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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壇》
關注()期刊簡介:
創刊于1980年的《法學雜志》,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創刊27年來,《法學雜志》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獨特辦刊特色,贏得了在法學期刊陣營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中外讀者的歡迎。
1994 年,《法學雜志》被評為首屆“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國社科院文獻信息中心連續評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入《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評定為“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載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
本刊一直恪守“研究法學理論,推動法制建設”的編輯方針,設有法學專論、刑法學、民商經濟法學、青年法苑、司法實踐與改革、軍法縱橫、國際法學等欄目。《法學雜志》將充分利用這些欄目平臺,積極推薦我國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及時報導司法改革的新進展,為我國的依法治國提供充分的理論依據和司法實踐的成功經驗。
《法學雜志》在國內外法學界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大的讀者群,不僅在全國的31個省、市、自治區發行,還發行到世界上的十幾個國家和地區,在許多著名大學的圖書館、閱覽室中都能見到《法學雜志》。
本刊以“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為宗旨,遵循“傳播新思想、探討新問題、交流新成果、宣傳新法律、介紹新知識”的辦刊思路,立足科學前沿,關注法學基礎理論為主,側重法學應用理論和對學術研究。普及與提高,以創新為主,著重刊登法宵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法學進度的最新動態,介紹法學領域的最新觀點,積極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從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主要讀者對象:法學教學、科研部門的專家、學者和研究人員,全國各政治院校的師生,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學愛好者。
期刊欄目:
法學探索與爭鳴、依法治國論壇、立法研究與建議、憲法行政法專論、民商法專論、經濟法專論、刑法專論、法理學法史學專論、國外法制專論、司法制度與實務、比較法學、會議綜述、新書評介等欄目。
期刊收錄: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收錄 1994年,《法學雜志》被評為首屆“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國社科院文獻信息中心連續評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入《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評定為“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載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
法學論壇最新期刊目錄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保護法益————作者:勞東燕;
摘要:為合理限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處罰范圍,明確其保護法益有其必要。當前主流刑法理論圍繞該罪展開的解讀,因受制于共犯論的框架而往往在法益論上采取從屬性的路徑,認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法益依附于其所幫助的網絡犯罪。從屬性路徑的法益觀并不可取,與之相對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秩序說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在解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保護法益時,需要遵循來自所規整領域的事理性制約與來自方法論的相應要求。無論是...
論企業數據產品的質押:底層邏輯與制度構建————作者:徐海燕;
摘要:為充分挖掘數據產品的商業價值、推動全國統一數據要素大市場的繁榮與可持續發展,企業數據產品設定質押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企業數據產品的財產價值具有客觀性、可計量性、可控性與可轉讓性。建議《民法典》將數據產品權益上升為財產權利,并明確允許數據產品設定質權。企業數據產品的適格擔保形式是權利質押,而非權利抵押。登記生效要件模式是企業數據產品質押登記的理想方案。建議抓緊制定《數據交易與質押登記法》,建立統一的...
數據訓練的著作權法分析————作者:商建剛;
摘要:利用他人作品進行數據訓練,具有侵犯著作權的可能。采用合理使用制度進行規制,表面上阻斷了數據訓練的非法性,但實質上并未回應該行為是否落入著作權保護范圍這一前提要件。作品的利用方式可分為表達性使用和非表達性使用,前者是對作品獨創性表達的利用,后者是對作品技術上的利用。在事實層面上,數據訓練設計的目的并非產生侵權的作品,數據訓練過程僅對作品進行數據挖掘;在理論層面上,數據訓練過程中對作品的利用并非是一種...
數字經濟時代民間金融犯罪違法性的三重檢驗標準之提倡————作者:徐彰;
摘要:我國現有的民間金融刑事治理模式在應對數字經濟時代的民間金融犯罪時存在違法性判斷上的缺陷,導致了數字民間金融行為必然構成犯罪的泛罪化現象。應對刑事風險的泛化必須對目前的違法性檢驗標準作出修正,以限縮民間金融犯罪圈。數字經濟時代民間金融犯罪的違法性需要經過三重檢驗,首先檢驗行政違法性層面是否具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兩者是耦合關系。其次檢驗刑事違法性層面是否侵害了投融資雙方資金安...
幫信罪明知認定規則的規范檢視與泛化矯正————作者:吳洪淇;
摘要:幫信罪明知認定規則是幫信罪認定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導致幫信罪案件激增的重要推手。對該規則的主要構成、基本性質以及法律效果等問題還需要從學理角度進行認真檢視與澄清。目前該規則主要由容許性推定和綜合認定要求兩者構成,形成共同存在、彼此發展的基本格局。幫信罪明知認定規則存在過度授權、入罪傾向明顯以及不斷泛化等制度風險,導致司法機構往往對被告施加了額外的證明負擔。為此,需要逐漸塑造以“以綜合認定為原則、以...
論生成式人工智能推進應用中的能源數據安全“分類分級治理體系”建構——基于國家大安全的審視————作者:鈄曉東;
摘要:在能源領域GAI的推進應用中,鑒于能源數據的特殊性與GAI應用的疊加風險,能源數據安全已成關乎國家大安全的重要命題。面對所凸顯的“能源數據安全與數據主權主張、數據隱私與共享發展背離、GAI迭代與安全防護性能顯弱、數據跨境流動與國際協同沖突、算法黑箱與監管公開透明相悖、責任主體模糊與義務交叉疊加”系列難題,須立足“安全與利益增進平衡”機理,依托“數據分類分級—適應性安全監管—責任衡平分配—數據跨境動...
論檢察工作體系————作者:謝鵬程;
摘要:檢察工作體系主要是由檢察組織體系和職能體系組成的。應用外部、內部視角和縱向、橫向維度相結合的方法,厘定“兩大要素”“四大關系”和一系列范疇,可建構檢察工作體系的本體認知。因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結合現有改革措施,借鑒組織社會學理論,可梳理出檢察工作體系演進的邏輯特點:追求的價值具有層級性、以堅持黨的領導為設計核心、以檢察組織和職能及其相互關系為機理。新時代,檢察工作體系的未來走向在于,鞏固深化“四大檢...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的實踐品格和發展路向——基于制度源流和應用效益的考察和研判————作者:秦前紅;劉韻笛;
摘要:回應和引領依規治黨實踐是貫穿立規規劃制度發展的主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黨規黨法”后,立規資源緊缺同立規需求膨脹的矛盾空前激烈,建立健全立規體制機制以有序推進立規工作成為時下要務,加之受同期“規劃立法”新興做法的推動,1990年《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首度就中央立規規劃的編制事宜作出規定。此后隨著黨中央對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規律性認識的不斷深化,編制實施立規規劃被視作優化黨內法規...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相關競合問題研究————作者:王彥強;
摘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相關犯罪的競合關系處置不當,是造成幫信罪適用混亂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本應同時構成網絡犯罪共犯的,僅被評價為幫信罪。幫信罪中的“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共犯從屬之“正犯”,都應當是同時符合罪質與罪量構成的刑事不法行為;在片面幫助、“一對多”幫助等場合都能夠肯定網絡犯罪共犯的成立,同時構成幫信罪的,從一重處斷。二是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之間競合關系的處理混亂。...
專門矯治教育的法定屬性與應然特征————作者:姚建龍;申長征;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變收容教養為專門矯治教育的目的是為了銜接同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從現有條文來看,專門矯治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清、屬性不明的問題。專門矯治教育是專門教育的一種特殊類別,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針對觸刑未成年人實施的具有“提前干預、以教代刑”特點的專門保護處分措施,專門矯治教育與專門教育不是分立并行的關系。專門學校是專門矯治教育的法定執行場所,但不是唯一執行場所...
論我國未決羈押條件的功能定位與完善路徑————作者:劉開元;
摘要:設立未決羈押制度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和保全證據,在司法實踐中衍生出了預防犯罪和預支刑罰的功能。通過考察世界兩大法系國家的未決羈押制度發現,未決羈押條件設定上“強制性條件”和“任意性條件”并存,條件審查上“階層式程序控制體系”和“要素式自由裁量體系”兩種邏輯體系并立,以本質條件為核心,突出審查的權利保障作用。相較而言,我國的未決羈押制度在條件設定與審查上,存在功能不明、規范雜糅、保障不足等問題...
網絡服務商版權審查義務的正當性證成————作者:于波;
摘要:移植于美國的以“通知—必要措施”規則為主體的網絡版權治理體系,是一種網絡服務商不需要積極保護版權的極端模式。隨著互聯網商業模式的不斷升級,“通知—必要措施”規則日漸失靈和異化,其在網絡版權治理體系中的必要但不充分性日益顯現。在保留和完善“通知—必要措施”規則的基礎上,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適當的審查義務逐步成為各國完善網絡版權治理體系的立法方向。在版權人、網絡服務商、政府和消費者組成的版權保護系統中,...
作為舉報治理的通知刪除:避風港規則反思————作者:丁曉東;
摘要:以通知刪除規則為核心的避風港制度存在挑戰。其制度存在不同版本,其適用可能存在沖突,其各方權益保護存在緊張。這些挑戰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型的平臺間接侵權具有大規模治理型侵權的特征,區別于傳統的二對一共同侵權,也無法被分割為獨立的個體性傳統共同侵權。只有在平臺特定參與個案的少數情形中,平臺間接侵權才類似傳統共同侵權。在典型的平臺間接侵權中,通知刪除規則具有舉報治理的特征,即應將平臺收到的通知視為舉報,將其...
數字支付中財產性利益的物法邏輯與財產犯罪認定————作者:趙桐;
摘要:隨著數字支付手段的發展,民法中的物債當然二分的結構遭到現實挑戰,雖然數字支付中的財產性利益表征的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其同時呈現出物權化特征,應當按照物法邏輯予以判斷。按照物性控制權的來源方式,取得財產性利益的財產犯罪行為可以被區分為轉移型與虛設型。轉移物性控制權的行為應按照“破壞排他性支配”“排除直接支配可能性”的步驟,判斷構成盜竊罪抑或侵占罪,其中的犯罪數額應以財產性利益的市場價格...
算法應當被解釋嗎?——人工智能“可控制”的治理向度————作者:袁曾;
摘要:人工智能的治理需要明確的法律指引。為應對算法等新技術引致的“算法黑箱”“算法歧視”等問題,學界提出了以“算法解釋論”為代表的治理進路,若算法主體無法對算法決策做出合理解釋則應承擔相應責任。“算法解釋論”在傳統人工智能時代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對相關主體苛以過重責任義務,而單一環節的治理無法應對技術治理的整體要求。算法可以被解釋,但以算法解釋為核心的規制體系無法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問世后的治理難題,從...
間接治理:刑法應對數字技術風險的基本模式————作者:儲陳城;
摘要:數字技術從傳統互聯網發展到今天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刑法理論與刑事立法、司法總是呈現出激進與保守的對立、轉換。預防技術風險與防止技術萎縮的立場相互博弈。出于保護新興技術創新的考慮,刑法不宜對數字技術風險過早地作出反應。當前刑法理論界基于防控風險而主張的積極直接介入觀,對刑事立法、司法存在誤導,會引發連鎖的負面反應。但是,出于對法益的保護,刑法亦不能對數字技術風險置若罔聞。基于利益衡量的考慮,改造行政犯...
《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核心議題述評————作者:李本燦;
摘要:無論是從不同區域性公約的橫向比較角度看,還是從《公約》的談判歷程來講,聯合打擊網絡犯罪上的爭議問題都集中在刑事定罪范圍和跨境取證規則等方面。在刑事定罪范圍問題上,既然強調合作打擊網絡犯罪,那么重要的就是凝聚各方共識,求取網絡犯罪治理的最大公約數,而不是簡單地匯集、羅列各國的相關罪名。這就決定了:一則,《公約》的刑事定罪部分不能一味求全求寬,否則可能無法適應部分國家的網絡犯罪立法,從而影響公約的簽署...
企業數據交易的階梯式規則構建————作者:姬蕾蕾;
摘要:企業數據的權益歸屬不清、客體范圍未定、權益定價不明成為數據交易面臨的實踐難題,亟需建立契合數據要素市場的數據交易制度。企業數據交易的持續性、非排他性決定了其交易規則設計應是集交易活動與數據處理活動于一體的階梯式結構。隱私政策作為企業數據交易的前置規則,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管的雙重功效,可在個人、企業以及第三方監管部門之間形成完整的數據合規框架。數據集合作為數據價值生成機制的中間狀態,因其上承載個人...
從形式到實質:刑事電子數據的質證————作者:汪海燕;
摘要:相對于電子數據的取證和認證,我國立法和相關研究對于其質證缺乏應有的關注,實踐中電子數據的質證亦具有形式化的傾向。此種狀況不僅無法有效保障被追訴人的質證權,也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落實庭審實質化的要求相悖。除了與其他類型證據的質證呈現共性之外,刑事電子數據在質證對象、質證主體以及保障性程序方面均呈現獨有的特質性。缺乏對其特質性的把握,包括質證的專業化和有效性不足,有專門知識的人難以有效參...
論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線索或者材料”——從“質疑責任說”到“審判對象具體化說”————作者:孫遠;
摘要: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之啟動條件問題上,“質疑責任說”將導致控方不得不對證據合法性承擔無法完成的“全面證明責任”,且使得非法證據排除變成一個極易被濫用的程序。若采此說,不僅無助于保障程序公正,反倒會造成法庭對證據合法性調查的形式化。因此,對于《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規定的“線索或者材料”的解釋,應采用“審判對象具體化說”。一方面,當事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之請求的事實基礎應當具有特定性;另一方面,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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