬字)。
(五)積極參加經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立項、試點的教育教學課題研究或教改實驗,取得顯著效果,寫出有一定質量的實驗報告,并在一定范圍(縣、區)內推廣使用。
第六章評審中學高級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教育工作要求
積極參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學校各部門的管理工作,任教以來擔任班主任或兼任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擔任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具有豐富的班主任、學生管理工作經驗,關心愛護學生,善于針對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言傳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以高尚的師德、嚴謹的學風教育影響學生,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課外活動小組或本人獲得過學校及以上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教學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能勝任本學科各年級的教學,從教以來曾擔任過1次大循環或2次小循環的教學工作,或連續擔任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能獨立指導學生開展實驗、實習等工作。
(二)完成省、市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應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三)教學成績顯著。在教學過程中,能根據教學大綱要求,結合本學科發展的需要不斷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掌握現代化教學手段,采用科學的教學方法,注意學生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培養,使學生得到全面發展;教學態度認真嚴謹,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好,是本學科公認的教學骨干。任現職以來,開過校級(不含校)以上的觀摩課、示范課,并獲得優秀等次(提供教案,課堂教學評價表等原始材料);或獲得縣級及以上優質課或教學基本功競賽二等獎以上。
第二十條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學改革和發展的最新動態;積極參與專業建設、學科建設、課程改革和實驗室建設,取得顯著成績。任現職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過專著或譯著(本人所寫字數不少于3萬字)。
(二)在市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教育教學研究論文2篇及以上(其中必須有1篇在省級及以上刊物上發表,或獲得省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論文評比三等獎及以上獎勵)。論文內容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并對教育教學工作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三)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論文評比獲二等獎及以上的論文或省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論文評比獲三等獎及以上的論文2篇以上。
(四)參加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的教學參考資料,本人參編2萬字以上。
(五)主持或主要參加過市級及以上教研科研項目,并通過成果鑒定或獲得過市級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獎,同時在市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獨立發表與課題相關的教育教學學術論文或教育教學研究論文至少1篇。
第二十一條指導在職青年教師工作要求
任現職以來,有組織、有計劃地指導過一定數量的青年教師(提供能反映指導在職青年教師過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導對象在教育、教學等方面取得明顯成績。
第七章破格申報與評審中學高級教師資格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破格申報條件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參加工作,教齡滿15年,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2條(其中至少有1條為必備條件)。
(二)高中(中專)畢業后參加工作,教齡滿20年,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其中取得大專學歷滿15年的,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1條必備條件;取得大專學歷不滿15年的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2條(其中至少有1條為必備條件)。
(三)高中(中專)畢業后參加工作,教齡滿25年,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2條(其中至少有1條為必備條件)。
(四)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3年但不足5年,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2條(其中至少有1條為必備條件)。
(五)不具備第二章第五條第三款之3規定的從事教學工作時間或學歷要求,但取得小學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高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且取得小學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小學高級教師職務已滿3年但不足規定任職年限),破格申報“小中高”,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2條(其中至少有1條為必備條件)。
第二十三條破格評審條件
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破格評審中學高級教師資格,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六章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相應的條件:
(一)在學科的教學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經驗豐富,形成較為系統的教學體系和一定的教學風格,獲得過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必備條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學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所帶班級或本人獲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必備條件之一)。
(三)正式出版過專著或譯著(本人承擔不少于二分之一)。
(四)在市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和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級及以上刊物上發表至少2篇)。論文內容有新意,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并對教育教學工作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五)市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論文評比獲一等獎的論文或省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學會組織的論文評比獲三等獎及以上論文3篇以上。
(六)主持過省級及以上重點教研科研項目并通過鑒定或獲得過市級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一等獎(或省級三等及以上獎勵),同時在市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或教育教學論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省級及以上刊物上發表)。
(七)對教育教學的某一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積極組織參加教改實驗,經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論證,已取得明顯效果,并在市及以上范圍內推廣。
(八)開過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示范課、觀摩課,并獲得高度評價(提供教案、課堂教學評價表等原始材料)。
(九)在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基本功大賽或評優課上獲獎;或在市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基本功大賽上獲一等獎。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一般不實行學歷、資歷雙破格申報,中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一律不實行資歷破格申報。
第二十五條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根據其工作特點,正校級領導的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普通教師任課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級領導的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普通教師任課量的三分之一;中層管理人員的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普通教師任課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員教育管理研究論文和本專業學術論文可累計計算,但至少有1篇為本專業教學論文。
第二十六條城鎮中小學教師原則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的經歷才能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長期(一般10年以上)在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中、小學工作的教師,其教研科研的論文級別可適當降低一個檔次,評比獲獎(縣級及以上)的優秀教案,也可視作教研科研論文;其表彰獎勵方面的要求可適當放寬一個檔次。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八條1979年底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規定的合格學歷,才能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196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員,必須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才能申報小學高級教師資格;195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員,應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才能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
第二十九條專職從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員每年必須到基層學校開設或指導教學示范課,并作專題講座2至3次;承擔本級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課題,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須切合教育教學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必須對全省(市、縣、區)的教育教學工作有具體而廣泛的指導意義。專職從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員正常申報中學一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資格,應在省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不少于3篇;正常申報評審中學高級教師資格的人員,在省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不少于5篇。
專職從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在基層第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累計不得少于5年,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在基層第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累計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條專職電教研究人員必須緊密結合教育實際,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有組織、有計劃地具體指導電教實驗(示范)學校的課題研究;每年撰寫電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設計、制作、編輯電教教材至少30分鐘,并在市及以上范圍推廣使用。
第三十一條凡在各種增刊、內刊、專輯、論文集上發表的文章及復習資料、輔導材料、試題集等性質的出版物,均不作為申報評審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連續申報的教師必須有新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三條各地可以在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教師隊伍實際情況的補充規定,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
文章標題: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評職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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