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2010年06月 發布日期:2010-10-27 10:46 熱度:
摘要:在網絡購物過程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是以電子信息的形式進行的,因此如何對網絡購物中的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對于增強消費者對網絡購物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闡述了網絡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 前言
隨著電子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各種信息傳遞更為方便快捷,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使得網絡購物應時而生,這種網絡購物特別受到現代年輕人青睞。而且用戶在逐年迅速遞增,但目前我國調整網絡購物的相關法律比較落后,這些法律還是那些傳統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等,這些法律雖然對消費者的保護具有全面的規定,但對于網絡購物這一新的消費模式有些力不從心。本文僅對網絡購物這種新的消費模式,談一下網絡購物模式下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
二. 網絡購物概述
1. 網絡購物的概念
網絡購物模式是電子商務的一個表現形式,目前流行的觀點是,根據參與的當事人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企業對企業BtoB)、企業對消費者(BtoC)、消費者對消費者(CtoC)三種。網絡購物就是企業對消費者(BtoC)的一個特殊形式,它由生產企業、網店、網絡平臺提供商、消費者組成。網絡購物就是網店經營者在網絡平臺提供商(例如淘寶網)提供的平臺上經營網店,出售某生產者生產的商品,消費者通過瀏覽網絡平臺上的信息,最終實現消費某種商品。
2. 網絡購物的特點
第一,從面對面的直觀交易到虛擬化信息交易。傳統的商務活動是通過消費者在商店中看商品、通過詢問了解情況、試用等直觀的方式了解到商品的情況。交易雙方能夠比較清晰地感受到對方的存在,也能夠比較容易地判斷信息的真實性。而在網上,消費者是通過網店經營者在網絡平臺上紕漏的信息了解商品,當事人雙方通過網絡實現信息交換、達成協議、完成付款。
第二,從以紙為媒介交易到以電子設備為媒介交易。傳統的交易形式主要是口頭方式和書面形式兩種,即使是后來產生的電報、傳真和電傳,接收方也是憑借從接收機中得到的通訊記錄紙來形成書面證據,當電子商務出現以后,以因特網及鏈接到因特網上的電子設備為媒介交易,買賣雙方互不見面,只是以網上紕漏的信息及電子表單完成信息的傳遞,通過賣方的交貨及收款,買方的付款與收貨完成交易過程,并不是用紙來講合同固定下來。交易簡單快捷.
第三,從封閉交易到開放交易。電子技術的發展,使得網絡所提供的這一交易平臺具有很強的開放性,交易人可以連在網絡上的電子設備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進行交易。不受時間及地域的限制。它使傳統交易商品與服務提供者、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地理位置上的聯系變得無關緊要,買方和賣方很可能來自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
三. 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1. 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
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為了賺取利潤,在網絡上利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紕漏虛假的信息等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在網絡環境下,銷售者對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虛假,購買者很難認識或無法判斷銷售者的真實身份。
2. 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網絡消費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等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可避免受到威脅,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特別是不法商家為了盈利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出售,黑客跟蹤IP地址,盜取個人電腦資料。這些將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威脅。
3. 網絡交易安全
消費者在進行網上交易時,一般采用電子支付手段,基于網絡本身的漏洞及我國金融網絡服務的局限性,網上支付的安全受到威脅。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例如網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通過盜竊或非騙取密碼的方式竊取消費者的個人財產,使消費者的財產權遭受損失。
4. 網絡消費糾紛的司法管轄
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疆界的,消費者、網絡平臺運營商、網店的經營者、產品的生產者可能相距甚遠,而且消費合同的簽訂是在網絡上,合同的履行則對于商家可能委托某個人代為發貨,對于消費者支付貨幣也是通過網銀解決,這樣傳統意義上的被告住所的及合同履行地就很難確定。因為地域的差別給異地送達、調查取證等造成較大的困難。因此,如何確定司法管轄,保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加大司法效率開速的解決糾紛成為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 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
1. 加強信用制度建設
網絡購物的交易特點,使它更多的依賴于交易雙方彼此間的信用。但由于商家最大利益的驅使,單靠商家個人道德約束實現公平交易保護消費者權利是不可靠的,因此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并且在市場準入方面及行政方面給一定處罰。另外在網店的市場準入方面及網絡平臺的監督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制度,成立網上工商局,對所有的網絡消費主體進行認證和監督,實現網上投訴最大限度的保證交易安全。
2. 保護網絡消費者隱私權
我國也應該盡快把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納入法制的軌道上來,對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保護進行立法。目前隱私權的保護通過行業自律實現的,如很多網站都制定了保護用戶隱私權的制度。這種保護模式效果不是很樂觀,總有不法之徒利用網絡漏洞盜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有甚者商家將消費者的信息出賣獲利,網上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情況屢見不鮮,我國在消費者權利法及民法法系中,有關于隱私權的保護,但這些保護在網絡中很難操作,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在立法方面,首要任務是在制定針對網絡購物的實施細則,更加明確的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使保護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具有可操作性,進而使消費者的隱私權得到保護。
3. 加強對網絡運營活動的監管
網絡購物交易安全問題,一方面源自技術層面,另一方面純是商家追求更高利潤而故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技術上可以通過發展IT產業,增強保密手段加強認證技術來實現;對于商家的不法商業行為,需要加強管理來實現。
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因受技術和交易平臺的影響比較復雜,隱蔽性強,認定較為困難,對其進行監管,難度也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發展完善的技術手段,來控制商家的欺詐,保護交易安全,更要從制度上最大限度的減少商家的欺詐行為,我們可以提高市場準入手段,限制商家的行為,實施商家信譽認定制度,對商家紕漏信息進行監督制度,可以賦予交易平臺運營商對網店的監督權力及義務等來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
4. 大力加強相關網絡交易立法
網絡交易立法的核心,主要圍繞消費者、網店、網絡平臺運營商等主體展開,可以在現有的法律體系框架內,結合網絡交易的特點制定確實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也可以借鑒發具有成熟網絡購物國家的立法經驗,從實際出發,制定出操作性強的法律。為此,我們可以考慮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網絡消費”專章,必要時在充分考慮到網絡環境這一電子技術的特殊性和網絡交易獨特特點,制定一部專門的網絡交易法或者是電子商務法。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合同訂立、確認、生效、無效、撤銷、網絡廣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退換貨等進行詳細規定。
以上只是一家之言,重在拋磚引玉,我相信網絡購物是科技進步和時代進步的結果,雖然目前網絡購物有一定風險,有一定的管理局限,但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網絡秩序的不斷建立健全,快速迅捷、方便、安全、實惠的網絡購物不會遙遠。
參考文獻
【1】張靜.淺談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J].商場現代化,2008
【2】鄧江凌,張愛華.對網絡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5(2).
文章標題:網絡購物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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